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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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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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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先生在《杀光所有的律师——凭什么?!》的帖子中说,“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
   从吕先生的文章中,知道律师是不能杀,也杀不光的。然而笔者也甚感疑惑。马克思称莎士比亚为“人类最伟大的天才之一”。恩格斯盛赞其作品的现实主义精神与情节的生动性、丰富性。莎氏的作品几乎被翻译成世界各种文字。这样一个天才人物,吕先生也称其伟大,他何以发出这样的声音呢?吕先生的文章未作解答。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的律师,“并非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律师,而是一个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176页)“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律师制度是一种扩大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制度,而不是缩小和限制民主的制度。律师是在法治当中引导、帮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教师,而不是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权阶层。律师制度并非以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垄断代替僧侣贵族的垄断。我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在《律师法》中被剥夺。《律师法》不能以保护律师行业利益的目的,以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在诉讼中的民主权利。律师制度是从质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之外的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是民主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律师制度如果以限制和减少人民群众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将失去其积极意义,甚至与保障法制与民主的目的背道而驰。
   有谁知道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吗?我猜想就是因为莎士比亚翁痛恨他们企图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如果我猜想的错误,请资深律师和法学家们说说他为什么提出“杀光所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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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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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先生在我的博客上的回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4224db01000cne.html#contentIframeLink
  • 
   刘先生,非常敬佩您的执着.你这样看待律师行业.实际上完全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职业存在的价值.公民可以做律师收费.公民是不是也可以做医生收费.刑法为什么还有一个非法行医罪呢?
   至于我所引用的莎翁的台词.已经有网友在回帖中告诉过你原文的出处和意思.希望您有机会能够认真阅读.法律人的严谨应该是认真求实而非偏执.
  ————————————————————————————
  
  回吕良彪先生:
   我并没有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律师资格是应该有准入条件的。但是我国法律对公民进入法律服务领域并没有限制。也不应该限制。偶认为“律师行业”这个名称不妥,应该叫作“法律服务行业”,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先锋队,是建设法制大厦的工程师,但不是法律服务队伍的全部。就像工程师是建筑工程的设计者,但建筑行业不能叫做工程师行业。法律服务不是律师的专利,如果律师制度必须以禁止公民代理或者公民代理收费为前提,我主张废除律师制度。也就是要“杀光所有的律师”了。
   “公民可以做律师收费,公民是不是也可以做医生收费”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做律师的和做医生的不都是公民吗?“刑法为什么还有一个非法行医罪呢?”这并不能证明刑法也应该设立一个“非法法律服务罪”!
   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让人看的,莎士比亚“杀光所有的律师”的话不也是英文翻译过来的吗?为什么你在引用这样的台词时不能用中文说明他的出处和真正的含义呢?你如果是个严谨的法律人就应该这样做,即使原来没有这样做,在读者提出这样的质疑时也应该能够解释——而且是用你写“杀光所有的律师”使用的中文。
   谢谢吕先生“刘先生,非常敬佩您的执着”的客套话,但这是在进行学术讨论,你既认为我是“偏执”也就不需要前面的客套了。“偏执”和执着毕竟不是一个概念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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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1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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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社区法律论坛回复——
作者:右都御史 回复日期:2007-10-19 8:41:30    
    “公民可以做律师收费,公民是不是也可以做医生收费”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做律师的和做医生的不都是公民吗?“刑法为什么还有一个非法行医罪呢?”这并不能证明刑法也应该设立一个“非法法律服务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你这样的人在,迟早会有非法法律服务罪
   连个资格都考不过,还好意思跟人家收钱
   这脸皮厚度,啧啧
  ################################################
  楼主回复右都御史——
  御史大人:在你那个时代,从你嘴里就可以出法律。现在你就不要做这样的梦了!
  “连个资格都考不过,还好意思跟人家收钱”?说这种话的人,实在是弱智!“收钱”(获得生存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按劳取酬,等价有偿,都给予公民收钱的权利,只要是给予者自愿,没有任何道理也可以收钱,什么暴君和王八蛋官吏或者没脸的赖皮能管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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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1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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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法律论坛回复——
  作者:黑暗中的明灯 回复日期:2007-10-8 9:37:54  
      限制了公民代理牟利就限制了一般公民以诉讼代理为职业的存在.这正是律师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以诉讼代理为职业,还要律师制度干嘛?
        ————————————————————————
     如果是这样,律师制度就是应该废除的!
     任何人都可以以诉讼代理为职业,但是不会任何人都能够以诉讼代理为职业。就像任何人都可以当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但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当作家、艺术家、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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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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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社区的回复——
 
作者:十八梯 回复日期:2007-10-19 12:50:40 
 
  是啊,如果这样就用不作法律这个专业了!
 
作者:二木小姐 回复日期:2007-10-19 13:23:34 
 
  吕大律师修养真好,还跟你这么多话。
  送你四个字:愚蠢!偏执!
 
作者:二木小姐 回复日期:2007-10-19 13:25:46 
 
  另外建议楼主去医院检查一下,是不是有什么状况。有些病呀,也是早治早好,可别为了考不上律师这么点事耽误了自己一辈子!除了作律师,人生还有许多的事情可以做嘛!
 
作者:xxxsuper 回复日期:2007-10-19 15:54:08 
 
  说实话,这个论坛有了楼主热闹多了。
  不过的确是有点偏执!
  吕大律师还是比较客气的。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2007-10-19 15:58:37 
 
  这人的脑袋里也是含碳过高的
  
 
作者:小小小老师 回复日期:2007-10-19 19:29:06 
 
  大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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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
  ——就律师的职业价值与吕良彪先生商榷
  
  吕良彪先生《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的价值与使命》一文的第一个小标题:律师,请骄傲地昂起头——
    内称,“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公众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公众乃至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对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产生疑问,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
  笔者认为,如果律师的职业价值取向跟普通公众的价值取向产生根本性的矛盾,那么莎士比亚发出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声音就是非常正确的!“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但正如马、恩、列都提出“消灭国家政权”,虽然他们已逝而国家仍在,并不能证明他们的口号错误。
  吕先生称,“对律师价值与使命的错误解读,已经严重影响到律师的执业环境、制约着律师的执业权利,极大地削弱了律师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独特而无可替代的价值。” 
  笔者以为,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最重要因素,是民主的缺失,而不是人们对律师价值的错误解读。
  正如吕先生所述,“律师执业不享有任何强制性权力,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种请求权、表达权本来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吕先生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制度层面上在于保障律师的声音能够为权力执掌者(如裁判者)所倾听、所尊重、所采纳,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充分而有效的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在于建立起一种全社会尤其是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而笔者认为,“保障律师的声音能够为权力执掌者(如裁判者)所倾听、所尊重、所采纳”是行不通的,如果这样“保障”了,律师岂不成了法官?
  吕先生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正确处理审判权力及其他国家公共权力与律师执业权利的关系,应该进行制度与伦理的整体考量,应该在法治的视野中整体性地审视国家权力——特别是审判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的权利均衡”。可见律师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律师是作为公民(当事人)的代表(代理、辩护)监督着司法的天平。只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提出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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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法律论坛回复——
 
作者:ziming79 回复日期:2007-10-20 22:18:46 
 
说实话 楼主所考虑的问题我以前还真的没想过
  今天翻了翻楼主以前的帖子 觉得这还真的是个有意思的 至少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我有如下几个问题 很困惑
  一 是不是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了 就一定会冲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公民代理收费普遍存在 都冲击到了当地的律师的生存了么?如果是的话 最好能有数据来支持一下.哪怕是很模糊的数据  
  而且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方面 即 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如果有竞争了的话)  
  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不可以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来得到体现呢?也就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 收费的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
  二 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是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的话 那么设定门槛是不是想当然的就一定能保证?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保证普通公民的法律工作的权利 哪个更为重要?
  三 国外有没有可资借鉴的立法例?
  目前 我倾向于支持现有制度 但毫无疑问 楼主的提问是有意义的 也促使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 我非常赞赏的  
  最后 我对楼主因为天涯的网友不支持其观点 而其他论坛的反映要好一些而大发牢骚一事 觉得还是很好笑的  
  每个论坛的网友组成不一样 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也就不一样 楼主实在没必要为这些愤愤不平 灰心丧气 呵呵


楼主回复——
感谢ziming79先生(女士)对楼主的支持!  
    对ziming79困惑的几个问题楼主的看法:
  一、是不是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了 就一定会冲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
  楼主:公民代理可以收费只会冲击到律师中的无能之辈,一些自以为是公民抢了他的饭碗的人,是不配做律师的人!律师是人民在法律方面的教师,害怕学生抢自己饭碗的。还配做教师吗?公民代理不仅不会冲击律师行业的生存,而且一定会使其更好的发展。就像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方面,群众性的活动能促进专业团体的发展,而不会冲击到他们的生存一样。  
    二、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不可以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来得到体现呢?也就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 收费的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
  楼主:如果有一天,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作,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那就是律师的专业服务的确达到了不可替代,而不是不准替代,法治程度相当的高了,这倒是值得庆幸的。
    三、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是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的话 那么设定门槛是不是想当然的就一定能保证?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保证普通公民的法律工作的权利 哪个更为重要?
  楼主:目前看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就只有有利于政府从从事这一职业的人身上收取各种费用这一点。不准竞争的结果只会使垄断者的服务质量下降,怎能是保证服务质量的条件?美国律师存在的基础是他们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律师有用武之地。中国律师存在的基础就是中国的宪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应该成为公民在诉讼和各种维权活动中的教师和榜样,如果没有了学生和效仿者,教师和榜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目前 我倾向于支持现有制度 但毫无疑问 楼主的提问是有意义的 也促使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 我非常赞赏的
    再次感谢!楼主的帖只要能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的深入思考,就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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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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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人不能堕落
  程英帆 刘治成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无论发生什么事,四种人不能堕落:教师、医生、律师和法官。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医生的职业是救死扶伤,律师与法官一道共同守护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四种人共撑着国家的公正和良心。如果这四种人堕落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社会就完了。 
  然而恰恰是这四种人中相当比例在现时社会作恶多端,教书育人的教师钻进了钱眼里,利用人民对受教育的重视疯狂的敛钱;医生为了钱能对无病的人动手术;律师与法官合作腐败共同贪赃卖法。凡此种种,令稍有社会良知的人不寒而颤。 
  四种人中最不能堕落的要数法官,因为任何人的道德突破了底限——违反了法律,都要由法官来裁判。而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与法官一道共同守护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首先是自由思想者。自由思想是专制的天敌。律师是最直接的代表公民个人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人,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 
  西方国家对律师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国要求申请者必须“性格良好”、美国要求申请者“人格高尚”、德国要求申请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则要求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人品高尚,堪称楷模”。
  我国律师法要求申请者“品行良好”,台湾律师法规定,“律师应砥砺品德、维护信誉、遵守律师伦理规范”。
  律师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和辩论的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律师辩护制度。罗马皇帝称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1998年7月第1版第3页)如果战士堕落了,就会成为叛徒!
  如果连律师也堕落了……
  
  刘治成注:本文是刘治成根据程英帆先生发表在中国监督网《程英帆文集》http://www.mjjdw.com/bbs/thread.php?fid=140&page=栏目里的同名文章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后,征得程英帆先生的同意,作为二人共同的作品重新发表。
  
  程英帆简介: http://www.mjjdw.com/bbs/read.php?tid=1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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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律师与假律师
  
   真律师从程序上要求,有律师执业证书,从实体上要求被称作律师的人应该是公民中品德高尚,懂法、守法、用法堪称为师者。
  真律师,假律师也!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被称作律师的程序上的要求;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对律师实体上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律师界有人称,现在司法界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很多当事人找律师的前提就是看其是否“有关系”、“能说上话”、“和法院的哪个领导熟”,案子接到手后,为了打赢官司多挣律师费,需要通融的地方又必须花钱……这就不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不是法律服务,而是贿赂介绍服务。也有称为“皮条客”的。这样的律师即使拿着律师执业证书,也不是真律师,因为律师的职业是法律服务。介绍贿赂不属于依法执业。
  假律师,真律师也!
  律师并不是从诞生的第一天就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但是从诞生的第一天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定义中比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更重要的含义。一些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法律服务,被称为假律师。然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如果是真正依法履行代理人、辩护人的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人们自愿的称他们为律师的,从实体,即从本质上,他们就是真律师。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王希廉《红楼梦总评》云:“读者须知,真即是假,假即是真;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真不是真,假不是假。……”
  
  世上的人把假的东西都当作真的了,把真的东西反而作为假的了。贾宝玉真正一个有思想有头脑,有才能的人,有思想的人,但是人家都说他是一个没有出息的;那个甄宝玉认为是有出息的,开始也跟贾宝玉是一样的脾气,但是到后来呢,甄宝玉走仕途,按照官方的道路去走,所以变成了真宝玉,所以真正没有才华的人,变成好样的,真正有本领的人变成是假的,就是真假混淆,这虽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讽刺。但时至今天仍然值得人们深思。
  何为真律师,何为假律师,不是亦应该认真的思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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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分析
  
  对照2007年和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的规定(前者第十三条,后者第十四条),可以看出两者都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从事法律服务。但1997年的《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你也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却将这个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规定删除了。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收取委托人给付的金钱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来临了!
  然而新律师法第十三条,后一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应该是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的行为。倘法律规定一般人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利,那就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自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既然这样,此处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呢?这也许因为,一方面立法者还想对公民代理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写这半句,可能是对律师中“既然公民都可以代理诉讼,凭什么向我们收取那么多钱?”的应付。
  有人以为这半句话比1997年的《律师法》规定要进步得多了,大有为律师垄断诉讼业务提供法律依据之势。笔者以为,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现在难道能够把僧侣贵族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变为律师的垄断?
  这里只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妥协,是长期以来公民争取在诉讼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同政府对于这种民主的限制、以及律师中一部分把自己当做既得利益者而企图垄断法律事务的势力斗争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使得今后的斗争形势仍然很艰巨,以为这是立法的进步的势力与以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势力将不可调和。
  认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合此条规定,对非律师人员做出不得牟利或干脆就是禁止代理的规定。然而这种期望已经破灭。有人认为这种结果是全国律师不想看到的,也是法官们不想看到的,这种说法有些武断。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队伍不是只维护本集团私利的狭隘小人组成的。台湾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第二款还赫然写着“律师应……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受到真正的律师的欢迎。对于法官们不愿意看到这一结果,更是没有道理的。担心公民代理会带来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群魔乱舞”的时代的想法是十分荒唐的。这只是专制者拒绝民主的借口,律师担心公民代理抢了自己的饭碗更是律师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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