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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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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
第
1
楼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
早些时候,笔者多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的案例:
一储户在信用社存了一笔款,粗心的营业员在存折上填写的大写是一万元,小写却多写了一个零。法院判令信用社按小写数额给付储户。历年来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信用社主任当庭哭喊道:“法律,你也得讲良心啊!”
法官答道:“法律的良心就是证据!”
据称,民众普遍认为,甚至审理本案的法官也觉得信用社冤枉,但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笔者还看到另一个案例:邱立仁、刘桂茹夫妇14年前收养弃婴邱玉儿并一直精心抚养。邱玉儿于去年12月在交通事故中丧生,司机支付邱立仁夫妇7万元死亡赔偿金。其生父母孙胜军、李霞将邱立仁夫妇告上法庭,法庭判决邱立仁夫妇将邱玉儿的7万元死亡赔偿金返还其生父母。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虽然善良的邱立仁夫妇将弃婴含辛茹苦地养大,但他们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判决的结果对于他们未免有些无情,但法院只能依法办案;孙家抛弃女婴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他们毕竟是死者的父母,按法律,应得到7万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让邱立仁夫妇想不通,而且所有良心尚未泯灭的人都觉得不公平。
写到这里,笔者不由想大声呼喊:“法律,你是干什么的?!”世间所有的法律,不都是以公正和惩恶扬善的面目出现的吗?如果我们的法律不是恶法而且司法机关又是正确适用法律,那么司法的结果就一定是支持正义、善良,而决不是支持邪恶和欺诈。否则,必然是司法人员有意或者无意的歪曲了法律。
现代法学认为,法治寓德于法之中,德治是法治的题中之义。法治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把社会的道德共识转变为法律,在我国,“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都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通过把道德确定为法律的基础和补充,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背离人之常情的无情物,像不懂乐理的人也能欣赏音乐的美一样,不懂法的人也懂得公正和正义,所以笔者认为公众普遍认为不公正的判决,无论法官寻找多少所谓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掩盖其天平倾斜的实质。
(刘治成,写于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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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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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文章提交者:宁清平律师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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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并不是法律不公,而是司法不公,如果是我当法官,我就不会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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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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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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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文章提交者:宁清平律师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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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并不是法律不公,而是司法不公,如果是我当法官,我就不会这样判。
————————————————————————————
宁律师说的对!依照法律,本可以公正的判决,文中的法官只是歪曲了法律,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正是我的帖要说的意思。依法判决,也就不应该那样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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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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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07323988196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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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ZHICHENG的帖,本不想跟的,但是2楼宁律师的话也未免太过随意了吧?
————————————————————————————————————————————
怎么?为什么刘治成的帖本不想跟?以前跟过,挨了砖头了?网上争论争的是理,意见不同是常有的事。一方面,可以求同存异,另一方面,要吸取对方对的方面,改正自己的错误想法。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有所提高。以前如果跟刘治成的帖,而刘治成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尽可以提出来。还是欢迎你跟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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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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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07323988196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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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涉及到证据认定问题。毫无疑问举证责任在银行方。
总不能认为“历年来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信用社主任”说存款是一万就是一万吧?
人民银行对大小写不一致如何认定有规定,此规定可以吸收作为认证规则。恰好,银行是要败诉的。
第二个案,涉及的案件事实包括“收养人”的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时间”。这些问题语焉不详,如何直接认定“收养”就有效?
楼主非专业,凭借“朴素正义观”就下结论,可以理解,也不想过多讨论。
2楼是实名注册的律师,张口就来,不为你自己名声着想,也稍微维护一下“律师”的专业形象吧?
——数字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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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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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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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07323988196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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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的
"
马扁
"
得
"
骗
"
的水平也敢去为刑事重罪的当事人辩护,不知道该佩服你还是该佩服你的当事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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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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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因为楼主和宁清平律师都是真名实姓,这就从一个方面说明对自己的观点有信心。如果07323988196相信自己确实比创造“马扁得骗”的楼主水平高的话,应该有勇气亮出自己的真名实姓,就像好汉开仗前先通报姓名一样。然后我们就可以各使招数,克“友”致胜了。
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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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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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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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马扁得骗的故事:(《我为妻子担任辩护人》
http://work.cat898.com/dispbbs.asp?BoardID=25&ID=1511003
中的一段)
“骗”字,由“马”字和“扁”字组成。马是扁的,这是骗人的。但若说马是方的、园的呢?不也是骗人的吗?中国人之所以把“马”和“扁”字并起来组成一个“骗”字,是有一个寓言,说一个人对一个没有见过马的人说,马是一个“扁”的像鳖那样的动物。后来那人见到马不是那个样子,因之把说马是扁的称为骗。但若一个未见过马的人问你马是什么样子,你跟他说,像驴子、骡子。他也没有见过驴和骡子,于是你就从马的头部、腰部、腿、尾等各部分给他描述了一番,后来他见到马以后,说你给他描述的跟他见到的不一样,因此说你是骗他的。你若没有骗他的故意,只是由于马的形状难以描述,使他产生误解,你不冤枉吗?王洪亭是公司的业务员,同时也是一般的传销参加者,她是和126人(份)一样加入同一个方案的,她的几乎所有的近亲属都加入了,她和她的儿子都参加到最后一期,所交投资款给前边加入的人发了工资及奖金,而他们最后交的款血本全无,这证明她没有诈骗的故意。一个人让自己、自己的亲属及他人误食了有毒的食品,在法律上可以定为过失投毒罪,而诈骗罪却必须有犯罪的故意,不存在过失的诈骗罪。即使王洪亭在向人们介绍天星公司的这一方案时有不贴切的地方,那也不过是未将马的形状描述得栩栩如生罢了。而天星公司的营销方案这匹马,王洪亭是把它牵到众人面前,大家亲眼看到它的样子,它的活动规律,参加者仍然喜欢它,这又怎么能说王洪亭骗了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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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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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07323988196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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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的
"
马扁
"
得
"
骗
"
的水平也敢去为刑事重罪的当事人辩护,不知道该佩服你还是该佩服你的当事人。
————————————————————————————————-
   07323988196,数码先生所称 “马扁得骗”,是楼主在《我为妻子担任辩护人》
http://work.cat898.com/dispbbs.asp?BoardID=25&ID=1511003
帖子第一篇辩护词中创造的典故。这篇辩护词题为《王洪亭所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词被检察院采纳了,对王洪亭改为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楼主又写了《王洪亭所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采纳了。楼主把一个从县到省多位律师,包括知名法学家认为不能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成了无罪。你还不知道应该佩服谁?怎么说你呢?
    数码先生大概对我的《在法庭上,审判长不准宣读的辩护词》(
http://work.cat898.com/dispbbs.asp?BoardID=25&ID=1451206
)凯迪社区;
http://main.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36439.shtml
(天涯法律论坛)也不以为然。但是这个帖在天涯一万多人点击,五百多人跟帖,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赞成者称赞的高度和反对者眨低的程度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数码先生真的相信你的水平比楼主高得多吗?我却觉得,你最多不过比楼主多一个本本而己!那只是一个躯壳,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水平。你如能写出一个帖子,有五百人跟帖反对也算你有水平!你不是说刘治成的帖不想跟吗?我看你没有跟的水平!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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