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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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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律师法》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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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法》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呢?这里的回答是可以。如果不可以,就用不着专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作出规定了。
  笔者认为,此处应改为:任何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为“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就会亵渎法律,妨碍正义的实现。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是在捍卫法律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收取正当的代理费不属于为牟取经济利益之列。但为一个贪官辩护收取一百万元律师费或者为摆平国家对一个杀人犯的追究而收取700万元活动费的,显然是为牟取经济利益。正像担任国家公职被称为“公仆”的工资不属于牟取的经济利益,而只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才属于牟取之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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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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