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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电力上网问题如何解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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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5月,梁工和钱排镇双合村签合同兴建广义水电站。合同说明在双合升压站上网。2003年3月,梁工和钱排镇政府签合同建广义水电站,并交10000元给钱排政府,镇政府同意广义电站在双合升压站上网,此时的双合升压站是钱排政府所有,梁工已为广义电站办理好水务、工商、税务、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的手续。2003年8月,李高(石头水电站业主)因石头电站不能上网,向钱排政府请示,石头电站在双合电站装一4000千伏安的升压站,让原在双合旧升压站上网的电站在新升压站上网,请示中,没说广义电站上网的事情。李高的新升压站在2003年10月投产,2004年1月,钱排政府签字给广义电站,同意在双合升压站上网,广义电站于2004年2月上网发电。原双合升压站的变损是电力局负责的,新的升压站建成后,电力局负责了新升压站的变损,旧的升压站不再使用了。
     2006年12月,李高诉梁工的广义电站在新的升压站上网是侵权行为。
     一审开庭,梁工辨护说:是李高侵害了我在原升压站上网的权利,是李高侵权,我在新的升压站上网,是李高的行为造成的。李高说:政府同意你在原升压站上网,不是在我的升压站上网。一审法院认为,新的升压站是李高所建,梁工的行为构成侵权。梁工诉说李高侵权是另一法律范畴。梁工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决,并在没有任何证据时,补充说李高用了46000元建新的升压站,要求梁工拆除广义电站的上网线路。
     2007年12月,梁工在一审法院起诉李高侵害广义电站的上网权利,并递交了原在新升压站上网的钱排电站转让给广义电站上网权利的证据(钱排电站已自己做升压站上网)。2008年3月26日,一审法院开庭,李高对梁工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承认是真实,但认为钱排电站没权利转让它在双合新升压站上网的权利。梁工认为,李高拆旧建新,没对梁工作任何安置和补偿,侵犯了它在原升压站上网的权利,梁工在原升压站上网的权利比它新建升压站的时间早半年。法院认为此案不好判,提出要梁工撤诉后自觉执行前一案的判决。
     问题:1、原在新升压站上网的钱排电站把无偿上网的权利转让给广义电站上网是否须征得升压站所有人李高的同意,未经李高同意此项权利转让是否有效?
     2、因为梁工与镇政府签订了合建电站的合同并且交了升压站使用费给镇府,在与李高发生电力上网纠纷时,梁工要求镇政府出面解决,镇政府说双方纠纷不关政府的事,政府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争议双方都表示不会告镇政府,在此情况下梁工的广义电站的上网问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8年06月05日 18时12分55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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