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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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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ga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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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职务求侵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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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的朋友因为涉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万多元,现在已经进入检查阶段,请问我的这个朋友能够被判缓刑吗?机会有多大?(钱财已退到公安机关,本人现已取保候审)多谢!亟盼您的回答!! 
如现在请律师,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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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8-2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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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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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可能判缓刑,律师费与律师协商.


北京刘永斌律师:13910531168 
网站:www.bjlaw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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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斌,北京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法律风险防范专家,法律顾问网特邀律师.业务电话:13910531168.执业来,代理大量民刑案件,民商方面:曾成功代理过多起标的额数千万元的经济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损失;刑事方面:曾成功代理记者诈骗案,厅处级干部受贿案,涉嫌近两亿元的挪用公款案等等. 刘律师是中国系统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评估的第一人,在法律风险防范及评估领域有很深的研究.
发贴时间 2008-09-0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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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y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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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律师费协商确定,一般在3000-800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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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9-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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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mei200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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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较大.

联系 1010894313@qq.com   13041204247   1364123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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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9-0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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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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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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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律师(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欢迊您咨询!
执业理念:以礼待人、以智帮人、以法护人、以理服人。
执业目标:专业,专一,专心,不负当事人重托!
专业专长:劳资关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房地产。
MSN:liusonggood@msn.com   QQ:416699614  
TEL:13640904306
发贴时间 2008-09-01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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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dong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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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判决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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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冬竹律师,法学硕士,司法管理学博士生。原为南京海关法律室主任、缉私局副处长。现为南京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咨询员,江苏省刑法刑诉法委员会理事,江苏省企业法制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曾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法律室、缉私局从事20余年法律工作.曾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海关总署行政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曾参加南方某省特大走私案件中央专案组的办案。
    对刑事(特别是经济罪和其他重大刑事罪)、民事、行政等方面法律规定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比较熟悉。近几年,已成功办结一些走私、受贿、贪污、侵占、挪用等经济罪和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爆炸、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犯罪、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
  高冬竹律师法律服务电话:13505153100;025-83682867
发贴时间 2008-09-0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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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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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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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晴律师,法学学士,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段律师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执业宗旨,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以其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严谨的办案作风,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是您值得信赖的律师!
业务范围:代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诉讼案件;帮助客户审查合同、法律见证、项目谈判、起草遗嘱、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免费咨询热线: 15800349809   QQ:547372855

发贴时间 2008-09-09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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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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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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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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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9-0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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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law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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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哪个地区的,每个地区的涉案标准会有一定来去,是否能判缓刑实在很难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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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律咨询网(http://www.czlaw18.com)的创办人!
发贴时间 2008-09-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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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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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判缓刑,律师费直接可以和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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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应变能力.尤其擅长房地产,合同,刑事辯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海商海事等,做律师不但需要业务精更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我的做人准则就是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
发贴时间 2008-09-1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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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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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据你陈述,有可能判处缓刑,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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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9-1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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