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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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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律师有过错,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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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XX律师事务所何主任和六位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您们好!

  贵所徐XX、毛X两律师在代理周口口(以下简称“周”)的案件中,对于护理费没有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核算;虽然(由于其他因素)依照省司法厅的处理退还1.5万元代理费但并没有摆脱两律师因过错给护理人员造成的重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院导致“周”重残,我不得不放弃打工的活,二个人昼夜服侍“周”,护理重残病人是一件既辛苦而又肮脏的活儿,这原本完全可以由医院承担的费用却被不负责任的两律师大幅度缩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交通费车票凭证750.50元以及另一名护理人的年薪收入证明在举证期内两律师未交给法院,私自扣押在贵所);

  因“周”查阅案卷时发现一份伪造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 - - - - 等等,由此引起了我对两律师产生疑惑,从而开始向各有关部门咨询、核查,证实: 

 (1)无论《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标准都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01年宁波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8535元,两律师未按照该标准的数据计算,按6574元核算完全错误(根本无该标准),实际差错:26580元;

 (2) 2000年9月26日 -- 2002年7月23日共计674天,实际少算护理费274天,计:1410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请求贵所责成两律师应过错赔偿护理人员的实际损失合计:41437.60元及应得的利息(依据国家银行规定计算);

 老百姓不懂法律,才会用血汗钱聘请律师打官司,毫无疑问是要求律师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依赖于律师为“周”调查、取证 - - - - - ,同样也是律师应尽职责;  作为执业律师,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标准是完全不应该发生如此差错的!连这一起码的、最基本的知识都不懂,怎能为“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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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4-2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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