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各省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律黄页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120402875
409021229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房屋产权购买中存在的问题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yehq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
未回帖
]
zaajer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7
注册:2008-04-30
来自:重庆
主题:房屋产权购买中存在的问题
第
1
楼
律师朋友
    你好!
    我先阐述其中关系。
一住房产权归属(甲)已去逝,甲配偶乙,甲乙共同子女(丙、丁、戊)三人(三人系亲兄妹)。
丙一直与甲乙二人同住,户口上有体现。而丁,戊条件较好各有自己住房。而甲去逝后乙就住丁房子。
现丙提出购买该住房(房屋经过估价,价值60万);同时乙、丁和戊等人也提出购买要求。
1,乙要求必须由子女三人承诺每年各个支付给乙2400直至百年后,才承诺弃权该住房的继承权利。
2,丁条件较好,自愿弃权该住房的继承权利;同时担当此次房屋产权交易的的中间人。
3,丙要购房就必须要拿出房屋评估价的一半,也就是30万给戊,戊才退出财产分配。
3.1购房过程中由丁担任中间人,并提出要求要求丙并须要先一次性支付30万后,才能到公证处公证。
4,公证后,由丙自己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我想问的主要是:
1,姑且不论买房与否。法律会不会考虑家庭生活条件,长住户口等方面考虑遗产分配的比例。
2,提出必须先由丙一次性支付钱30万才能去公证,主要是担心公证前有变卦,钱已支付而丁或者戊以各种借口拒绝把钱退还给丙···的吃诈行为;一经公证钱就自动到账,国家有这样的机构吗?
3,乙、丁、戊承诺弃权得到公证后,直到丙去过户期间,公证处有个取证过程,大约半个月;担心期间如有变卦,丙钱已支付而丁或者戊又以各种借口拒绝把钱退还给丙。
毕竟不是小数目,比较担心。咨询更为妥当的方法,和法律的保护。
    谢谢!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zaajer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8-04-30 00:03
穷途末路
等级: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第
2
楼
法律基本不会考虑第一项。
最安全的方法是丙不买,把风险留给其他人。因为再周全的方案都要经过与其他人的商议、修改,对你有利的方案很难与其它人达成共识。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穷途末路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
观点不辩不明
"
,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2008-04-30 14:09
本主题回复
1
贴,浏览
213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房屋产权购买中存在的问题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34
s,
7
queries,
91
- Cache,
25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