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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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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黑龙江
主题:涉诉越级上访,利大于弊!
第
1
楼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应该有权选择是否越级涉诉上访,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有些冤假错案是审判前已经与上一级法院沟通好了,先定后审。本来法院上下级之间来往密切,最容易办人情案。所以越过一级,就会比较有效的防止上下串通,同时也使法官摆脱了关系网的困扰。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五条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市法院已经驳回了申诉,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串通拉关系。万一得不到公正解决。势必还要到最高法院告高级法院,这就多得罪了省高级法院的一批法官。莫不如一步到位,到最高法院申诉。这即缩短了申诉时间又减少了对立面。纠正冤假错案,就是告法院,经过的法院越多,对立面越广,牵扯人越多,难度就越大。这就是申诉难的原因。 
    使人不能理解的是,最高法院一推了之,上一条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最高法院都有法不宜,何谈依法治国?公民不到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就很难发现各级法院的错案。当然,案情并不复杂,没有涉及各级官员的重大问题,那就应该要劝说当事人就近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申诉材料认真查阅,由查阅人员作出书面提纲一式三份,分别由查阅人、最高人民法院和当事备用。对来访者定期作出书面回复。查阅人员的来源,也可以向社会各阶层招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败诉方和原审判法院相关责任人承担。这即是惩治、监督和预防司法不公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全民普法,挖掘人才有效途径;同时还是实现就业促进人才竞争的新机制。
    我建议,应该撤销各高级法院的驻京办事处,这是作用甚微的收发室和中转站。地方不应该派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或者劫访。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增加人力,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意愿,从各省临时调用法官,上调到最高法院审监庭,审理异地案件,或者网上审理案件。从而打破上下关系网,避免地方保护。这也是考验和提拔地方法官的有效途径。
     《信访条例》中的“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应该是提倡有序信访。然而,司法改革的今天很多案件是异地审理,而不是属地管辖的,有很多案件是由上级法院提审,而不是分级负责的。可见,公民到最高法院涉诉上访,以“越级”之说,把板子打到地方官员身上,是与法理上说不过去的。同时也会更加激化人民群众与地方官员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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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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