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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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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9-26
来自:陕西
主题:精彩案例(人大为原告)
第
1
楼
   精彩案例
2005年3月28日,作为一名旁听者我有幸听取了海南人大办公厅(第一原告)以及海南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第二原告)诉海口美加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海南金海湾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此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简介:1999年10月8日第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经营酒店协议》约定第二原告以培训中心的部分不动产而被告投入资金合作进行酒店经营。到2000年5月30日,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另一份《经营合作协议书》将第二原告的剩余不动产投入公司进行合作经营酒店。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达到了星级宾馆的要求。酒店于2001年5月开张,被告也已取得分红。后因省人大领导换届,第一原告便主动中止合同并要求收回酒店。2004年8月17日,省人大办公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件,其特殊性不在于案情的复杂而在于当事人海南省人大办公厅的身份的特殊性,其作为原告的案例在我国的司法案例中是比较少见的。作为权力机关,人大走上法庭这充分说明了法治建设在我国的长足进步。但从法学研习的角度来看,其意义更为深远。
一、办公厅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办事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毫无疑问,作为本案原告之一的办公厅是由省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这就决定了其性质只能是办事机构,而不可能是机关法人。而且,国家机关法人必须由宪法或者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其完全的法人地位,规定其职权等,然而,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本案原告之一的办公厅能够成为机关法人。况且,作为法人的四大基本要件:独立的财产权,独立的人事权,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地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办公厅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具备。可以设想,如果此次美加公司反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办公厅能拿出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无财产,即无人格)。在其没有主体资格又没有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能否提起诉讼呢?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问题
宪政是当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而对于权力的监督一直是其重点问题。党和国家曾经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进行经营性活动。而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竟然违背法律法规进行投资以获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何种可以对其进行监督。
据悉,被告方曾提出回避问题(海南省法院应全体回避)。因省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法院司法系统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属于监督与被监督之关系。换句话说是“儿子审理老子的案件。”由此被告提出回避问题是合理的,这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对于权力机关的回避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决定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回避问题。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确开庭审理此案,难免不使被告对其公正性表示怀疑。
对于此案无论是从宪法角度还是诉讼法角度都是有意思的,欢迎大家讨论。点滴推动中国法治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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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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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09:46
yana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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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
主题:
第
2
楼
那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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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分の浅薄さを学ぶ多ければ多いほど理解する
习惯正一天天把我们的生命变成某种定型的化石,我们的心灵正在失去自由,成为平静而没有激情的时间之流的奴隶
2006-09-2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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