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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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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死刑二审开庭审理规定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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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高检院和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详情]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所表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乃至对庭前准备工作、检察院办案程序均作出了详细规定。[详情]


  的确,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制度设计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 初衷一:铺垫死刑复核收回 
    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目标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也就是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最晚要在2008年以前实现。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完善和改革。要求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就是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  
  
  ■ 初衷二:公开审慎防止错判 
    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保障。 
 
    ■ 初衷三:程序正义保护人权
    进一步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尊重,让其再一次依法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但也存在3大问题。
    ■ 问题一:诉讼成本
    高院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压力。

    ■ 问题二:"重要事实"
     根据《通知》,2006年上半年,只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才开庭审理。什么叫"重要事实"?如何理解"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是不是上诉理由要同时包括二者,才开庭审,不然,应是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要开庭审?

    ■ 问题三:制度建设
    《通知》规定保证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但当前刑事诉讼包括死刑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证人、鉴定人都不出庭,而是靠一纸无法对质的书面材料,这极大地妨碍了庭审的深入。为了确保证人、鉴定人的出庭,要建立起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制度。

    对此法学界反响很大。
    ■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二审肯定是要开庭的,但开庭的困难不少。据我所知,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我主张,死刑犯应该一律关押在地市级看守所,中级法院都设在地级市,以方便一审开庭。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大部分交通方便的省市,难度不大;但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像新疆、青海,就很麻烦,有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少数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开庭。我强调,开庭就要真正开,即关键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会发现,二审的程序如此草率,那么,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很顺利地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况且,最高法主要也是通过阅卷来复核死刑,这样又能发现多少问题呢?我认为,这便是最高法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让它起到把关作用。
 
  ■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审应该开庭,这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开庭是一种普遍,只有个别的事实认定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案件才不采用开庭方式。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司法的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这个在过去很难执行下去。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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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9-2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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