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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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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对卷二64题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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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商榷情况】司法部参考答案是A B C D ,商榷答案应为A B C 。 

【具体理由】本题的核心问题是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明确规定:国有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这里理由很简单,即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本项“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借出,二是单位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借出,前者因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而不属于“归个人使用”,而后者则是单位的行为,也存在“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故此,D选项不符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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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9-2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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