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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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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原创]请有正义感的律师出谋划策,拜托了!!!
第
1
楼
大家好,
以下是事件经过:
1993年1月18日赵田福(注1)经斯荣娜(注2)和赵文新(注3)介绍,与赵宝山(注4)的连襟应金荣(注5)处购得位于东阳市巍山镇庚楼街96号的房屋一处。面积为42.9平方米。当时有一份买卖协议(参照附件1)。在签写买卖协议前应金荣称赵宝山因为住在杭州,不方便管理,有口头协议委托他处理此处房屋的买卖管理,并拿出该房屋产权证和房屋调换协议复印件来证明(称原件已经遗失)。当时由斯荣娜口述,赵文新执笔。协议写好后由应金荣盖赵宝山和他自己的签章,由赵田福支付给应金荣房屋款4000元。经赵田福对该房子进行从新维修和装修后,由赵田福居住直今。
赵田福于2002年12月17日取得东阳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2002字第20-48)。
由于巍山镇近期要城镇规划,该房屋在此次规划拆建范围之中,有土地赔偿金。赵宝山于2007年7月13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参照附件2。)东阳市市长委托人及第三人赵田福应诉。(答辩状参照附件3)。赵文新和应金荣出庭作证。(赵文新庭审记录参照附件4),(应金荣庭审记录参照附件5)东阳市人民法院与2007年8月21日行政裁决裁定中止诉讼。(行政裁定书参照附件6)
赵宝山于2007年8月31日提出民事诉讼,(起诉状参照附件7)。并提供以下证据:
1. 巍山社区出具的证明,为了证明赵昭林与赵宝山父子关系(参照附件8)
2. 1951年东阳县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了证明赵昭林的房产被颁发产权(略)
3. 赵宝山与李茂香签订的房屋调换协议,为了证明赵宝山与李茂香调换房屋(略)
4. 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资料证明书,为了证明该房屋系原告所有(参照附件9)
5. 国土资源局出具,为了证明该房屋被被告登记(参照附件10)
6. 社区证明,为了证明被被告登记的房屋位于庚楼街96号。(参照附件11)
7. 东阳法院行政裁决书,为了证明行政中止。(参照附件6)
8. 房屋买卖协议书,为了证明被告提供的买卖协议上出卖方并非原告签名。(参照附件1)
2008年2月19日庭审举证,赵田福提供以下证据:
1. 房屋买卖协议书:为了证明原告委托人应金荣出卖房屋给被告的事实。(参照附件1)
2. 原告提及的1951年东阳县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赵宝山与李茂香签订的房屋调换协议:为了证明应金荣出卖房屋时将土地房产所有证及调换协议一并交与被告,旁证房屋买卖成立的事实(略)
3. 斯荣娜书写的证明:为了证明买卖协议由赵文新执笔,房屋买卖款由应金荣收取的事实。(参照附件12)
4. 行政庭审赵文新证词:为了证明1.买卖协议是斯荣娜口述,他执笔
                                2.签写买卖协议时斯荣娜,应金荣等4人在场
   (参照附件4)               3.买卖协议应金荣肯定有看过
                                4.买卖协议不是当时商量的,应是事先商量好的
5. 行政庭审应金荣证词:为了证明1.与赵宝山为连襟关系
                                2.房屋委托他管理
                                3.收到4000元,但说是房屋押金?
    (参照附件5)               4.4000元没有交给赵宝山,赵宝山说钱他放着用
                                5.知道房屋纠纷有4.5年了,并告知赵宝山,赵宝山说叫他处理
2008年3月27日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3月31日判决原告胜诉,判决书(参照附件13)该附件第5页中第2段第6行中所提及的“因应金荣和赵文新在行政诉讼中均由被告方申请出庭作证,故其证言中对被告方不利的证词本院将先予采纳”需要指正一下,实际上该两人是由原告申请出庭的。
以上就是案件的始末,事实的真相就是1993年赵田福因为当时没有房子,为了方便子女读书而购买了该房子。农村里法律意识淡薄,手续不够完善。现在由于当地要城镇规划,该房子在规划之中有钱可以补贴。大概是可以得到补贴款4万元。原告见有利可图,就置良知和道德不顾,提起了诉讼。被告方很无助和绝望,可能会作出过激行为。希望有正义感的律师能出谋划策帮帮被告。所以向大家咨询一下,被告方现在如要提出上诉,需要收集什么有力的证据,方能打赢这个官司。或者采取什么办法使得被告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呢。
注1:赵田福:该案件被告,巍山四村村民,与斯荣娜邻居
注2:斯荣娜:巍山四村村民,赵文新的好友
注3:赵文新:巍山六村村民,应金荣的师父
注4:赵宝山:该案件原告,杭州余杭塘栖镇居民
注5:应金荣:巍山六村村民,赵宝山的连襟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公民某某某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8-04-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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