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考试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谣传”的处置急需法律的规范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yehq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
未回帖
]
simon1984
等级:
法律学徒
贴子:39
积分:137
注册:2006-09-13
来自:浙江
主题:“谣传”的处置急需法律的规范
第
1
楼
编者按:今年以来,我国接连出现了多起影响较大的“谣传”事件,给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较大的损失。那么,究竟怎
样才能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种“谣传”呢?我们希望大家对此问题能够有所关注,并及时把您的想法反馈给我们。
据海南省农业厅、西瓜协会等部门初步统计,始于7月19日的广州“西瓜注水”谣言,给海南瓜农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万元(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今年以来,我国已出现了多起影响较大的“谣传”事件,如安徽、河南等地出现的“西瓜注水”、“艾滋西瓜”的谣传,如近日发生的河北蔚县隐瞒矿难死亡人数的“谣传”。而“谣传”不仅容易造成地方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也容易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鉴于“谣传”已成为一种极大的社会危害,我们有必要予以重视,并从法律上规范对“谣传”的处置,实现趋利避害。具体做法应有:
一要对“谣传”中的“民声”建立畅通的法律“谏言”渠道。应该看到,有些“谣传”本身就是一种来自于民间的“民声”,它的出现与我们个别政府的“懒政”、“不作为”不无关系。如2000年广西南丹发生的锡矿特大透水事故,还有今年发生的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事故,就是典型的事例。古语道:“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谣传”是由民间传出,那我们为何不能在民间为人民开设一条畅通的言路呢?使“谣传”成为“谏言”,从渠道上予以规范,发挥出其有利的作用。
二要完善对“谣言”的法律处置罪种,给予其更为有力的严惩。目前对于“谣言”罪的惩处,只是在刑法中设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名,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方面,尚无罪名设置,存在法律处置的盲区。而一般而言,民间“谣言”传播的结果,受伤的总是人民群众,故对于尚未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但已造成公众利益或公共安全受损的“谣言”,我们应设置相应的罪名,对造谣者及传播谣言的人员不仅要给予刑事处罚,还要追究其民事赔偿,增强处置的法律威慑力,使其不敢制造和散布“谣言”,危害公众。
三要把“谣传”纳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范畴内,明确其应对处置的速度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在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谣传”是一种突发公共事件,没有把其纳入到应急处置的范围内,故容易造成部分政府机构轻视了“谣传”的危害,反应速度也较为“缓慢”,再加上辟谣职责不清,从而容易致使民众的利益蒙受了一定的损失。由此笔者建议在即将制订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应把“谣传”纳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范畴内,明确政府部门的应对处置的速度及职责,从而使政府部门不敢再“缺位”,即避免再出现什么事都要等到地方首长关注,才能得以解决的尴尬局面。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simon1984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6-09-27 16:11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961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律师事务所论坛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谣传”的处置急需法律的规范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56
s,
7
queries,
130
- Cache,
48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