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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求助]对象谈不成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对吗?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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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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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对象谈不成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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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我今年27岁(在上海打工),2005年上半年在上海认识了一个外地打工姑娘(她今年28岁),双方都产生了好感,随即进行了交往(当时没有确定恋爱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我感觉该姑娘还可以(我没有奢求姑娘十全十美的想法),随即(2005年下半年)我将此事通告了我的父母亲。父母亲来电话告诉我:“你已经成成年人了,自己的事自己作主。但我们提醒你,你在外地人生地不熟,要和姑娘多谈,通过谈才能了解对方的性格、习惯、修养等是否在以后生活的日子里能和你互敬互爱、同甘共苦、白头偕老。” 并且还说:“你们要相互诚实,舍身出地的都要为对方多考虑一点,终归是你们一辈子的大事,要慎重。”
2006年的春节我带姑娘到我们家一趟,见了我们的父母,父母亲也感觉可以。
2007年在女方家的一再催促下,我们急急忙忙的在春节期间订了婚(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们家掏得腰包)。
没想到订完婚后(没有定结婚的日子),这姑娘的陋习全暴露出来了,霸道、撒泼、骂街、还要我在上海买房子等。天哪,上海的房子是天价呀,我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哪有那么多钱。最不能让人容忍的是经常教训我,说我笨,这不懂那不懂,这哪是找对象,纯粹找了一个不懂事理的“恶婆婆”呀。
不管怎样我也一个是国任本科大学生呀,我不知道我在她的眼里就怎么那么笨呀。
基于此2008年春节过后,回到上海,我千思万想感觉这样下去对我们谁都不好,趁没有完婚将此事作一了断.....。
2008年2月27日我将我的想法告知了女方。没想到女方不干,如要分手必须赔偿她这几年的青春损失费…..。我现在很郁闷,不知道该咋办。请您指点迷津,多谢!

     一个只身在外、涉世不深的打工者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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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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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韩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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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为民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可以协商分手。法律不支持恋爱期间的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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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2001年成为注册律师。执业以来, 以审慎的工作态度和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今后仍将一如既往地,以我的敬业精神争取您的合法权益。主要涉足法律专业: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服务理念:以我所学,为您所用;尽我之力,成您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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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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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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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谢谢!倘若需要,我即可和你联系。再一次的表示我衷心的感谢。祝您事业篜篜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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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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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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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律师回答的相当好.
如果没有正式结婚证,你们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可以随时分手而不负法律责任,无须赔偿对方什么.但是如果同居期间有些财产争议,可以诉讼解决,基本比照婚姻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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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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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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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四楼的老师,没有同居,没有财产的问题,只是订婚时送的彩礼及10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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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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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四楼的老师,没有同居,没有财产的问题,只是订婚时送的彩礼(20多分的钻戒及钻石项链、高级香烟、高级白酒、巧克力、高级水果糖等)及10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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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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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6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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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除非你在同居期间给予对方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基于结婚目的赠送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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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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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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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但不需要付什么青春损失费给她,而且你订婚期间支付的彩礼等可以要求女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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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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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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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订婚时送的彩礼(20多分的钻戒及钻石项链、高级香烟、高级白酒、巧克力、高级水果糖等)及10000元现金。
馈赠方可以请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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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9
不好意思,没有及时看到你的回复,没有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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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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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女方的父母给我发了这样一段短信:“三四年的时光对女孩有多重要,你想过吗?我认为其中另有原因你没有说明白,你在找借口?你有你的选择但我认为目前不妥当呀?害人不浅的。这决定是和你父母商量过吗?他们认同吗?你们的事可是双方定约的为何反悔?双方老人也应沟通有个说法,这耽误人呀。毁约也要双方父母面谈一下。怎么能这么随意处理人生大事。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你太感情用事了,我劝你还是好好考虑三思?你父母应和我们商议此事,如你没和他们商议作此决定是否太轻率?太头脑发热还是其中有因不好启齿?做事不能太世利,不能听信别人浼言,这什么时候,人人皆知的事说不行叫双方多不好,很难堪的,是什么原因让你下这么大的决心?你要考虑好。三四年的双方相处是不易的,人一生有几个三四年青春时光不要轻易给耽误了,对双方都损失太多,你说哪?我们还要了解事实真相并与你父母对话。”订婚我们双方的父母是参加了,我觉的性格不和难道还要把我父母也掺和进来?大家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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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8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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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袋决定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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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说的好:“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这事情当断就断,否则对谁都不好!
不能为了他父母的利益牺牲了你自己!!!感情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你们自己决定吧!
家长都为了自己的孩子好,但是我希望此事能很好的解决,两人好聚好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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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0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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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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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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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2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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