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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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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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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一)
民事诉状
原告:中牟县郑庵镇范庄村四组
负责人:刘万军。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范庄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路发贵,中牟县芦医庙镇东贾村农民。
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所签《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签订无效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万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03年2月18日,被告中牟县郑庵镇范庄村委会由支书刘留安、副支书贺义增以范庄四组的名义与被告路发贵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四组村民依法承包的80亩土地强行收回,发包给外乡农民被告路发贵。被告路发贵交给刘留安承包金32250元。
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属无效合同。
因二被告签订上述无效合同,致原告损失两年的土地收益,按每亩扣除投资后的纯收入600元计算,计96000元;加上毁坏原告的杨树1000棵,按每棵10元计算,计一万元。原告按10万元要求赔偿。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牟县郑庵镇范庄四组
负责人刘万军
2004年6月16日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一)二被告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范庄村四组位置:盖有范庄村民委员会公章,有支书和副支书签字。乙方位置有路发贵签字和指印。司法部门签字盖章处盖有郑庵镇法律服务所公章。(二)被告路发贵承包的土地上原承包户栽植杨树清单。
(本人博客:hnlsxh.blog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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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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