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转帖]北京晨报:法律专家质疑深圳中院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yehq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未回帖]
gsjslssws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4
积分:64
注册:2006-06-20
来自:甘肃
主题:[转帖]北京晨报:法律专家质疑深圳中院
查看 gsjslssws 的详细信息 将 gsjslssws 加为我的好友 给 gsjslssws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的报道,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海旗下子公司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索赔,并要求法院 

 
 
 
   
 
 
 
  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个人财产。此案目前已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而深圳法院为何受理此案,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案子很荒唐

  诉讼对象完全错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佑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封、冻结以2000万元人民币为限)”,“冻结被告翁宝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封、冻结以1000万元人民币为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国内著名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奇怪,真是奇怪。”昨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小力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一般来说,记者如果只是履行了职业行为,最多只能作为第二被告,法人单位才是第一被告。” 

  《第一财经日报》法律顾问张娟娟说,富士康有权力选择起诉对象,但是翁宝根本没参与稿件的写作,最后也成了被告,这明显是起诉对象错误。 

  昨天记者致电深圳中院,立案庭一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的话她可以帮忙查询,但是对于记者提问的诸如“深圳中院是否发现富士康诉讼对象发生错误?为何受理?”这类问题则不在她回答范围。 

  被起诉记者

  目前还在正常工作

  昨天,记者在拨通王佑的电话后接听的是一位男士,他说目前王佑精神压力比较大,不便接受采访,有事情可以和报社对于该事件推出的新闻发言人杨先生联系。 

  新闻发言人杨先生则告诉记者,翁宝和王佑现在每天还正常到单位来工作,如果想了解进一步情况可以去浏览他们的博客。 

  昨天下午,《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先生做客新浪时透露,翁宝和王佑现在每天还到单位来工作,但是这件事对他们精神压力的损害已经造成了。翁宝是财经编委,现在正常的采编会议他都不参加了,对《第一财经日报》的工作造成了影响。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gsjslssws『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6-08-30 08:09
gsjslssws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1297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转帖]北京晨报:法律专家质疑深圳中院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03 s, 7 queries, 130 - Cache, 47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