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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城中村房东有没有权利向承租方收取转让费?前提是他自己和第三方签的合同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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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2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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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城中村房东有没有权利向承租方收取转让费?前提是他自己和第三方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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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size=5]文字[/你好,我想请教你一个问题.我去年十一月六号在城中村租了一间临街的门面房,房租三月一交,并压我一个月房租,当时合同是签了一年的,到今年十一月份刚好一年,在这之前房东并没有提过续签,我也没有提过,我一直营业到1月8号的时候,因为三月份要回家完婚,不能再开店了.所以我就告诉房东,让他出租,并且在招租期间房费我找付,当时他也没有任何异议.直到2月1 别人给他交了一千五百元押金,房子等于1日已经租出,而我昨天去问他要我的一个月押金,他却说那是转让费,因为当时签时 我没有细看 合同,而他也说是着是押金,等期满就褪的.合同上是这样写的;乙方如许转让,乙方须在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付给甲方一千元转让费,请问他这样做和理吗?他有权收我转让费吗?况且房子是出租而非装让,我也并没有手第三放的钱啊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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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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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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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陈述不是很清楚,不好回答.建议你带上租赁合同等材料到律师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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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震惊全国的闽候烟花爆竹案当事人未起诉释放、泉州三轮车主诉交警取缔三轮车违法胜诉、要求驳回江苏常熟某公司要求被代理人支付400多万元得到苏州中院终审支持等。愿意以自己所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0591-28315202,13600829831。E-mail;panlawer@126.com   博客:panlawer.blog.163.com
发贴时间 2008-02-0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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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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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人认为你们在合同期满后,转为无固定合同。
当初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现在,因为原合同已经到期。
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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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观点不辩不明",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发贴时间 2008-03-0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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