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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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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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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该条对于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的范围,几乎没有限制。有关的社会团体、所在单位可以推荐任意的人,人民法院也可以许可任意的人。只不过要经过这个程序罢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法不禁止即合法。
《刑事诉讼法》中仅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资格,不应该比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更严格。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即使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必须由其代理,法律也是允许的。
除了法律,任何机关、部门,都无权作出限制约束公民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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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8-3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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