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各省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律黄页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344738130
514898740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私人物品被盗厂方该不该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yehq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
未回帖
]
蔡政发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7
注册:2008-02-01
来自:广东
主题:私人物品被盗厂方该不该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
1
楼
大家好,我是一名外来工,现在在珠海市斗门镇白蕉科技园骏威制衣厂上班,每月月薪最多1000元左右。2007年元月17号晚上7点50分左右我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在宿舍被盗(时间如此准确是根据第二天警察调出保安部录象得知),价值5000元左右。当时我在车间加班,8点40分左右有个工友告诉我宿舍被盗,我迅速找保安提供协助,保安推脱说找你们主管,接着我去找主管求助,主管当即找到厂长,厂长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去报警,就这样9点半左右我才借同事电话报警。需要说明的是本厂车间宿舍楼各处和保安室门口都装有监控器,凡外出人员携带贵重物品保安本应该盘查。可是我去询问时保安说不知情。第二天警察带我去保安部查看监控录像,根据录象显示小偷不是本厂员工而是用本宿舍的钥匙和本厂的厂牌混进来直接开门行窃。本宿舍总共四人。除宿舍几人知道我有电脑和钥匙之外我未对别人提起自己有电脑。所以警察初步认定是内盗,但是一直到现在毫无结果。厂方对此也不闻不问。请问,我身为一个正式员工在加班时间私人物品被盗,厂方应不应该保障员工的财产安全?加班时间有不名来历而且神色慌张的人开启员工宿舍而保安没有仔细留意是不是失职?既然有监控录象全天监视而保安疏忽大意是不是承担相应责任。厂方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物品一直未能找回或者我离职出厂。我能不能要求厂方承担我所失物品的相应经济损失。我如何才能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我的收入有限,这里人生地不熟。求助无门。恳请各位好心的律师或者有关部门能提供帮助?谢谢!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蔡政发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8-02-01 19:10
穷途末路
等级: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第
2
楼
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是结果很难预料,寄希望于破案吧!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穷途末路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
观点不辩不明
"
,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2008-03-07 16:51
本主题回复
1
贴,浏览
248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私人物品被盗厂方该不该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828
s,
7
queries,
135
- Cache,
69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