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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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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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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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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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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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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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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的法坛,真是阵容强大呀!我领教了。跟去年我刚发表《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时的阵势差不多。但是同样的帖子在凯迪社区的律师之窗和中国法院网,却是另一番景象——
中国法院网该帖回复第1楼、第2楼广西江永军: 有道理,论述深刻。同意。  第3楼ifada:什么是垄断?这就是垄断!行业垄断是社会不公的根源! 第4楼西窗独影:只允许律师代理收费,是新的行政垄断,与宪法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悖! 据说新修改的律师法意见稿已经删除了有关条款!  第5楼jlg: QUOTE (liuzhicheng @ 2007-10-05 04:57 ) 法理学上,法律正义包括“法不得将一般的自由权利授予一部分人而不授予另一部分人,否则这种法就是不正义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不能靠限制和压制民众的民主活动。而要靠扩大民主,靠人民对正义的支持。律师对于维护正义的功能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自然的高了。希望通过把诉讼代理和辩护规定为律师的专利来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经典!!  第6楼董恩升律师:不要对沙都有意见,别太累。。。。  第7楼论语人生:“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这是律师法的规定,可是律师法有什么权力管非律师人员呢? 第8楼西秦独角兽:“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话出于《律师法》有些可笑!不知谁写的,违宪、违法暂且不提,单就语意显然在叫嚣,“取得律师职业的人员,......应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那么那个律师还愿意去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10楼高级成员小小狗: 有见地! 在美国,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有权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 在中国,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就连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材料和意见也没有提出的资格?   ——顶! 
11楼高级成员幸清贤: 应当理解为 公民代理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收费! 公民代理可以收费 律师可以收费 只要公民代理在获得案源的时候不是以律师身份获得的,就没有违法!  17楼zcsfs148  三大诉讼法已经确认代理权的问题,因此其他法律无权与之互相矛盾。 律师法是约束律师行为以及权利义务的法律,律师法无权也不应该左右诉讼法。 中国已经到了立法混乱的状态,部门立法是造成中国法律信义下降的根本原因,如果长期下去,那么依法治国将成为骗局,成为悲哀....  西窗独影18楼: 支持13楼(就是楼主的《律师,本来不是必须由官方授予的称谓》的文章)朋友的观点,我也不是律师,是个持证法律工作者,我在自己的博客里写明自己是法律工作者,在自己的名片上也只写法律服务所的名字,不写律师字样的 但是当有人喊我周律师时,我的确也答应了,我不可能对每一个喊我的人都解释一番自己不是律师的,但是我对每一个委托人都声明自己不是律师的 但这照样改变不了在南阳这个小城市我是收取代理费最高的代理人,照样改变不了当事人的信任........ 所以我同意楼主的说法,律师不是官方授予的金帽子,戴上它就可以吓人的.... 当事人的信任才是每一个法律服务人员真正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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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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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治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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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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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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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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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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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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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个公民代理人的心声!  文章提交者:傲慢与偏见45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看了刘治成先生的<公民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的文章,感触多多!这个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又与<律师法>相互矛盾的问题!又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回避的现实!但是,<律师法>约束的是律师而不是公民代理人!我认为,公民代理是合乎法理而且是有存在必要的!下面,以我的切身体会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我83年大学毕业(哈尔滨工业大学重机学院机械学师资班)后开始从事教师工作,后来阴错阳差由于工作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从事政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所以,接触和学习法律的时间是比较早的.后来还参加了在职法学研究生的学习.我的学生已经有不少在从事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的工作!我后来又阴错阳差地下海经商.按照我本人的条件完全在10几年前能够通过律考拿到律师执业证书,可是我一直没有计划为自己考取一个什么律师执业证书!也从来没有预测到自己会和法律事务扯上关系!而我曾经工作的学校,连后勤人员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都拿到了一个"律师证书",他们有的通过若干年的历练,也都唐而皇之地成为了不错专职律师!我是在91年因为一起合同纠纷走上了法庭,后来,在从事经商活动中接连不断的遇到官司,所以我一直为自己做代理进行诉讼和调解!只是在04年因为我的一起拆迁侵权纠纷我才另请了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前来助阵做诉讼代理!  这些年来,自己为自己惹上的麻烦前后参加了几十次开庭审理,同时也应朋友和朋友的朋友邀请做他们的代理人帮助他们解决法律上的困惑!但是,我都明确地告知对方我不是律师,我只是做公民有偿代理.开始的时候,都是当事人预付了前期基本费用(如交通,通信,食宿,法律文书等费用),案子结束后再由当事人酌情给付报酬.当然,我也遇到过不少经济条件非常不好的当事人来求助!比如黑龙江鹤岗的一个农民家庭,因为儿子在煤矿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住院,矿上以该人只是上了不到20天的班,所以在预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后就再不理睬了!当事人年迈的父母千里迢迢找到我家,但是看见他们的情况我很是辛酸和同情!东北的冬天是非常寒冷的,可是他的父亲--一位七旬老人竟然穿着单鞋,到我家脱下鞋后我发现他的脚都冻坏了......我给他找了2双我的棉鞋,而且离开的时候我又给两位老人买了火车票!他们说,他们找了几个律师所,可是他们没钱交律师费!当然,我收下了这个案子,但是没有预收任何费用!我找到了矿上,经过交涉,矿上同意了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且马上到医院预交了费用!这样使得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治!出院后,我马上到医院复制了病历,又千里迢迢到省城工商部门调取了该煤矿的工商执照.在和矿上交涉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当地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仲裁,经过半年的努力,最后为该工伤职工追回了7万元赔偿费用.(如果当事人有开资条,赔偿可以达到16万!)当事人表示,他们做梦也想不到有这么多的赔偿!他们除了给付我约定的10%的费用外,又执意给付4000元酬谢,说是补充我的花消!这令我非常的感动!现在,他们一家在佳木斯市郊区安了家,当事人康复的不错,在浴池找了一份搓澡的工作,每个月也有1500元左右的收入,家庭生活走入了正规!我感到很欣慰!  这样的事情很多,不论当事人是什么经济条件,都可以在我这个"法律工作者"这里得到帮助.这些年我经手的案件不下20个,他们有的是交警养黑车肇事致人死亡而千方百计拒绝赔偿的交通肇事案,有定居在佳木斯的一个美国人委托的其岳母和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纠纷案,有房屋拆迁中因为挖出枪支把房主以"私藏枪支罪"入狱的,当事人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有集体诉讼的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案件,也有上访几年未解决的"闹心楼"案件!......我经受的这些案件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闹心楼"的案子:一个市民政局建设的住宅小区,征地只有10年期限,居民入住3年没有合格的生活用水,没有热,没有经过验收,办不了产权!我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方面工作,包括请省电视台等媒体暴光,最后市委书记亲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2005年市民政局投入120多万基本解决了问题,这是个影响很大的事件!广大居民的困难在我的努力工作下得到了解决,可是在我的维权费用问题上一直没有解决!我们只是君子协定,可是有不少居民素质太低,只想坐蹭车,吃白食,那么前来交费的我怎么可以收呢?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现象,因为我没有律师的执业证书,不方便就此提起所以诉讼,该案子虽然解决了,可是我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这一直是我思考的关于群体案件的如何受理问题!  我们法律工作者生存在一个边缘的空间,我们为社会为困难百姓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是又有许多问题在困扰着我们!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公民代理,我们的付出和回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的思想基础是以人民利益为第一目标,追求公平和公正!我们以公民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帮助别人,快乐自己!可是帮助别人,更不能失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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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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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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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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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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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7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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