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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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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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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一、《刑事诉讼法》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应予废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有一审被判决有罪的案件,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如果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什么还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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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0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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