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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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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9-26
来自:陕西
主题: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非专业问题
第
1
楼
时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经过一段时间的“热烈”研讨之后有所降温,似乎学者们在对各种理论观点初步表达之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热情  
正在消退,笔者对这一现象深表担忧,因为在我看来还有一系列重大问题尚未言及,还有诸多理论难点、热点尚未形成争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思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笔者深深地感到许多非刑事诉讼专业方面的问题能否解决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科学性、可适性意义深远,在此暂列四项,希望能够引起诸位同仁对这些非专业细节问题的关注。
其一,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发挥作用是一个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学者以追求法理之正当与合乎理论、现实逻辑为使命,同时应当关于具体细节问题的解决,学术研究的价值常常表现于对某一具体问题给予的锲而不舍地长期关注与研究,学术研究的价值关键在于深度而不是广度。在目前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过程中建设性意见居多、修改方案的讨论居多,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分析、聚焦讨论严重匮乏,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众多理论难点问题,缺乏深入、独到的解释与相互争论、批驳,这种状况如不加改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能否找到科学、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二,法律修改的程序应当进一步补足,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其修改与完善事关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自由等一系列基本人权,修改这样一部“第二宪法”理所应当地听取全体公民的意见与建议。其实不仅仅是物权法、婚姻法这样的民事基本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事诉讼法包括刑法实际上也是以全体公民为法作用对象的,只不过可能在部分人眼中,大部分良民是不会犯罪的,因此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工具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似乎没有必要提到全民参与讨论乃至全民公决的高度来对待。笔者认为此种看法颇值得商榷,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尽管现实中只有少数人由于种种原因实施犯罪;任何人更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主张权利;更为关键的是,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任何一部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当产生于民意,民意的产生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全民讨论、全民参与的方式予以补充。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向全社会公开,经受全面的批驳、质疑、争论,对于将来的法律的顺利实施是一个基本的铺垫,而这一过程本身也是一个体现民主、体现立法方式转变的契机。听取公民意见不仅仅要听取法律专家、高级知识分子的意见,更要听取那些对法律缺乏专业认知,属于社会底层的工薪阶层的意见与看法,因为法律将来的实施不仅仅是适用于法律专家、中上层人士,它同样也要适用于广大的底层民众;法律的修改不能仅仅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更要听取作为潜在执法对象的广大民众的意见,说得更为直接一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听取被害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罪犯们的意见,因为他们才是刑事诉讼中最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其三,法律修改要考虑经济成本与财政承受能力。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似乎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细致、深入的考虑。比如我们强调减少卷宗移送内容,使用复印件取代全卷移送,但实践中涌现出的问题恰恰是许多基层检察院没有配套资金购买复印机,难以承受日月复印所带来的经济压力。比如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及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问题,我们在研讨相应改革对策的过程中,显然也没有充分考虑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财政成本增加问题,特别是法院看押支出的急遽增加、检察院工作量突增所需要的办案人员、办案成本问题,都没有给予相应的较为周全的考虑,以致于司法实践当中,部分地区死刑二审开庭难以作到或者说难以全部作到,程序设计的理想部分落空。
其四,到底什么样的制度与程序是最为科学、合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必然是十分复杂的,但无论多么复杂,至少有一点是需要强调的,即无论一项法律制度、程序设计原产国为何地,必须要经过中国司法实践的初步检验,而在法律修改之前,这种检验只能依靠部分地区的小规模试点进行。通过试点的方法,摸索、探索符合一国国情的程序制度,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史上是十分常见的,这种立法的探索方式特别值得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予以借鉴。将理论研究、实践经验加以结合,设计出相应的立法变动模型,选择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地区先行试点,对相应的立法模型进行检验与修正,唯有此才能确保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案大致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而不会在出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大规模司法解释各行其是或司法实践中将刑事诉讼法束之高阁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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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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