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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邻里纠纷 法院还要社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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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i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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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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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8-03-26
来自:辽宁
主题:[讨论]邻里纠纷 法院还要社区证明
第
1
楼
楼上发水造成楼下地板冲毁   因赔偿损失问题  到法院起诉,  事实简单清楚    法院竟还要社区出证明.   现在都要简化程序     法院偏要多此一举,    不懂!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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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i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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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12:12
潘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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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律师
头衔:律师
贴子:427
积分:628
注册:2007-11-15
来自:福建
主题:
第
2
楼
法院要求社区出证明证明什么内容?法院的要求涉及举证问题, 建议你到当地律师所咨询,最好委托律师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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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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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震惊全国的闽候烟花爆竹案当事人未起诉释放、泉州三轮车主诉交警取缔三轮车违法胜诉、要求驳回江苏常熟某公司要求被代理人支付400多万元得到苏州中院终审支持等。愿意以自己所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0591-28315202,13600829831。E-mail;panlawer@126.com   博客:panlawer.blog.163.com
2008-03-26 12:55
ls13_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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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8
注册:2008-03-28
来自:河南
主题:
第
3
楼
强烈要求追究错案责任人贾世民
                      一个披着检察官外衣的腐败分子
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常委、全国人大、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委、河南省纪委、并呈河南省检察院蔡检察长:
    我是原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副局长陈民志的妻子聂丽,我丈夫陈民志是“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许昌市“打黑”专案组副组长,在许昌“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他在许昌市委和许昌市公安局的领导指示下,带领专案组的干警,侦破了中纪委、公安部督办的几个震惊全国的黑社会团伙案,其中一个黑社会集团中的二号人物胡志伟是许昌市检察院的法纪干部,被法院以“组织黑社会”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全国新闻媒体频繁曝光,社会轰动强烈。在办理此案时,贾世民为保护黑社会分子,多次给陈民志打电话说情并威胁陈民志说:告你的人很多,我都给你压下了,你要注意点。因为这是涉黑案件,被陈民志拒绝。他说陈民志太张狂,敢不买他的帐,同时,正逢贾世民跑官讨要许昌市委副书记职务未果,他更恼羞成怒,认为是陈民志办的案影响了他的仁途。当时的法纪处处长马明亮也因一个涉黑案件向陈民志求情遭到拒绝,贾世民就与马明亮相互勾结,开始了对陈民志进行陷害:2001年10月8日,贾世民突然以“徇私枉法”罪对陈民志进行刑拘,使将要收网的打黑工作被迫停止。他又株连家属,对我这名家庭妇女以受贿罪将我非法拘禁数日。他们给陈民志都没有定受贿罪,我何来此罪?
 贾世民和马明亮必欲治陈民志于死地:他们将陈民志从警二十余年办的案件一一过筛,从中找犯罪线索,要将陈民志案办成铁案,必须在法院程序能定罪。并且又特意指使将陈民志与黑社会份子同关一室,故意从精神上和肉体上折磨他,使陈民志在狱中受尽摧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致使其英年早逝。贾世民给陈民志罗织的六款罪名,没有一件被法庭认定。陈民志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终于听到了县、市两级法院无罪的神圣判决。  
 几年来我伸冤的过程中,得到了周永康部长的亲笔批示和有关领导的关怀,陈民志被报复一事多次在公安内参报道,陈民志临终前公安部的领导也亲自到医院和家中对陈民志进行慰问,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事反复报道,检察院也对陈民志落实了错案赔偿。我十分感激公安部、省委、许昌市委、市政府、许昌市公检法等部门的领导和有正义感的人们对我的关心和支持。而贾世民知道我在为陈民志伸冤告状时,他动用黑道人物冒充新闻记者骗取举报材料并对我多次进行威胁谩骂。
 贾世民位高权大,滥用职权、涉黑护黑、敛财买官、侵占国家财产、他亲手制造了陈民志的冤案致无辜的人民警察死亡,却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公道何在?天理何在?英魂在天之灵如何瞑目?这个残害打黑民警、披着检察官外衣的败类,这个“护黑、帮黑”的黑社会保护伞,必须受到正义的审判!
一、我的要求:
   1、贾世民因报复打黑民警制造错案致陈民志死亡轰动全国,应当由检察院内部追究的责任至今没有落实,而贾世民为此又“荣立一等功”,职务一再升迁。我强烈要求:公开撤消他的功臣称号而不是取消。要还神圣法律以公道,告慰人民警察的冤魂。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贾世民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视人民警察生命如草芥,亲手制造冤案致死人命,理应受到制裁!他四处活动跑官,妄想爬上省副检的位置,我强烈要求:将贾世民清除检察队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这个检察院的败类逍遥法外!
二、要求事项的法律依据:
       1、许昌县人民法院2004年1月下发的[2004]许县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宣告陈民志无罪的判决书;
       2、许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下发的[2004]许刑二终字第3号终审裁定宣告陈民志无罪的判决裁定书;
      3、许昌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4月29日下发的[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民志错误逮捕”,并予以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4、许昌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6月25日下发的[2004]第2号聂丽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许检反贪撤案决定书;
       5、《最高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等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贾世民本人的犯罪事实:
   1、贾世民为致陈民志于死地,将陈民志关押在被其抓捕的胡志伟等黑社会成员的监室,并在看守所设置陈民志的举报箱,动员黑社会成员揭发陈民志,致使陈民志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积郁成疾,在陈民志患病后,我多次找到贾世民为陈民志看病,贾世民和马明亮一再推拖,看守所的干警怕出意外,也多次要求,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看守所要求把人送回许昌市检察院,此事惊动了许昌市委的领导,在市领导的干涉下,贾世民提出了很苛刻的条件,在他指定的医院看病。陈民志出狱时已无走路之力,最终因延误治疗英年早逝。就这样,一个把毕生精力献给公安事业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一个屡立战功、为保许昌一方平安而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公安战士,没有倒在犯罪分子的枪口下,却被黑社会的保护伞贾世民利用职权给害死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贾世民在许昌为保护黑社会分子,在打黑期间逮捕了5名打黑干警,现今全部无罪,贾世民哪里是在履行共产党检察官的职责! 他分明是为黑恶势力出气,使许昌的打黑斗争受到重创,正在进行的打黑斗争被迫中止,他干了犯罪分子想干而不能干的事!他是实实在在的黑社会保护伞!!
       2、贾世民在许昌期间打着做生意的旗号,利用职权强迫许昌棉麻公司担保,从许昌市农行、许昌市工商银行贷款500多 万元,又从财政局技改资金中挪用500万元,又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借款300多万元,共计筹措资金1300多万元,此笔款至今下落不明。为掩盖此事,贾世民迫使许昌市农行和工行销帐,否则要利用职权立案审查银行,受损单位敢怒不敢言。这件事在许昌金融系统和检察系统人人皆知,影响极坏。
 3、贾世民利用职权违法捣卖烟叶。用警车开道,从南方将烟叶运至许昌牟取暴利。这些款都进入到贾世民私设的小金库中,供其挥霍、供其跑官。
 4、贾世民身为检察院检察长,结识了酒店服务小姐崔某,1996年,贾世民一手策划,将崔某调入许昌市检察院。一名初中还未毕业的酒店小姐,就因为结识了贾世民这个高官,被吸收到司法机关,这是贾世民在许昌政法界的一大丑闻!
 尊敬的各级领导:贾世民是检察院的高级干部,做出了徇私枉法、贪污腐化、打击迫害公安干警、保护黑社会分子的犯罪行径,竟能消遥法外、步步高升。封建社会尚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我坚信: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报道过:打铁还要自身硬,检察机关要清害群之马!2007年最高检察院巡视组来河南巡检时也曾指示:对于检察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厉查处!而贾世民作为河南省检察院的高级干部,一个证据确凿的黑社会保护伞,一个敛财跑官的贪官污吏,竟能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为所欲为、滥用职权、草菅人命。他给自以为是知已的人说:.....聂丽告我有什么用!我照样....省副检的位还是我的.......没有我贾世民办不到的事,.......如果不是我调走,谁敢判陈民志无罪!.....1藐视法律狂妄之极!检察院是国家的执法监督机关,难道说只监督其它部门的违法枉法,而对本部门的犯罪分子就估息养奸吗?
      我相信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社会的天是充满阳光的、真理是永存的,贾世民只能得逞一时,他不能嚣张一世!贾世民害我家破人亡,我已生存无望。可贾世民仍然继续买官,妄想爬上省副检的位置继续为害民众。他不断指派黑社会分子对我一个弱女子进行威胁、辱骂,我要以死抗争!坚决和贾世民这个检察院的害群之马斗争到底!我所反映贾世民的犯罪行为我要看到结果,如果官官相护,我会抱着冤死的陈民志的骨灰盒赴京告状!!!我恳请各级领导主持正义,为我作主,为我伸冤!
                                       聂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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