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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wk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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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无赖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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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e=宋体][face=Courier New][face=宋体]无  赖  的  审  判
    江苏无锡是华东地区的经济强市,是全国法治建设的示范先导区。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公司转让(企业出售)达成十二条协议,双方因履行合同义务和付款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1.5条款双方有规范的交接程序和手续;10.5条款价值几十万元的贵重物品,出卖人没有交付清点的过程、更没有买受人验收确认的手续等要件;法院认定事实连篇累牍运用“有可能、不必依赖、是否移交、情况分析、也不排除、已进行移交……”等等不确定的词汇,用尽字典上“完全、足以、全部、完整”等极端肯定的词语,作出出卖人“已全部移交”给买受人的结论,判决买受人付全款。试问:出卖人还没有交付清点、买受人怎么知道物品的数量?不经验收又怎么能确认其质量呢?法院声嘶力竭的帮腔叫喊“已全部给你了!”这不是强行剥夺买受人对自己所要购买的物品,清点、验收的知情权和确认权吗?这和社会上的混混无赖的耍赖帮腔有什么区别?
    上诉再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财产未办理交接手续、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谈话记录未签名等瑕疵,但证明上述三个事实的证据间均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出卖人)已经交付了原公司的全部财物”。没有交哪来的接,没有办理交付自然就不会有手续,没有手续就是没有移交!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是不争的事实。一桩买卖合同案,缺乏交接手续等要件,法院用未经查证属实、均有瑕疵的证据材料,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相互串连印证,编织起来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吗?难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无视原始的直接证据,凭分析推理定案吗?![/face][/face][/face]文字文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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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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