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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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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2
积分:4
注册:2008-07-06
来自:安徽
主题:我发给医疗事故司法签定所的疑问
第
1
楼
关于贵所对我(张)之子死亡责任进行签定所下的结论,就我本人而言就有数不清的疑问,现稍作整理列举几项,需请你所各位专家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真实,科学,尊重事实的角度给予我合理的解释。
      第一:自我住进县妇幼保健院到宝宝出生,在这长达24个小时之外,医院的病历显示我的孩子心跳一直处在正常的范围之内,如果说是宫内窒息请问心跳还能够正常吗?据科学本身研究的事实,这一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正常情况心跳肯定会减少)
      第二:在待产的二十多个小时里,(已输了催产素)宫口已开了1。5cm,羊水早破,医院未寻问是否需要剖腹产或任何其他应急措施,而我宝宝在出生前在该医院一直做常规的定期检查,B超检测一直显示他非常健康,如果在待产中发现有突变情况而医院未能采取任何措施,这难道不是医院的责任?请问医院职责是什么?医院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据妇产科学规定,对胎膜早破,宫口已开但收缩不是很好的,待产超过十二小时是务必进行剖腹产的)
     第三:羊水的三级污染自是小孩在宫内缺氧,换言之病历所记录的孩子心跳一直处于正常状态是严重逻辑性的不真实,这就肯定了医院无法推卸的责任,而这些掩耳盗铃的东西纯是欺负我们百姓的不专业!(不排除医院为逃其责任修改病历)
     第四:你所签定结论所谓“不排除孩子有出生缺陷”可谓是真正的诬陷,略知医疗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做B超时就可以确定有无先天缺陷,而我在该医院一直做检查,(07年6月——07年11月27日)确定宝宝非常健康。1。无心脏病  2。没有脐带缠颈 3。没有脑瘫)难道说在出生的时候会有所改变吗?完全可以排除这点。
     第五:对我新生儿医院有其责对其在身高,体重,头围等做出相应的记载,病历除了推测结果并未尽其责,难道这也不是医院的过错?
      以上几点只是其中一部分疑点,而我在待产及分娩过程中一些不能记录的违反医疗规范的操作事实,对我宝宝胎心的检测从未用过监护仪,各位都是医学界的专家,我想对正常负责的诊断,病历中记录所显示的互相不对应的问题各位是否该产生疑问,该病历又是否具备真实性而那些自相矛盾的记录又怎能逃开你们的眼睛,在此我想问:真实,道德,良知,公正难道真被某些东西遮掩了吗?为什么不返原一个真实让我儿亡魂如此蒙冤,我母子平安完好入院,在医院里在他们的看护下我的宝宝没了,他们是怎么做的他们尽职了吗?各位专家有没问过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形?对贵所结下的定论我强烈要求你所仔细观阅病历,给我一个公正,公平,科学,真实,人道,不违规的诠释!(必须形成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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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归
张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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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6 09:01
农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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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贴子:233
积分:365
注册:2007-09-06
来自:广西
主题:
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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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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