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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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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公民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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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里没有限定为律师的辩护。〈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然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却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在实践中成了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的“法律依据”。
  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呢?这里似乎是肯定的。如果不是这样,就用不着专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作出规定了。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牟取”为谋取(名利),牟取暴利。“牟利”为谋取私利,非法牟利。法律为什么授予律师这样的特权呢?笔者以为非法牟利,任何人不得为之。如果将“牟取经济利益”解释为取得报酬,则对公民的禁止性条款没有宪法和理论根据。
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是在捍卫法律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按照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收取正当的费用均不属于“牟取经济利益”。但为一个贪官或者毒枭辩护收取一百万元律师费或者为摆平国家对一个杀人犯的追究而收取700万元活动费的(均为网上资料),显然是为牟取经济利益。正像担任国家公职被称为“公仆”的工资不属于牟取的经济利益,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才属于牟取之列一样。而现在通行的解释,律师收费无论高得多么离奇,是合法报酬;而公民代理或辩护取得报酬不论多少即“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就像说州官放火是为了取暖,而百姓点灯却是为了放火!如果《律师法》实施成这个样子,难道不属于不正义的法律吗?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有汪海洋这样的“刁民”在为法制论坛争光》的帖中,有网友说,汪海洋帮人打官司不要钱也是不对的!那这样,你以后哪有钱再帮人打官司啊!这也许正是以上规范的要害。只要不准公民代理收费,就不会有更多的帮助别人打官司的公民了。
    法律既然允许公民在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那么公民的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劳动,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公民代理诉讼,被代理人同意这种代理行为,〈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管这种非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呢?〈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干涉这种合同自由呢?
在商业活动中,只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都可以以法人的名义签署合同,不需经过什么行政批准。为什么唯独诉讼中的代理要行政批准呢?
法理学上,法律正义包括“法不得将一般的自由权利授予一部分人而不授予另一部分人,否则这种法就是不正义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不能靠限制和压制民众的民主活动。而要靠扩大民主,靠人民对正义的支持。律师对于维护正义的功能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自然的高了。希望通过把诉讼代理和辩护规定为律师的专利来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把本应属于公民一般的自由权利规定为律师专有的结果,会使律师失去人民群众强有力的支持,使其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甚至蜕变为只为牟取金钱利益的特权阶层。背离了律师制度的本来意义。律师没有了人民和民主的支持,就成了聋子的耳朵。
众所周知,美国诉讼中法院由所在地的普通老百姓中随机抽签临时产生的12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组成的陪审团(新译“临时裁判委员会”)进行裁判。这些人有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美国,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有权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在中国,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就连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材料和意见也没有提出的资格?即使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没有法律专业知识,除了他在法庭上所提的意见不被采纳以外,对于法治能有多大的危害性呢?而他们的参与却使他们感觉到主人公的自豪,感觉司法也是人民大众的事,而不是政府的专制权力。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对于审判活动是一种最有力的监督形式。人民的政府不应该害怕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也不能用禁止公民代理收费的办法限制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中国监督网》(www.mjjdw.com)

刘治成 总版主 郑州办事处主任  《公民说法》主持人

电话:0371-65381080、15333713408

QQ;562396461  信箱:lzc1940@163.com

《刘治成文集》地址:

http://www.mjjdw.com/bbs/thread.php?fid=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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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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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zmagix 回复日期:2007-10-2 9:48:28 
司法部有个规定的。  
  而且律师垄断法律代理行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惯例  
  公民参与法律代理,只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妨碍司法进步。
——————————————————————————————————

  hzmagix先生,司法部有个规定说,律师法可以跟宪法冲突吗?楼主以宪法、民法通则和三大诉讼法和法理为据,论证律师法中违法之处,你以“司法部有个规定”来否定,这不是有些搞笑吗?
  你研究过几个国家的律师制度?有哪些国家禁止公民代理?
  照你的意思,《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应该改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改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该明确禁止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了。
  这可能吗?
  哈哈,这是法律论坛啊!知道什么是“论”吗?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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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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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zmagix 回复日期:2007-10-3 10:23:15 
 
白痴
————————————————
这就是那个以司法部的规定否定楼主的论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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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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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法律论坛回复——
 
作者:执业律师 回复日期:2007-10-3 21:18:51 
 
  看来LZ不是律师,可能连所谓“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否则不会提出如此问题的。诉讼代理与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区别的,此外我国法律上对非律师者代理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也是允许,但是有条件的,你可以查阅一下。任何行业的进入都有门槛,作为律师职业世界通例均有严格门槛,你要从事这个行当就必须取得这个资格。如果不加限制,像你等之人一窝蜂而入,可想而知会是什么局面。如此,倒霉是老百姓,许多没有司法资格人打着代理旗号或充当“辩护人”与无执业资格的“游医”有何区别?说是草菅人命不为言重。你所举的美国之例,更显无知。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不论是民事诉讼代理或是刑事辩护,几无公民参与,因为诉讼和辩护如此复杂的法律事务,没有深厚的法学知识是无法完成的,必须是律师。特别是刑事诉讼如无律师,则无法进行,法官和控辩方缺一不可。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正常公民均可以参与,它可以决定是否有罪,它靠的公民的知觉和良知的判断,而不是法律知识,它更多的是对法官的制约。此制度与你所说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根本不是一回事!作为LZ如果对法律有兴趣,极想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就要好好下决心学习法律,通过考试取得司法资格证书。否则不是医生又想治病救人,到头来只能是祸国殃民!
 
作者:小小小老师 回复日期:2007-10-3 23:50:06 
 
  大白痴
 
作者:饭依然特稀 回复日期:2007-10-4 9:28:20 
 
  LZ,别说律师了,你估计连一点点法律也没学过吧?
  难道所有的规定都由宪法写清楚?那我们国家的宪法估计得一本书厚,其他法律就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宪法仅仅是个纲要,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写得那么详细
  具体规定还得其他地方来做
  懂了吗?
  免费给你上个课
 
作者:难道1977 回复日期:2007-10-4 9:46:17 
 
  宪法也没规定必需要学了驾照才能开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与宪法相冲突???...
  
 
作者:xyj91 回复日期:2007-10-4 11:50:58 
 
  律师饭好吃吗?十个律师,起码6个都在温饱线上。同情一小!!!
  
 
作者:xyj91 回复日期:2007-10-4 11:55:12 
 
  还有,每年还得给所里上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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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的法坛,真是阵容强大呀!我领教了。跟去年我刚发表《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时的阵势差不多。但是同样的帖子在凯迪社区的律师之窗和中国法院网,却是另一番景象——

中国法院网该帖回复第1楼、第2楼广西江永军:
  有道理,论述深刻。同意。 
  第3楼ifada:什么是垄断?这就是垄断!行业垄断是社会不公的根源!
  第4楼西窗独影:只允许律师代理收费,是新的行政垄断,与宪法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悖!
  据说新修改的律师法意见稿已经删除了有关条款! 
  第5楼jlg:
  QUOTE (liuzhicheng @ 2007-10-05 04:57 )
  法理学上,法律正义包括“法不得将一般的自由权利授予一部分人而不授予另一部分人,否则这种法就是不正义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不能靠限制和压制民众的民主活动。而要靠扩大民主,靠人民对正义的支持。律师对于维护正义的功能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自然的高了。希望通过把诉讼代理和辩护规定为律师的专利来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经典!! 
  
  第6楼董恩升律师:不要对沙都有意见,别太累。。。。 
  第7楼论语人生:“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这是律师法的规定,可是律师法有什么权力管非律师人员呢?
  第8楼西秦独角兽:“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话出于《律师法》有些可笑!不知谁写的,违宪、违法暂且不提,单就语意显然在叫嚣,“取得律师职业的人员,......应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那么那个律师还愿意去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10楼高级成员小小狗:
  有见地!
  在美国,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有权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
  在中国,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就连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材料和意见也没有提出的资格?
  
——顶! 

  11楼高级成员幸清贤:
  应当理解为 公民代理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收费!
  公民代理可以收费
  律师可以收费
  只要公民代理在获得案源的时候不是以律师身份获得的,就没有违法! 
  
  17楼zcsfs148 
  三大诉讼法已经确认代理权的问题,因此其他法律无权与之互相矛盾。
  律师法是约束律师行为以及权利义务的法律,律师法无权也不应该左右诉讼法。
  中国已经到了立法混乱的状态,部门立法是造成中国法律信义下降的根本原因,如果长期下去,那么依法治国将成为骗局,成为悲哀.... 
  西窗独影18楼:
  支持13楼(就是楼主的《律师,本来不是必须由官方授予的称谓》的文章)朋友的观点,我也不是律师,是个持证法律工作者,我在自己的博客里写明自己是法律工作者,在自己的名片上也只写法律服务所的名字,不写律师字样的
  但是当有人喊我周律师时,我的确也答应了,我不可能对每一个喊我的人都解释一番自己不是律师的,但是我对每一个委托人都声明自己不是律师的
  但这照样改变不了在南阳这个小城市我是收取代理费最高的代理人,照样改变不了当事人的信任........
  所以我同意楼主的说法,律师不是官方授予的金帽子,戴上它就可以吓人的....
  当事人的信任才是每一个法律服务人员真正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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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来不是必须由官方授予的称谓
  
  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础的业务,也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在古罗马弹劾式诉讼中,被告人可以请精通辩术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诉讼代理和辩论的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律师辩护制度。罗马皇帝对于辩护人的作用论述道:“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耀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1998年7月第1版第3页)从这段话中,我们看到当时的律师和辩护人几乎是一个概念。当时的律师,“并非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律师,而是一个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176页)“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
  律师法修订草案取消了1996年律师法中非律师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条款,这不能说不是一种进步。但是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是不必要的。
  《法官法》中怎么未规定“没有取得法官证书的人,不得以法官名义审理案件”呢?;检察官法、警察法、教师法等都没有类似的规定。为什么唯独律师法需要这样的规定呢?这样的规定,往往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法律服务,就往“以律师名义”上靠,往往起到打击律师之外的公民从事法律服务的作用。起到了违反宪法、和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效果。所以笔者建议取消该条规定。取消该条款并不是允许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只是不需要规定在该法中。这就像在该法中不规定“律师不得杀人”的条款,并不等于该法允许律师杀人一样。
  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律师”本来不是必须由官方授予的职称,而是人们对从事法律服务这种行业的人的称谓,就像求教者对于给予解惑的人就称为“老师”。给人解惑者就是自称为老师也是可以的。所以从事法律服务者,往往被人称为或者自称律师。笔者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十多年,也考取了法律工作者资格。笔者的法律博客名称是〈我是公民〉。对所有的当事人笔者都声明自己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是无力阻止众多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律师称谓。有时法官打电话来:“是刘治成律师吗?”笔者也许就说“是”,而不一定再作解释。任何立法者都会承认,凡是法律禁止的,特别是法律要处罚的,必然是侵犯了法所保护的权益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冒充的行为,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花木兰冒充男子替父从军的行为成为千古佳话;就是在今天,如果一公民(不是警察)遇歹徒正欲行凶或正在行凶,大喝一声:“住手!我是警察!“机智勇敢的制止犯罪行为,法律能够处罚这样的冒充吗?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怎么就可以处罚呢?照此办理,没有取得审判员资格的人以法官名义审理案件,没有取得警察资格的人去执行警察职务,没有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去执行检察职务,不是都应该处罚吗?纵然一个人“冒充”了律师,但其所为如果只是行使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和结果只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有何理由对其处罚呢?即使任何冒充都是错误的,但是法律不可能对任何错误都进行处罚。《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规定了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做各种相应工作如冒充警察制止犯罪进行处罚。而且〈律师法〉所规范的主体是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为,对公民的处罚不属于〈律师法〉所调整的范畴,就像〈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不宜规定对公民的处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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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是建设民主法制大厦的工程师
  
  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但是律师资格准入制度,并不是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准入制度。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而在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中最能够充分的去争取和利用民主权利,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非常优秀的人则被称为律师。律师是在法治当中引导、帮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教师,而不是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权阶层。律师制度并非以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垄断代替僧侣贵族的垄断。律师制度是一种扩大和保障民主的制度,而不是缩小和限制民主的制度。
  实行律师资格准入的作用在于,选择代理人、辩护人之中的优秀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加强对团队人员的培训,保证团队人员的职业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引导和带领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就像在体育活动中组织国家队争创世界冠军,并不是为了代替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专业的艺术家的成功也不能取消民众的戴歌戴舞。与此同理,律师制度也不能限制非律师人员或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与非律师人员或机构从事法律服务的关系,是专业队伍与人民群众的民主活动的关系。专业队伍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又支持专业队伍的发展。
  律师制度是从质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之外的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是民主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律师制度如果以限制和减少人民群众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将失去其积极意义,甚至与保障法制与民主的目的背道而驰。担心非律师人员和机构从事法律服务会影响律师执业的想法,实在有叶公好龙之嫌。在我国加入WTO、中外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同台竞争的新形势下,律师如果害怕本国的非律师机构和人员的竞争,近于荒唐。
  律师应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为扩大民主,遏制专制而努力。
   律师之价值追求在于“维护人权”而不是维护特权;在于“制约权力”而不是去分享权力;
  真正的律师只需要行使公民的权利,并不需要特权。如果律师利用特权去维护公民权利,那就不是代表公民权利,而是代表公共权利的恩赐。
   律师的地位与执业权利,取决于一国民主法治的进程,是人权保障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而律师的地位与执业环境的改善并不是仅靠律师的力量所能改变的,要靠民众的民主活动。民主愈广泛,律师的地位和执业环境就愈有保障。而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正是这样的民主活动。律师制度本是民主的产物,任何情况下,律师只能是公民权利的代表,而不能是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集团利益的代表。
  律师,顾名思义,是法律方面的“师”。
  律师是建设民主法制大厦的工程师。工程师无论设计出多么宏伟壮观的建筑,都需要工人去实施建设。
  律师如果害怕民众的民主权利,害怕民众抢了自己的饭碗,就像教师害怕学生抢自己的饭碗,是对律师这个崇高称号的讽刺! 
  我国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关于律师资格的授予方法经历了考核授予、考试授予与考核授予相结合到近年来的单一的考试授予的变化。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各有利弊,但都难以准确地将真正符合律师执业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人吸收到律师行业而将不能为此工作的人拒之门外。现实中常有一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能或者不能较好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甚至有损害律师声誉的败类。而中国现有十三万名律师之外的公民中,不乏一些道德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都相当高的人。允许他们以公民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同时允许有偿),是民主和法治的需要,从中发现优秀人才吸收到律师队伍中来,也不失为发展律师队伍的一个好办法。
  中国的律师是多了吗?比美国,比日本,比台湾,比香港、澳门……,按人口比例计算;中国的司法公正了吗?只要有一个冤案,就会有很多律师抢着去办理,达到很快的纠正了吗?在中国,之所以有不少律师没有业务,没有饭吃,并不是律师多了,业务少了,而是有太多的法律业务律师办不了,当事人不相信律师或请不起律师。是律师执业的环境条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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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律师对法律事项的垄断是消除“最危险的法制腐败”的有效途径
   
   《参考消息》2004年12月8日第16版刊登通栏标题为《“律师行贿”严重玷污中国司法环境》的文章,内称,有人用“利益共同体”来评价时下中国内地一些法官和律师的合作腐败,“法官通过律师为自己的权力找到了寻租的途径,而律师则为了打赢官司提高声誉最终获得更多案源”。有关专家将二者狼狈为奸之举称之为“最危险的法制腐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发生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的告诉你,哪个律师没有行贿的经历?”
  “哪个律师没有行贿的经历?”与这句话相对应的一句话就是“哪个法官没有受贿的行为?”律师行贿的对象是法官。
   市场上的“公平秤”,让顾客自己称买来的物品够不够分量。法官的职业标志是天平,他们应该让人们看到他们掌握的天平是否公平。而我国目前法官如何掌握天平,能够看到或者看清的人很少。律师是最能看到法官掌握的天平是否公平的人,但他们看到了不公平也无可奈何。倘他们凭着对法律的素稔,凭三寸不烂之舌即可挽狂澜于既倒,给人们留下美好的形象也能达到执业的目的,他们何苦要充当行贿的不光彩角色呢?
  律师行贿既然成了一种“潜规则”,这就说明对律师来说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案件时,律师听法官的,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而我国的现状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如果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保证律师的代理和辩护只要有理有据,就能被采纳。律师行贿就会大大减少甚至会消失。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审判实践中,本应对法官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现在却完全颠倒过来,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渐具普遍性,律师不去钻研法条,而是积极地贴近法官,挖空心思“琢磨”法官。不琢磨法律,专琢磨关系成为当今律师行业的一大怪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律师对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垄断。只有他们才能接近法官。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当诉讼代理和辩护成为律师的专有权利时,这种专有权利就近似于权力。因之产生与法官的合作腐败。也就是说,律师跟法官共同“贪赃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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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先生在《杀光所有的律师——凭什么?!》的文章中说,“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的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
    吕先生的文章中没有解释莎士比亚何以发出这样的声音。他的文章是说律师不能杀,也杀不光的。然而笔者也甚感疑惑。马克思称莎士比亚为“人类最伟大的天才之一”。恩格斯盛赞其作品的现实主义精神与情节的生动性、丰富性。莎氏的作品几乎被翻译成世界各种文字。这样一个天才人物,吕先生也称其伟大,他为什么发出这样的声音呢?
  “杀光所有的律师”,也许莎在这里用的是戏剧语言,实际的含义并非真的要杀死律师,是要废除律师制度吗?
   马、恩、列都提出“消灭国家政权”。虽然他们已逝而国家仍在,……
     由此,我总在苦思莎士比亚“杀光所有的律师”的来由。并不能以莎翁已死,而律师仍在的事实来证明律师制度的合理性。
  律师的正当产品应该说有且只有两项——证据和观点。当事人向律师购买的正当的法律服务产品也应当是证据和观点。但是律师法和诉讼法并未规定律师的观点与证据的必然市场。律师的存在并没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1989年1月28日,湖南怀化麻阳农民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被害人“复活”十多年之后,法院再审改判其无罪。
  滕兴善的辩护律师滕野根据收集的证据提出的辩护意见(大意):1,鉴定书指明“颅骨有些部位与照片不太符”;2,水文站的证明可证实追杀路径在杀人之日被洪水淹没,游泳或乘船逃、追无证据也无可能;3,鉴定书表明:从斧头(作案工具)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4,“抛尸现场”的上游也有船工等人见过尸块……
   滕野律师的前述几个辩护观点,如同刺向滕兴善冤案的“投枪和匕首”,足以杀死冤案于其形成之前。可惜这“投枪和匕首”只是一个画饼,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未规定判决书要对是否采信律师的证据和辩护观点作出交代。判决书完全可以对律师观点缴枪不杀,或者就当其为空气,在判决书当中一字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向律师购买的正当的法律服务产品,而且是真正合格的产品可以一文不值。而不属于律师的正当产品的关系、金钱,却可以价值连城。
  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辽宁籍毒枭宋鹏飞100万元。日前此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审。法庭上,马克东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坚称自己收取的是合理的律师费,且有代理合同为证。
  巩海涌律师留学澳大利亚的感想中说,国外的工作真的是没有歧视,无论你做什么,没有高低贵**之分,反倒是出苦力的挣钱多,当律师的一个小时就40左右,开卡车的比这还多,而且有三个月带薪年假。中国的律师为一个刑事被告人辩护,为什么可以收取100万元的“合理的”律师费呢?委托代理合同能证明此律师费的合理性吗?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已经确认了马克东确实曾受委托代理案件,但在此过程中,马克东故意夸大虚构了一些事实。比如,他曾夸口说自己认识法院的某位郑姓领导,并声称可以摆平此事,以此来诈骗钱财。
  律师界有人称,现在司法界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很多当事人找律师的前提就是看其是否“有关系”、“能说上话”、“和法院的哪个领导熟”,要是没有关系,就很难接到大案,案子接到手后,为了打赢官司多挣律师费,需要通融的地方又必须花钱,……
  “有关系”、“能说上话”、“和法院的哪个领导熟”, “需要通融的地方又必须花钱”,这哪里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呢?如果这就是律师,让当事人直接找领导不就得了?不要这种“皮条客”何妨?
  “要是没有关系,就很难接到大案”——要是律师都不以“关系”来接案,当事人就不找律师了吗?律师就是要以法律维护法律,宁肯不接大案也不能去破坏法律!与法官合作腐败! “为了打赢官司多挣律师费,需要通融的地方又必须花钱”——这个“必须”就跟现在要当官就必须行贿一样,虽然有其“客观”的一面,但不足以成为为马克东辩护的法律理由。马克东们有罪!
  “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的时候都会问:“你跟法官熟不熟,跟法院的关系好不好?”马克东说,按照该案的逻辑推理,一旦律师表示自己和法院“很熟”,必然只有两个结果,“真的很熟”则涉嫌行贿,“假的很熟”则涉嫌诈骗。
  ——所有的律师都应该拒绝回答这个问题,找关系让他们直接去法院找,不当这个“皮条客”!
  马克东,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198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1986年开始执业, 2006年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20年执业律师奖”。 曾为“孙志刚事件”涉案警官和“广州黑帮第一案”黑老大周广龙辩护。
  马克东涉嫌诈骗,是律师界的耻辱!是律师制度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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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个公民代理人的心声! 
  文章提交者:傲慢与偏见45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看了刘治成先生的<公民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的文章,感触多多!这个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又与<律师法>相互矛盾的问题!又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回避的现实!但是,<律师法>约束的是律师而不是公民代理人!我认为,公民代理是合乎法理而且是有存在必要的!下面,以我的切身体会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我83年大学毕业(哈尔滨工业大学重机学院机械学师资班)后开始从事教师工作,后来阴错阳差由于工作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从事政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所以,接触和学习法律的时间是比较早的.后来还参加了在职法学研究生的学习.我的学生已经有不少在从事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的工作!我后来又阴错阳差地下海经商.按照我本人的条件完全在10几年前能够通过律考拿到律师执业证书,可是我一直没有计划为自己考取一个什么律师执业证书!也从来没有预测到自己会和法律事务扯上关系!而我曾经工作的学校,连后勤人员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都拿到了一个"律师证书",他们有的通过若干年的历练,也都唐而皇之地成为了不错专职律师!我是在91年因为一起合同纠纷走上了法庭,后来,在从事经商活动中接连不断的遇到官司,所以我一直为自己做代理进行诉讼和调解!只是在04年因为我的一起拆迁侵权纠纷我才另请了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前来助阵做诉讼代理! 
  这些年来,自己为自己惹上的麻烦前后参加了几十次开庭审理,同时也应朋友和朋友的朋友邀请做他们的代理人帮助他们解决法律上的困惑!但是,我都明确地告知对方我不是律师,我只是做公民有偿代理.开始的时候,都是当事人预付了前期基本费用(如交通,通信,食宿,法律文书等费用),案子结束后再由当事人酌情给付报酬.当然,我也遇到过不少经济条件非常不好的当事人来求助!比如黑龙江鹤岗的一个农民家庭,因为儿子在煤矿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住院,矿上以该人只是上了不到20天的班,所以在预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后就再不理睬了!当事人年迈的父母千里迢迢找到我家,但是看见他们的情况我很是辛酸和同情!东北的冬天是非常寒冷的,可是他的父亲--一位七旬老人竟然穿着单鞋,到我家脱下鞋后我发现他的脚都冻坏了......我给他找了2双我的棉鞋,而且离开的时候我又给两位老人买了火车票!他们说,他们找了几个律师所,可是他们没钱交律师费!当然,我收下了这个案子,但是没有预收任何费用!我找到了矿上,经过交涉,矿上同意了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且马上到医院预交了费用!这样使得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治!出院后,我马上到医院复制了病历,又千里迢迢到省城工商部门调取了该煤矿的工商执照.在和矿上交涉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当地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仲裁,经过半年的努力,最后为该工伤职工追回了7万元赔偿费用.(如果当事人有开资条,赔偿可以达到16万!)当事人表示,他们做梦也想不到有这么多的赔偿!他们除了给付我约定的10%的费用外,又执意给付4000元酬谢,说是补充我的花消!这令我非常的感动!现在,他们一家在佳木斯市郊区安了家,当事人康复的不错,在浴池找了一份搓澡的工作,每个月也有1500元左右的收入,家庭生活走入了正规!我感到很欣慰! 
  这样的事情很多,不论当事人是什么经济条件,都可以在我这个"法律工作者"这里得到帮助.这些年我经手的案件不下20个,他们有的是交警养黑车肇事致人死亡而千方百计拒绝赔偿的交通肇事案,有定居在佳木斯的一个美国人委托的其岳母和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纠纷案,有房屋拆迁中因为挖出枪支把房主以"私藏枪支罪"入狱的,当事人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有集体诉讼的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案件,也有上访几年未解决的"闹心楼"案件!......我经受的这些案件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闹心楼"的案子:一个市民政局建设的住宅小区,征地只有10年期限,居民入住3年没有合格的生活用水,没有热,没有经过验收,办不了产权!我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方面工作,包括请省电视台等媒体暴光,最后市委书记亲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2005年市民政局投入120多万基本解决了问题,这是个影响很大的事件!广大居民的困难在我的努力工作下得到了解决,可是在我的维权费用问题上一直没有解决!我们只是君子协定,可是有不少居民素质太低,只想坐蹭车,吃白食,那么前来交费的我怎么可以收呢?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现象,因为我没有律师的执业证书,不方便就此提起所以诉讼,该案子虽然解决了,可是我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这一直是我思考的关于群体案件的如何受理问题! 
  我们法律工作者生存在一个边缘的空间,我们为社会为困难百姓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是又有许多问题在困扰着我们!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公民代理,我们的付出和回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的思想基础是以人民利益为第一目标,追求公平和公正!我们以公民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帮助别人,快乐自己!可是帮助别人,更不能失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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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饭依然特稀 回复日期:2007-10-6 0:42:32 
 
  说穿了,律师并不代表什么,也没有什么了不起
  但是,同样国家对拿律师证也并没有很高的要求
  你觉得不服气,去考一个就是了
  如果你说你考不出来
  那么请问,当事人通过什么标准来评判你能否尽职的完成他的委托呢?
  就凭你会写几篇帖子?
  大部分人并不懂法律,也许你吹嘘几句自己虽然没证但比律师厉害多了他就相信了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规范呢?
  最少,我们现在可以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不可能对法律一窍不通
  但很多所谓法律工作者几乎是可以用这个词来形容的
  法律是很严肃很小众的东西(我指的是法律工作,并不是普法教育),我觉得这个门槛并不高。
  声明下,我不是律师,跟法律几乎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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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好宝宝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好久没有与傲慢与偏见45辩论了,只是觉得 傲慢与偏见45还是老样子,其实傲慢与偏见45可能不是圈内的人,讲出的都是充满对于律师职业的妒忌言论。只要综合分析一下傲慢与偏见45的所有言论,我们就知道傲慢与偏见45何方人士。
  建立法治社会,当然需要一大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允许泥沙俱下。当然应该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这不仅仅是律师法的规定,许多地方高级法院也专门就公民代理作出同样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所谓的非亲非故的公民代理,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土律师,当然应该予以封杀。这样才能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
   “杀光所有的律师!”这样的口号,不一定能让人理解。但是对于公然叫嚣封杀公民代理的“律师”——所以在这里加个引号,偶以为这样叫嚣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以偶之倔见,律师是公民在法律方面的老师,杀学生的老师,学生把他杀了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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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黑暗中的明灯 回复日期:2007-10-8 9:37:54  
    限制了公民代理牟利就限制了一般公民以诉讼代理为职业的存在.这正是律师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以诉讼代理为职业,还要律师制度干嘛?
  
  ————————————————————————
   如果是这样,律师制度就是应该废除的!
   任何人都可以以诉讼代理为职业,但是不会任何人都能够以诉讼代理为职业。就像任何人都可以当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但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当作家、艺术家、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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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朵白云飘啊飘 回复日期:2007-10-14 13:39:18  
    楼主直接建议人大立法规定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不就得了嘛。
  ————————————————————————
   楼主回复:
    宪法规定按劳分配,民法通则规定等价有偿,公民代理不可以收费的规定(如果说有的话)是对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践踏。
   法律本没有禁止公民代理收费的规定,何需楼主建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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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uzhicheng 回复日期:2007-10-15 17:45:03 
 
  作者:jhzxy8888 回复日期:2007-10-14 16:59:28  
    楼主无知!
     公民代理职业必然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可他双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最终只能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怎么证明你不比楼主更无知呢?律师不是以赚钱为目的吗?公民中比你的法律知识多的人多了去了。井里的哈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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