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治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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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初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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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让协议是否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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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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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转让协议是否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公民刘治成与众律师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的辩论 楼主:刘治成 甲方将一美容院以17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其所转让给乙方的物品价值不足一千元。但承诺“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手续(包括原申请开办者下岗职工三年免税费的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并协助乙方年审等相关事宜。”甲方将物品交给乙方时,乙方交给甲方5000元,一月后又给甲方7000元。到年审证件时,乙方接受的美容院无法通过年审,只好关闭。甲方起诉乙方索要剩余转让费,乙方以协议无效且甲方违约为由起诉甲方要求返还转让费。 1楼—— 律政达人: 转让费的协议应该有效,商店的转让不一定要以实际实物价值为准.承诺协议部分无效. 2楼—— 楼主主治成: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马玉霞,女,38岁,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答辩人:王坤,女,24岁,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 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答辩如下:     一、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系合同纠纷。2006年9月15日,以被答辩人为甲方,答辩人为乙方,签订转让协议。甲方将“美之源”美容院以一万七千元价格转让给乙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是什么呢?除店内物品以及产品不足一千元以外,是“一切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该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被答辩人收取答辩人的转让费,除店内的物品以及产品不足一千元以外,应当返还给答辩人。 二、 被答辩人构成违约。 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等相关事宜。”此乃甲方与乙方支付其转让费17000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然而甲方未能履行该约定义务,致使乙方不能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被答辩人构成违约。答辩人本应向被答辩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但因不愿意浪费时间走法律渠道,只想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了事,不想被答辩人竟然起诉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3楼—— 楼主刘治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中民一初字第2089号(摘录) 原告王坤诉称,2006年9月15日原告转让伏牛路美容院,被告以18200元接手(其中房租押金1200元)并支付原告5000元押金,当时原告给被告打一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在2006年10月15日将全部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6年10月20日偿还原告欠款7000元,下欠6200元至今未偿还。 被告马玉霞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5日转让协议无效,因原告转让的美容院店内除不足1000元物品和产品外,转让的是一切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缔(判决书竟然把“取得”写成“取缔”!)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判决书上仍然是取缔!)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原告收取被告的转让费,除店内物品及产品不足一千元以外,应该返还给被告。另转让协议还约定的是,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然而甲方未能协助乙方进行年审,构成违约。被告本应向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但因被告不愿意浪费时间,只想各自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了事,不想原告竟起诉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伏牛路62号“美之源”美容院转让给乙方,转让费17000元整,包括店内所有物品及产品。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年审费用由乙方承担,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本协议从2006年9月15日生效。落款为原被告双方的亲笔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交给原告押金5000元,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王坤现金壹万三千二百元整,本人在10月15日前将全部欠款交付王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原告7000元,下欠6200元。被告以原告未协助其办理年审手续,致美容院无法经营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偿还欠款6200元(《判决书》就这样写的不通!),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在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以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协议。被告应按协议支付下欠款62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的6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转让的美容院,除店内物品不足一千元以外,转让的是一切证件 ,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坤欠款6200元。 ……… 审判员李新敏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席蕾
4楼—— 韩长勇律师:你是原告还是被告? 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  --------------------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5楼—— 楼主刘治成 假如 被告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而且所里又指派在这里发帖的这两个人?
6楼刘治成 律政达人:转让费的协议应该有效,商店的转让不一定要以实际实物价值为准.承诺协议部分无效.  —————————————————————————— 按照这位达人的解释,“转让费的协议应该有效。”承诺协议部分无效。偶有些迷惑,《转让协议》怎么就成了单是转让费的协议了呢?协议不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承诺吗?甲方承诺除交付店内物品外,“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乙方承诺付款17000元。你这里说的“转让费的协议应该有效”,那就是乙方应该给付甲方17000元了。“承诺协议部分无效”,莫非是指甲方承诺的“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无效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要不要了?如果一方承诺的义务无效了,另一方承诺的相应的义务仍然有效?
7楼律师达人 经营许可的证件,只能由行政许可部门发给特定人使用,使用者无权自行转让.你能将营业执照自由转让吗?
8楼楼主回复—— 律政达人: 经营许可的证件,只能由行政许可部门发给特定人使用,使用者无权自行转让.你能将营业执照自由转让吗?  ————————————————————————————————— 楼主的疑问是,甲方以17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一千元的物品和一切证件、手续,而这些证件、手续依法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这些转让是无效的。那么该转让协议转让的主要标的(证件、手续)不能够交给乙方使用,转让费的协议还能有效吗?乙方还应该给甲方17000元吗?这公平吗?
9楼——楼主回复 韩长勇律师: 你是原告还是被告? 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 ——————————————————     我是被告的代理人,这个官司打输了,输的不服。想到中国法院网讨高教。未想到两位律师两盆冷水浇头。我若真是迷惑的当事人,这下子就崩溃了。 韩律师,法院的判决真的没有问题吗?判决书称,“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在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转让协议真的能够全部履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可实际的结果呢?乙方用17000元(判决18200元)就接受了一千元的物品,因为证件不能转让。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有效时是否还缺少一个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件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是无效的。接着该判决书还称,“且以实际履行。”更是说不通了吧?如果合同的双方都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还会有合同纠纷吗?本案显然是双方都没有履行完合同义务呀! 判决书还称,“被告辩称,原告转让的美容院,除店内物品不足一千元以外,转让的是一切证件 ,没有事实依据。”——转让协议上不是明明白白的写着的吗?怎么是没有事实根据呢? 
10楼—— 海岛纤夫: 判决应该没有问题。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只能由登记权人用于经营用途,其他人使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但是民诉法上却有这样的描述: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经营人不一致的,可以以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从这句话来看,显然营业执照进行转让使用是允许的。 至于转让价格方面,是双方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事由,被告应该支付款项。 如果原告方未尽到协助年审的义务,那么被告同样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来追究原告方的违约责任。即可以要求实际损失的赔偿,也可以主张期得利益损失。  -------------------- 吴杰,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联合
11楼—— 楼主回复: 海岛纤夫: 判决应该没有问题。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只能由登记权人用于经营用途,其他人使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但是民诉法上却有这样的描述: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经营人不一致的,可以以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从这句话来看,显然营业执照进行转让使用是允许的。 至于转让价格方面,是双方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事由,被告应该支付款项。 如果原告方未尽到协助年审的义务,那么被告同样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来追究原告方的违约责任。即可以要求实际损失的赔偿,也可以主张期得利益损失。  -------------------- “判决应该没有问题”——如果这句话是在看了9楼的帖子以后写的,显然应该在对楼主对判决书的质疑作出阐释之后,才可以下此结论。 吴律师从民诉法中的一段话得出“营业执照进行转让使用是允许的”这个意思,但是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证件、手续(包括原申请开办者下岗职工三年免税费的优惠证和营业执照),是不是也允许转让呢?本案工商局认为不能转让,甲方无法履行“协助乙方年审”的义务。按照后面吴律师说的,“被告同样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来追究原告方的违约责任。即可以要求实际损失的赔偿,也可以主张期得利益损失。”而该判决书不支持被告追究原告方违约责任的要求,也没有否认甲方未帮助乙方年审的事实,这个判决书存在的问题,难道真的看不出来吗? 难道被告用18200元,接受了一千元的物品就是公平、正义,就是法律?法官和律师都能讲出道理来,只是老百姓不懂法? 满怀信心来到中国法院网上得到支持,真没想到……
12楼——海岛纤夫: 呵,楼主的指责真让在下汗颜啊   优惠政策的主体限制只是本案里的一个小细节,从整体上来讲,转让营业执照或资格不应受这一政策的制约。因为,受让人在受让经营权后,可以自行补交税费或者在被税务部门发现偷漏税后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且这一政策是税务机关制定的,工商部门无权对此问题作出干预。 至于对方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原因从判决书里的这段话可以找出答案:“另转让协议还约定的是,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然而甲方未能协助乙方进行年审,构成违约。被告本应向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但因被告不愿意浪费时间,只想各自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了事,不想原告竟起诉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个人认为,大家在这里发贴只是就各自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一下意见,希望大家的发言对咨询者有所启发,如果楼主来这里是找“知音”的,呵,恐怕真的要失望了。。。。。 
13楼,楼主
上诉的理由: 该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在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已经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协议。” 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时已经阐明,2006年9月15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被上诉人将“美之源”美容院以一万七千元价格转让给上诉人。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被上诉人)无条件供乙方(上诉人)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等相关事宜。”此乃甲方对乙方支付其转让费17000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该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不能履行该约定义务,乙方不能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该协议无法履行。 然而该判决书却不认定转让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由就认定为有效协议。此为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认为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是不成立的。如果实际履行了,原告还有什么理由起诉?该协议实际履行的只是一部分:乙方没有将全部转让费给甲方,甲方没有履行“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等相关事宜。”的义务(因法律禁止而无法履行)。认定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是认定事实不清。 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14楼,余忠文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伏牛路62号“美之源”美容院转让给乙方,转让费17000元整,包括店内所有物品及产品。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年审费用由乙方承担,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本协议从2006年9月15日生效。落款为原被告双方的亲笔签名。 被告辩称,原告转让的美容院,除店内物品不足一千元以外,转让的是一切证件 ,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中可以看出: 1、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转让美容院,而"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只是合同的随附义务.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关键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转让的美容院,除店内物品不足一千元以外,转让的是一切证件 ” --------------------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15楼,刀锋舞者 本人认为该转让协议无效。从甲乙双方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来看,协议的标的应当是美容店的经营权,乙方是为了获得美容店的经营权而订立协议(或是看中字号或是看中地理位置等原因),而不是为了购买美容店内的经营工具。协议如果约定了甲方协助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内容的话,则该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若是约定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的经营手续从事经营活动,则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另外“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只能由登记权人用于经营用途,其他人使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但是民诉法上却有这样的描述: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经营人不一致的,可以以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从这句话来看,显然营业执照进行转让使用是允许的。”民诉法是程序法,不是实体法,对于实际经营人和登记经营人的表述不具有实体法的效力,另外,民诉法作出这样的表述正是为了解现实中决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经营人不一致这种非正常现象所造成的诉讼主体上的混乱,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本人认为依据民诉法规定得出营业执照进行转让是允许的观点是不对的。  16楼 楼主回复余忠文律师: 本案主帖已经阐明,“甲方将一美容院以17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其所转让给乙方的物品价值不足一千元。但承诺“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手续(包括原申请开办者下岗职工三年免税费的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并协助乙方年审等相关事宜。”庭审时原告对于被告答辩的转让物品不足一千元,没有提出异议。转让的一切证件是协议上写着的。判决书也没有否定被告答辩的原告未协助被告年审,致使原告无法经营的事实。该判决书实在是一个说不通的判决书,真不知道律师们为什么硬要把它说得天衣无缝? 余律师:合同主要内容是转让美容院,而"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只是合同的随附义务. 楼主:该美容院就是由不足一千元的物品和一切证件、手续组成的。别无它物。"(房租不属于转让内容)"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的相关事宜",怎么能是合同的随附义务呢?一千元的物品成了主要的? 余律师:“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楼主:如果一切证件、手续的转让无效,乙方只接受了甲方不足1000的物品就要给甲方17000元?(判决18200元),这就是法律,这就是公平,这就是正义? 余律师:3、关键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转让的美容院,除店内物品不足一千元以外,转让的是一切证件 ” 楼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店内物品不是不足一千元!转让的不是一切证件、手续。被告答辩的事实原告不持异议。判决书也没有证明原告履行了帮助被告年审的义务。合同的违法性和原告的违约,判决书都没有解决。律师们就硬说判决书没有问题?真想不通。 莫非在中国法院网上答疑的律师不能说法院判决的错误?还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这样的水平?
17楼 楼主都有点气极败坏了.论坛本来就是大家各抒已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没有必要没有素质的攻击别人! --------------------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蔡燕浩律师
18楼,楼主回复—— 蔡燕浩律师:楼主都有点气极败坏了.论坛本来就是大家各抒已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没有必要没有素质的攻击别人! ———————————————————————————— 气急败坏的恐怕不是楼主!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几个律师被楼主这个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公民辩论得理屈词穷,其同事在一边也坐不住了吧?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这样的水平?”——这就是楼主的攻击? 若是从辩论中感觉楼主是对的,就勇敢的改正过来。这里是讨论案件,你们不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从辩论中提高自己,是学者的风度。该认输时认输,也是素质。若是不服气,就继续论下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不要说不过人就堵人口,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怎能这样没有素质呢? 论坛不仅是大家各抒已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更重要的是要辩明是非,找到公平、正义,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从辩论中不仅能看出辩论者的法律水平,也能表现出辩论者的素质! 19楼 以法官说的算(以判决为准),法和理都无效的。 20楼 法院认定有效就有效。法官权力至高。
21楼牛奶电脑: 楼上已经无聊了。大家在这里是讨论法律问题,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的理由。大家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认为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却无法接受。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只是想听好话而不是真话吗? 
22楼小小人豆 本合同不能分开来分析.转让费应包括获得的证件使用权、年审等协议上签定的所有内容。本人遇到过这种案件。此案认定无效为妥。  23楼,楼主回复—— 可悲的中国律师! “以法官说的算(以判决为准),法和理都无效的。” “法院认定有效就有效。法官权力至高。” —————————————————————————————— 如果在网上讨论案例也是法官说了算,还要律师干嘛? 许多律师羡慕美国律师的地位和伟大的作用。“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不仅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律师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在当时的英国,律师具有很高的地位,几乎可以与法官平起平坐。他们在审判中提交的的辩论意见被大量收入案例汇编,而且在后人眼中具有与法官意见同等的重要性。在审判中,法官接受和采纳律师的推论乃至语言的情况绝非罕见。----普通法就是在法官与律师的对话和争吵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或者说,普通法的“造法”任务是由律师和法官共同完成的。”(《美国刑事诉讼规则》李学军主编,总序) 律师不该是法官听话的孩子!
24楼,田奇生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马玉霞,女,38岁,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00号院四号楼3单元三楼西户。 被答辩人:王坤,女,24岁,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石佛卫生院家属楼一单元四楼西户。 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答辩如下: 一、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系合同纠纷。2006年9月15日,以被答辩人为甲方,答辩人为乙方,签订转让协议。甲方将“美之源”美容院以一万七千元价格转让给乙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是什么呢?除店内物品以及产品不足一千元以外,是“一切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该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被答辩人收取答辩人的转让费,除店内的物品以及产品不足一千元以外,应当返还给答辩人。 二、 被答辩人构成违约。 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无条件供乙方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手续,并协助乙方年审等相关事宜。”此乃甲方与乙方支付其转让费17000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然而甲方未能履行该约定义务,致使乙方不能使用原来所有的一切证件,被答辩人构成违约。答辩人本应向被答辩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但因不愿意浪费时间走法律渠道,只想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了事,不想被答辩人竟然起诉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马玉霞 2007年8月23日 答辩人自己到底是认定对方“违约”还是认定“协议无效”?  --------------------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25楼,楼主回复—— 楼上已经无聊了。大家在这里是讨论法律问题,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的理由。大家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认为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却无法接受。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只是想听好话而不是真话吗? —————————————————————————— 无聊的人是不会思想的人!在这里讨论的人虽然没有偏袒一方的故意。但是大家的法律知识不是一样的,有认为法官的判决是对的,有认为法官的判决是错的。我到这里是求真理的,好话坏话我都听,但听了以后还要自己思考,不能人云亦云
26楼是第24楼的重复贴 27楼楼主 回复田奇生律师—— —————————————————— 能够找判决书的错误的律师才配称为律师。 答辩人认为“协议无效”,即使法院认定部分有效,对方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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