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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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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
第
1
楼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
 案子是他们几个把兄弟办的!
 王汉臣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到王林派出所任指导员(主持工作)和二00三年四月到高作派出所任所长,均是接任时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的沙海峰的职务。沙海峰在王林派出所任职期间收受七千三百元贿赂,将罪犯李明富私放,在王汉臣任上李明富被抓并判了七年徒刑。沙海峰安排在派出所的一名临时工何某(女,二十岁,与沙海峰关系非同一般)因贪污身份证款,在王汉臣任上被开除。王汉臣调到高作派出所后,镇政府也发现了沙海峰以前的经济问题,沙也认为是由王汉臣引起。
 沙海峰将王汉臣视为他的心头之患。他捕风捉影地收集王汉臣的“问题”,他知道王林工商所的王新安因为自己儿子王琼二00一年七月抢劫后在逃,曾托人送给王汉臣四千元钱想了结此案,被王汉臣拒绝。二00二年春节期间王琼被王汉臣抓获归案,后被判刑六年,一直扬言要对王汉臣进行报复,所以就以王新安的名义向省、市纪委、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诬告王汉臣“徇私枉法和贪污受贿数十万”。省公安厅责成县公安局纪委组成专案组调查,认定属诬告,沙海峰的第一步诬陷计划破灭。
 就是那封被县公安局认定为诬告的“人民来信”,由市纪委批转县纪委信访室后,立即被时任县纪委常委的沙海峰的把兄弟袁帮庆要走,并由袁帮庆亲笔签字查办。就这样,沙海峰写的这封诬告信到上级机关转了一圈最终又回到他的把兄弟手中,变成了他们陷害王汉臣的“上方宝剑”。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二)
 2004年3月9日上午11点,身着警服的王汉臣,刚从高作镇教育办公室给全镇小学校长上完法制课,来到派出所门口,被县纪委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令其上车,直拉到县城郊区的“清源宾馆”内一个像派出所里的“留置室”一样的房子里,房子的内间有六平方大小,没有窗户。内外间两道铁门。房顶也是用铁皮包起来的。这是纪委专为“双规”用的。
 王汉臣被勒令抽掉皮带、脱掉鞋子,站在墙角,考虑自己的违法犯罪问题。两道铁门将他锁在了这个特殊的牢房里。
 王汉臣,中国共产党员,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经常把犯罪犯罪嫌疑人送进“留置室”,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人,刚从法制课的讲台上走下来,骤然间被送到这里,成了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
 县纪委组织了三十余人的“3•9”案件专案组,第一个夜晚就有十二名办案人员分成四组,每班三小时,对王汉臣进行轮番审讯。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三)
 沙海峰、袁邦庆他们怎么就敢诬告王汉臣受贿、贪污几十万、徇私枉法并逼其交待犯罪事实呢?在他们眼里,一个派出所长,干了五、六年,受贿10万、20万是正常的事。用他们的话说,“谁身上能没有灰?”“双规就是给你搓灰,刘刚书记(县纪委书记)说谁身上有灰就有,没有灰也得把你身上的皮搓一层下来,不是灰也是灰。”
 王汉臣要求与袁帮庆面谈,袁帮庆通过别人传话:“现在想到袁常委了?早干什么去了?”。王汉臣怎么没有早想起他呢?是有一次,他来王林吃野味,王汉臣作陪,拿饭店里最好的浏阳河酒招待他,他嫌酒孬,派人开车到二十多里外的县城买酒。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王汉臣惹了他的把兄弟沙海峰。
 对王汉臣的第一轮审查连续七天七夜不准睡觉,稍微打盹就被打耳光、泼茶叶水。三月十七日夜晚又开始第二轮审查,将他转到一个被称作“手术室”的屋子里。在他脖子上挂四十斤重的沙袋,连续五天五夜,其间王汉臣多次撞墙自杀,被戴上摩托头盔,他打碎茶杯,用碎玻璃片割腕,被按在地上,强行包扎止血。恶狠狠地训斥:“想死没那么容易,现在就让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四)
 市纪委一个姓陈的喝令王汉臣蹲下,问道:“认识吴国平吗?”王汉臣回答:“认识,原来是市局副局长。”姓陈的说:“他的职务比你高、资历比你深,见到我都得下跪,你算什么X养东西,竟敢告纪委,要知道,你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组织。”姓陈的这番话让王汉臣感到奇怪,他是被突然袭击的“双规”了,事先没有一点预兆,他怎么会告纪委呢。后来得知,就在他被“双规”以后,县公安局“十干警”向市纪委和县委写信,请领导提醒办案人员要慎重,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要让一个好同志蒙冤受屈。
 一位科长在看过王汉臣的简历后说道:“仕途满顺嘛!一共花了多少钱?”王汉臣说:“我担任派出所长是县局推荐,组织部门考核,常委会研究的,没有花钱。”科长又强迫他承认嫖**、包养情妇、在娱乐场所入干股分红等问题,都被否认。他们把在王林派出所当驾驶员被王汉臣辞退的王敦刚找到“办案”点,希望他能检举王汉臣其他问题,对其刑讯逼供,这位驾驶员被折磨急了,在院子里高喊:“你们就是打死我,我也得说王汉臣是个好所长。”此后,他们又把王升章、王岩龙、王庆一、刘荣华等人弄进“办案”点,强迫他们按照王汉臣的“交代材料”承认向他行贿,稍有不从,就进行殴打。 
 王汉臣被折磨得奄奄一息,胃部大出血,经当地村医务室的医生紧急挂水治疗才保住性命。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五)
 两位看守人员劝王汉臣:“你上有老下有小,自杀只能坑你家人,再说你死了以后他们定你个畏罪自杀,你就永远说不清了。”好像就是他们的劝告使王汉臣坚定了活下去的思想。为了活着出去,他 “承认”了他们要求他承认的一切“犯罪事实”。
 袁邦庆一伙硬是把一个正直廉洁的好民警办成“二00四年睢宁县反腐第一案”。
 王汉臣被双规后不久,检察院就介入侦查,与纪委“联合办案”,实际上就是纪委指挥检察院办案。侦查人员讯问时,纪委的办案人员在隔壁房间等候,只要王汉臣不按照“双规”时的交待供述,侦查人员就主动退出,由纪委的人进来打耳光、挂沙袋。
 检察人员明明在双规点就对王汉臣进行了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材料上讯问地点却标明是“铁路看守所”。四月二十九日,批捕科到铁路看守所提审王汉臣时,王汉臣推翻了此前的供述,可是公诉机关并没有将这份笔录附卷,庭审中由于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公诉人才将材料拿出来交给律师宣读,随后就被隐匿。法纪科的张某听说王汉臣翻供,又专门跑到铁路看守所,以送回去“双规”相威胁,通过软硬兼施,欺骗王汉臣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证人”王升章离开双规点后分别在律师处、法院、法纪科三次证明没有向王汉臣行贿。其中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时,在县法院的刑庭,书记员作了笔录。可是刚作完笔录就被检察院强行带走,关进法纪科办公室。强迫王升章将其在法院所作的证言改过来。结果合议庭以这份伪证作为定罪依据,而其他三份真实证言材料被藏匿,
县法院开庭审理王汉臣的前一天,证人周保民接到县检察院起诉科郭某某(沙海峰的另一把兄弟)的电话,威胁他不准出庭为王汉臣作证,然而周保民没有被这位检察官吓倒,不顾自己身有残疾,于第二天准时赶到法庭,当众推翻了检察机关虚假证言笔录。
尽管法庭调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睢宁县人民法院(2004)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仍以被告人王汉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循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六)
判决后,王汉臣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徐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04)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睢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中院撤销后,按照规定应当由审判监督庭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可是卷宗转到睢宁法院,黄正席(沙海峰和袁帮庆的把兄弟,排行老三)就迫不急待地到立案庭将卷宗要走。刑庭仅有的四名法官已经有三人参与了对王汉臣案件的第一次审理,不能再次参与此案,黄正席便从纪检和执行庭借二人,临时组成合议庭,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对王汉臣的案件重新审理。
在重新审理时,黄正席到王汉臣家告诉王汉臣的妻子说:“蔡院长让我给你说,只要王汉臣认一点,我们就改判缓刑,工作以后保证给安排,这是陈书记的意思,也是市里的意思”。并说:“如果王汉臣同意,下星期一就可以开庭,当庭判缓就可以回家了”。与此同时,黄正席通过刑庭副庭长的父亲劝王汉臣的父亲动员王汉臣“认点帐,哪怕认一条也行”。黄正席还两次亲自跑到看守所,动员王汉臣“认帐”,都被王汉臣拒绝。
也许这就算王汉臣没有给他们台阶。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重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汉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循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
二、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由黄正席担任审判长作出的重审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2005)睢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与被撤销的睢宁县人民法院(2004)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一字不差!
王汉臣第二次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所维持的(2005)睢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的睢宁县人民法院(2004)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一摸一样。判决内容也一字不差!
 刘治成:王汉臣受贿案综述及几点评论(七)
几点评论:
“双规”是把双刃剑?
王汉臣被“双规”时,办案人员对他说:“双规”是把双刃剑,在刺向腐败分子的同时,有时也会伤害到无辜的同志。
这就好比威力巨大的核武器,不幸为恐怖分子所掌握,怎能不让人心生忧虑?一些腐败分子手握“双规”的刀子,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公报私仇,随心所欲。想拿谁开刀就拿谁开刀!廉洁奉公的好干部一个个被“双规”这把刀子刺伤甚至刺死!
“双规”,本来是一个比刑事拘留和逮捕还好听一点的名词。在具体实施中,原来也是比这些法律强制措施较为缓和的手段。对于高层干部来说,本来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本应逮捕的,有些是用“双规”来代替的。而对党员基层干部来说,“双规”却成了是比刑事拘留和逮捕更加残酷的强制手段!
党员干部,首先也是一位公民,受党章和国家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王汉臣是于200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而自三月九日至四月二十日一直被关在清源宾馆,连一个传唤证也没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这里被掌握特权人打得粉碎!
“你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组织!”
市纪委姓陈的喝令王汉臣蹲下,问道:“认识吴国平吗?”王汉臣回答:“认识,原来是市局副局长。”姓陈的说:“他的职务比你高、资历比你深,见到我都得下跪,你算什么X养东西,竟敢告纪委,要知道,你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组织。”
姓陈的这番话就是代表组织对王汉臣的训诫!
中国共产党确实是个强大的组织。然而,如果离开了组成这个强大组织的一个个普通的党员,它还强大吗?它的强大就表现在它的党员要给代表它的某个人下跪?
臭虫堆里找出几根面条!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格言:“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控方的证据中只要有一条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再被采信。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被宣告无罪就是根据这条原则。在中国,面条里有一条臭虫,是舍不得倒掉的。但也不至于要从臭虫堆里拣几根面条呀? 
本案检察机关最初的讯问笔录中反映王汉臣共受贿十一笔,计一万七千五百元。经过公诉部门的审查,发现两笔根本不存在,起诉书指控九笔一万五千元。此后在法庭审理期间查明,又有四笔也不存在,判决时认定一万一千元。而这样的认定又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呢? 
本案认定王汉臣受贿的证据都是非法取得的王汉臣的供述和非法取得的“行贿人”的证言,全部是一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唯一出庭作证的“行贿人”周保民当庭指出公诉人出示的证词是假的,声明并没有向王汉臣行贿,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没有到庭接受质证的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无论如何,法官还是要认定几条证据。这不是硬要从臭虫堆里拣几根面条吗? 
(河南省法学会会员刘治成根据网上资料和王汉臣的申诉整理)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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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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