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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hailong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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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善用举证责任回击彩礼被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明要求/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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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女与乔男于2004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两年后乔男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赵女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6万元。婚前赵女以给付的彩礼3万元用于采购陪嫁品,婚后以1万元用于双方的婚礼,另2万元赵女用于两次怀孕及流产的诊治及生活费用。试问,赵女对该6万元应否返还?答案是否定的。

    一、给付彩礼后确未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受领方对自己不予返还或减少返还的抗辩承担依据法律、习俗应相应免除的事项、数额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该条款,彩礼给付人应承担彩礼给付的习俗及给付数额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充分举证及法院查明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就彩礼的总体而言,彩礼在实践中表现为货币的概率远远高于实物,因此,彩礼在给付后具有可以分割性及临时处分性。在交付行为实施时所依据的合同框架下,在交付后登记结婚前,彩礼给付人有权利单独或临时许可收受人为未来共同生活目的对货币彩礼中的一部分进行处分。在此情形下,彩礼的返还义务人有权以其中的一部分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共同目的消耗或以彩礼给付人许可的方式发生权利转移,而向法院主张抵扣或免除。即给付彩礼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赵女对不予返还或减少返还承担举证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在法定情形下对彩礼的返还请求应予支持,不存在即使交付后男方与女方就彩礼的一部分形成了其他财产处分事实或协议,法院也不予考虑,仍全面支持给付人的全部返还请求的立法意图。比如,在男方明示或默许的情况下,女方用彩礼中的4700元为男方买了一辆摩托,赠送300元给希望工程,则人民法院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的本意,用数学模式表示,就是:应予支持的彩礼返还总额—(4700+300)=判决返还金额。

    二、离婚时,受领方阻抗返还请求以证明确已共同生活为必要,而非举证确已全部用于合理、必要的支出或全部用于共同消费。

    对于男方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不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由,应当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进行充分举证,如果男方不能举证证明“确未共同生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人民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男方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充分的情况下,女方为了提高胜诉的机会,急于出示证明确已共同生活的证据,法院因此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男方通常会设法证明该证据不能确证“双方已共同生活”,其辩论结果,也许女方提供的证据的确不能证明“双方确已共同生活”,因此,男方可能会对辩论的效果非常满意,法院可能会基于女方的证明不充分而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

    事实上,上述男方及法院的认识或认定均是错误的,其立论前提都是把男方主张返还请求权的举证责任落实由女方承担,即女方不能举证证明“确已共同生活的”,则认定为男方对“双方确未共同生活”进行了充分、有效的举证。在已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离异并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女方仅须“守株待兔”对男方提供的“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证据进行审视,研究其是否达到充分性,否则,人民法院通常以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假定作为大前提进行推理的,除非其婚姻短暂到让一般人都能充分认识到其“闪离”的速度。

    男方不能举证“确未共同生活的”,而婚后也非几天或个把月时间就要“闪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就难以对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求给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女方通常不需要对“确已共同生活”进行充分举证或证明,但是,男方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也可能基于相关的事实及自由裁量,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因此,女方在庭审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确已共同生活或属于共同生活中的一些事实,还是必要的。如果女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或者女方提供的证据虽不足以充分表明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男方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男方应承担不能充分举证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不予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该“不予支持”的认定,不以女方不能证明“2万元赵女用于两次怀孕及流产的诊治及生活费用”,而不利于女方。赵女对两次怀孕并流产的举证,即是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充分证据,流产及治疗的费用当然属于共同生活的支出,而非确未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依据生活常识,共同生活期间,女方也不可能对消费的全部支出提供发票证明。故而,女方没有对彩礼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部分进行罗列、举证的义务,即女方不因彩礼中的消耗于共同生活中的部分金额不能以规范票据支撑,而被视为没有支出或支出不被采信。

    综上所述,在离婚兼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女方回击彩礼返还请求的着力点,应是有证据证明确已共同生活或足以使“确未共同生活”不能发挥充分证明作用。结合案情,女方可以对彩礼的支出事项及费用作出简要罗列,尤其在存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但在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对所收的彩礼的去向及详细支出情况不能充分说明或说明、举证不被采信,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或影响很小。
                                                                                                                                                                          二OO八年四月五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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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4-2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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