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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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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8-01-12
来自:河南
主题:[原创]服判息诉”难服人!
第
1
楼
服判息诉”难服人!
1992年12月1日,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权德法(乙方)与村委会(甲方)签订一份《关于承包白坡东沙岗的协议书》,约定由权德发承包白坡东沙岗属于集体所有的43亩荒地。承包期十五年,自1992年12月1日 至2007年12月1日止。这份协议书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令权德发始料未及的是,这份协议书中的个别条款,按照甲方和一、二审法院的解释,从根本上剥夺了乙方的合法权益。原来,不知当时起草这份协议的村文书是因为文化水平低,还是故意给乙方设下陷井,在协议书中写了这么一条约定:“如国家征地,土地征用费由村委所得,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征地单位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赔偿。”
众所周知,协议书是有关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能给协议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设定义务。甲方做主将自己的土地给了征地单位,征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付给甲方所有的土地征用费,乙方无权向征地单位要求赔偿,征地单位也不应该再给乙方赔偿。这项条款给乙方设定了一项“无权”的权利,不能实现的权利。而将依法应该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剥夺了。显而易见,如果这样解释以上约定,这种约定无效。
该协议书签订后,权德发投入了大量人力和十多万元的资金,将自古以来没有开垦的荒沙岗改造成了可耕田,他所期望的也是协议约定的是这些土地的十二年的收益(前三年为开垦期,没有收益),然而,他还没有取得一点收入时,这些土地中的一部分即被甲方做主被征用了,仅仅赔偿乙方两万多元青苗补助费。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上述条款为据驳回。
如果正确的理解上述条款,甲方并不能因此条款逃避法律义务。既然这个条款被列入协议,那么它就是约定给协议一方或几方的义务,而不可能是协议以外的人或单位的义务,即使本案对于乙方的损失是由征地单位赔偿的,也是通过甲方才能实现。所以这项条款是给甲方约定的义务。如果本该由征地单位给乙方赔偿,那就用不着在本协议书中约定。
2005年7月4日,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接待人在权德发递交的民事申诉状上写上了“服判息诉”四个字,这就算是接待了。“服判息诉”应该是在法院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做出的选择,难道由院长或者法官大笔一挥,就可以强令当事人“服判息诉”吗?
                        ( 赵天成、刘治成)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刘治成
和
『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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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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