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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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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南
主题:[原创]人民法院采用司法鉴定的任意性,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第
1
楼
人民法院采用司法鉴定的任意性,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原告刘根稳诉被告张跃忠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告相邻而居,因被告二层楼房倒塌,砸坏原告养的蝎子和部分物品,经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原告被砸坏的物品评估总价值为15651元。要求被告赔偿。该评估鉴定结论书尾部明确注明:“委托机关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中心要求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中心复核或直接评估”。一审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向被申诉人送达该评估鉴定结论书时,已明确告知被申诉人有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应在十五日之内提出,否则就按此评估作为依据(见一审卷46-47页),人民法院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委托机关灵宝市人民法院未向该鉴定机构提出要求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鉴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但一审于2月16日开庭,被申诉人在2004年2月18日申请重新鉴定(见一审卷38页)一审法院接受申请,并且委托灵宝金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4年6月9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在六月十八日交给申诉人,对此报告没有质证,判决书竟以此为据。
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所告知的委托机关和当事人补充评估和重新评估鉴定,委托上级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或直接评估的权利,一审法院和被申诉人均没有行使。一审法院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时间之外,接受当事人申请重新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鉴定。而且对于新的鉴定报告,没有质证就作为判决的依据。
一审判决称申诉人要求赔偿物品损失证据不足,二审判决称“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鉴定缺乏事实依据,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灵宝金诚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原审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中所述的14项损失,是价格认证中心现场勘验的结果。又在形式上得到了委托机关和当事人的认可,该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对申诉人被砸坏的物品评估总价值为15651元。而灵宝金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本没有到现场勘验,凭空捏造评估申诉人的损失1640元,报告又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总之,本案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公。判决的理由十足的表现出司法的专横。希望再审法院予以纠正,以挽救人民对法律信仰的危机。
代理人刘治成
2008年3月19日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刘治成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8-08-3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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