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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马克东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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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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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马克东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
1
楼
马克东是否构成诈骗罪?(之一)
诈骗罪对公私财物是否合法收入没有限制
有认为马克东不构成诈骗罪的网友说,“如果马克东犯诈骗罪,那他诈骗谁?肯定是诈骗支付100万雇请马克东捞人的罪犯亲属;按照法律规定,诈骗的赃款应当归还被诈骗的‘受害者’……” 似乎指控马克东诈骗就是保护了罪犯亲属。笔者认为,就像保护一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注意是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保护罪犯亲属的财产权也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对公、私财物没有特殊的限制,所以即便是对他人贪污、受贿的财物,对盗窃来的财物,对一切非法得来的财物,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依法没收),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又符合入罪的标准,仍然构成诈骗罪。如果以被诈骗者的财物非合法收入作为排除犯罪条件,那么对贪官的财产实施抢劫、盗窃也都可以不予追究了。虽然人们历来对“杀富济贫”拥护者众,现在如果有人“杀腐济民”,也不乏赞赏者。但是法律决不会允许的。
马克东是否构成诈骗罪?(之二)
马克东收取100万律师费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据报道,这100万元马克东未入律师事务所的账,是自己装了腰包。在后来的宋鹏飞等人故意伤害案判决书中,辩护律师有多个,他们全部是马克东选定。案件尘埃落定后,这些出庭律师分享了20万元律师费,马克东一人“独享”80万元。
马克东“营救”宋鹏飞,但他自己并没有出面办案。只是在后面做工作。这种收费没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相信连律师事务所规定的依据也没有,马克东收100万律师费,不是应该收这么多,而是因为“赵文刚这种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钱”,这钱是黑的。他是“黑吃黑”。
钱收的太多,没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而占有了,这里又不存在过失。所以马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的。
马克东是否构成诈骗罪?(之三)
马克东是否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假如马克东是真跟法院领导有关系,也确实得到了委托方的要求。似乎并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可是检方还是指控他虚构了事实。因为马在法庭上承认收了100万元后并没有去“活动有关司法官员”,这就可以说他虚构了律师服务需要活动费。他隐瞒了律师服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辩护的真相——尽管这种真相已经不大清晰,但是法律和律师界总得认可吧?可是马如果承认活动了司法官员,那无疑构成行贿罪。马处于两难境地。“潜规则”是不能被国家的公诉机关认可为合法的。所以按照“潜规则”行事的马克东被指控是应该的,就像贪污受贿在官僚当中已经很普遍,但是倒霉机率极小的一些官员被指控贪污、受贿还是要依法惩处,尽管处罚越来越轻了。
马克东是否构成诈骗罪(之四)?
是否构成数额较大,就不需要论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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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07:22
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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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楼主回复天涯社区法律论坛上的回复——
作者:森林五月  回复日期:2007-11-2 10:25:47  
执着啊,
一个以为自己可以替人开刀看病、可以拿人钱财的家伙,一直过不了医师资格考试、进不了医院当正规的医生,于是大骂医生准入制度不合理、我们要取消这种歧视的制度、人人都有看病的权利、人人都有研究医术的资格,只有这样医疗界才能健康发展。
我不是说楼主,不要对号入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主回复:
以医师资格准入制度(且不论其现行的准入制度是否正确)来推论一切行业均需要准入制度是荒唐的!
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合法的。难道因为有了医师的准入制度,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也不能做饭了?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不能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不能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不能唱歌、跳舞、绘画?不具有会计师资格的人不能算账? 
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种权利本来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有的权利。
 律师离开人民大众,就什么也不是。不要把律师看作是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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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07:28
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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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楼主回复天涯社区法律论坛上的回复——
作者:mxk999520 回复日期:2007-11-12 23:31:28
以下是发在另一个网站上的署名“郁风”的文章:
《马克东案与律师界的堕落》(转载原文略)。他也和楼主一样要求律师是雷锋,否则就要犯罪! 
我不知道这两篇文章是不是出自一个人或者一种指导思想或者直接说是一个写作目标
但我们都能够看到的是两篇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
用道德评判的方式给马克东定罪!
用道德评判的方式要求所有律师不得犯楼主所说的罪!
我曾经在另一个网站说:
律师是有偿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追求最高利益是正常的心理,希望有钱的人出大钱请自己是不奇怪的。
律师办案中过程未必就是“摆平”,而且“摆平”也未必就是做违法的事,你怎么能够将此混为一谈呢?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马克东为接到案子就什么都不顾,你的指责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同行们声援马克东的原因确实是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个利益一是不希望被公权拥有者非法逮捕,二是希望能够正常收费,我不知道这个动机为什么会被你否定。
我还可以提出很多话题和你商榷,但时间不允许,我最后想说的是:
对不起,可能我过于直了!事实上,我和你一样珍惜律师的名声,我比你更愤世嫉俗,我对律师行业中的很多丑类讨厌之极,但马克东案件已经出现在网站上的资料证明,他不是我可以讨厌的律师!我坚决支持同行们对他的声援。
作者写作此类文章的原因,在我看来,一种可能是无知的理想主义;另一种可能就是受某种安排
无论哪种原因,都只能证明你的可笑!
————————————————————————
楼主回复:
“《马克东案与律师界的堕落》 他也和楼主一样要求律师是雷锋,否则就要犯罪!”
——这是强加于人的。
“我不知道这两篇文章是不是出自一个人……”
我跟郁风不是一个人,但“或者一种指导思想或者直接说是一个写作目标”这个我是赞同的。但不知道郁风网友是否同意。
“用道德评判的方式给马克东定罪!
用道德评判的方式要求所有律师不得犯楼主所说的罪!”
——这也是强加于人的。郁风网友和我的文章都有充分的法律根据,证明马克东不仅是违反了道德,而且触犯了《刑法》。
“追求最高利益是正常的心理”
——抢劫、盗窃、贪污都是为了追求最高利益,不能因为这是正常人的心理而不认为是犯罪的。
“律师同行们声援马克东的原因确实是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个利益一是不希望被公权拥有者非法逮捕,二是希望能够正常收费,我不知道这个动机为什么会被你否定。”
——尽管我也承认有关部门在办案程序上不无问题,但要认定为非法逮捕,似无可能。如果把马克东这样的收费也认为是正常收费,显然是不顾事实了。
“对不起,可能我过于直了!事实上,我和你一样珍惜律师的名声,我比你更愤世嫉俗,我对律师行业中的很多丑类讨厌之极”
——————但愿!未必!
“但马克东案件已经出现在网站上的资料证明,他不是我可以讨厌的律师!我坚决支持同行们对他的声援。”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喜欢他,声援他都是你的自由!
“作者写作此类文章的原因,在我看来,一种可能是无知的理想主义;另一种可能就是受某种安排。”
———“无知的理想主义”——不知所云。受某种安排——没有根据的猜想。
“无论哪种原因,都只能证明你的可笑!”
———你就笑吧,我是笑不起来的!我有一种可恶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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