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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hn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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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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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8-03-03
来自:湖南
主题:财产分割问题
第
1
楼
父亲留下的遗产,由于遗言遗嘱在去世前没有公证,而且写的一份遗嘱在继母手上,继母想占所有遗产,有关的一份财产在需要公证时,她在公证处撒谎,说父亲没有我这女儿,上天帮助,公证人员在多次核实时,确认继母撒谎,失去公证信誉,不予公证。然后,继母在无奈下,向法院寻求对该单独一份财产寻求分割诉讼,我成了被告,而父亲的遗言是给我房产和一些资金的,由于唯一的一份遗嘱不在我手上,我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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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hn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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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3 09:36
潘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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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律师
贴子:418
积分:610
注册:2007-11-15
来自:福建
主题:
第
2
楼
很抱歉,你所述情况不明确,不能提供正确的建议,建议你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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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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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震惊全国的闽候烟花爆竹案当事人未起诉释放、泉州三轮车主诉交警取缔三轮车违法胜诉、要求驳回江苏常熟某公司要求被代理人支付400多万元得到苏州中院终审支持等。愿意以自己所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0591-28315202,13600829831。E-mail;panlawer@126.com   博客:panlawer.blog.163.com
2008-03-03 09:45
穷途末路
等级: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第
3
楼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继母手中有遗嘱,那么,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定》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比如与继母录音其承认有遗嘱,或证人证明等方式。
具体情况你的表述不是很清楚,还是参照2楼律师意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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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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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
观点不辩不明
"
,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2008-03-03 15:16
glgf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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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1
积分:12
注册:2008-03-04
来自:河北
主题:
第
4
楼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吕梅,女,193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宣化区春光乡万字会村村民,住宣化区东二道巷劳动局家属楼1号楼4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郭晓润,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润花,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宣化五金分站职工,住宣化区东升路风动宿舍3号楼3单元701室.
原告张志平,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宣化百货大楼职工,住宣化区吕祖庙街万字会商住楼1单元202时.
被告张志祥,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宣化区春光乡万字会村村民,住宣化区东二道巷劳动局家属楼1号楼4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王志梅(系被告之妻),女,宣化区春光乡万字会村村民,住址同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光,男,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宣化区万字会小区3号楼3单元502室。
原告姚吕梅与被告张志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张润花、张志平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
姚吕梅的委托代理人郭晓润律师,原告张润花,张志平,被告张志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梅、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吕梅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张进忠于1995年去世,膝下共有三个子女并均已成家。原告丈夫生前与原告有位于宣化区东二道巷小南巷3号的房产一处,2001年宣化区劳动局兴建职工住宅楼占用此处,双方签定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区劳动局抵顶原告二层、四层两套楼房(每套建筑面积75.74㎡)。2003年回迁时,原、被告各居一套。2005年年底,区劳动局代办房证时,被告以其为长子为由要求独占两套楼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认为原小南巷3号房产系原告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抵顶的两套楼房系原房产权益的延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享有其中一半的财产份额,为此请求判决原告享有其中一套楼房的财产权益。
原告张润花诉称,原告姚吕梅与被告所争议的房子有我的一部分,我主张继承权利,我享有的遗产份额归我母亲姚吕梅所有。
原告张志平诉称,我主张继承权利,我享有那份遗产份额归我母亲姚吕梅所有。
被告张志祥辩称,18岁我上班后,我和我父亲在东二道巷小南巷三排盖了三间土坯房,孩子大了,我又盖了两间,这五间房统一办房证办到了我父亲的名下。到1991年我自己把五间房翻盖成四间正房、两间南房、一间柴房。2001年
宣化区劳动局占用我的房屋,给了我两套楼房,我和我母亲各居住一套,这房子并不是我父亲的,这房子是我的,再则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吕梅系被告张志祥及原告张润花、张志平之母亲。原告姚吕梅之夫张进忠已于1995年去世,其生前有坐落于宣化区南大街东小南巷3号的砖瓦房六间,属私产。2001年8月1日宣化区劳动局基建办公室(甲方)与被告张志祥(乙方)签订了拆迁协议书,约定小南巷3号产权转给甲方所有,甲方确保一年后抵顶给乙方两套新住宅楼,二层四层各一套,每套楼房建筑面积为75.74㎡(地下室4.83㎡)。2003年,原告姚吕梅与被告张志祥住进了宣化区劳动局安置的新住宅楼,各住一套。2005年宣化区劳动局在为新住宅楼的居民办理房证时,原、被告发生争议。为此,原告姚吕梅诉至本院要求享有其中一套楼房的财产权益。原告张润花、张志平亦主张继承权利,并愿以其享有的遗产份额归原告姚吕梅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宣房权字第011054私房所有权证、宣化区劳动局基建办公室与张志祥签订的协议书、宣化区春光乡万字会村委会的证明、原告给宣化区劳动局的声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要求法律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张进忠于1995年去世,其所留遗产一直未进行继承分割。2001年8月1日宣化区劳动局基建办公室与被告张志祥单独签订拆迁协议书时,三原告即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利已被侵犯,但三原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原告姚吕梅直至2006年7月17日才诉至本院,原告张润花、张志平并未直接起诉,三原告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吕梅、张润花、张志平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姚吕梅、张润花、张志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讼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系原告,对此判决书不服,故提出以下意见:
1、 宣化区人民法院自我上诉之日起对本案一拖再拖,不予以开庭宣判,我曾多次找该案件的审判长,都毫无消息,只是告诉我快有结果了,距上诉之日已经一年了,无奈之下我将此案递至院长手中,但是宣判后没想到居然是以诉讼失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负责人既然早知要判我们诉讼失效,为什么不在受理案件时告知我们,而是耽误了一年才说,这明显是在推脱责任,故意耽误我们的时间,这不得不让我感觉这一场简单的民事官司背后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才导致了这样的判决?
2、 我们知道继承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很明显是在这个房证办理的时候,也就是2005年,但是法院却认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候,我认为这一点非常不合理,法院没有从事实方向出发,也并没有向颁发房证的部门进行查明。
3、 我的母亲系原告,含辛茹苦养育了儿子,不但得不到他一丝一毫的赡养,儿子还要和她争遗产,我母亲身体不好经常住院,现在更是每况愈下,法院这种做法很明显是对不赡养者的行为给予了无形中支持。
以上我所陈述的均属事实,绝无虚假。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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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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