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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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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分析(中国律师网精品文章)

刘治成

对照2007年和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的规定(前者第十三条,后者第十四条),可以看出两者都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从事法律服务。但1997年的《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你也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却将这个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规定删除了。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收取委托人给付的金钱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来临了!
然而新律师法第十三条,后一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应该是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的行为。倘法律规定一般人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利,那就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自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既然这样,此处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呢?这也许因为,一方面立法者还想对公民代理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写这半句,可能是对律师中“既然公民都可以代理诉讼,凭什么向我们收取那么多钱?”的应付。
有人以为这半句话比1997年的《律师法》规定要进步得多了,大有为律师垄断诉讼业务提供法律依据之势。笔者以为,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现在难道能够把僧侣贵族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变为律师的垄断?
这里只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妥协,是长期以来公民争取在诉讼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同政府对于这种民主的限制、以及律师中一部分把自己当做既得利益者而企图垄断法律事务的势力斗争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使得今后的斗争形势仍然很艰巨,以为这是立法的进步的势力与以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势力将不可调和。
认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合此条规定,对非律师人员做出不得牟利或干脆就是禁止代理的规定。然而这种期望已经破灭。有人认为这种结果是全国律师不想看到的,也是法官们不想看到的,这种说法有些武断。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队伍不是只维护本集团私利的狭隘小人组成的。台湾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第二款还赫然写着“律师应……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受到真正的律师的欢迎。对于法官们不愿意看到这一结果,更是没有道理的。担心公民代理会带来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群魔乱舞”的时代的想法是十分荒唐的。这只是专制者拒绝民主的借口,律师担心公民代理抢了自己的饭碗更是律师的悲哀!

http://www.acla.org.cn/forum/中国律师网(加精)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47880   (中国法院网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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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官员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老百姓的喉舌 为百姓伸冤
刘治成 总版主 河南办事处主任 〈公民说法》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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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文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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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律师法的讨论——回复雷海军
雷海军:我个人对本法的一些看法: 
     一、废止了法律工作者以及公民代理专业户。这对改善中小城市的青年律师的生存环境有重大帮助。 
————————————————————————————————
这个“大律师”极害怕公民代理人抢了他的饭碗,实在是说不通!
律师不享有任何强制权利,律师执业所行使的是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些权利本来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律师离开了人民群众,就什么也不是。妄想当人民的贵族的律师中的少数败类必然不能得逞!


引用雷海军的回复:
律师和政治,我现在不太爱谈这个话题
生活已经很累,希望活的轻松一些,不想作为一个 反对者 的角色 生活着 
——————————————————————————————
“律师和政治,我现在不太爱谈这个话题”———出论述律师的书的人说这样的话,不是骗子是什么?
希望活得轻松的人怎么可以选择律师职业呢?罗马皇帝称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不太爱谈“律师和政治”,希望轻松、安逸的律师,在邪恶面前,不是逃兵,即是叛徒!
“不想作为一个反对者”,是不想反对什么?不反对“律师和政治”——这也说不通啊?在冲突面前,你怎么能够不反对一方,维护一方?在中国法院网上,你不是一直在激烈地反对什么吗?
莫明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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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某网友的话:
目前的现状是,律师业务好像谁都可以涉足,普通公民、公检法的离职人员、法律工作者,不管有没有律师资格,都在做和律师一样的事,表面上看是国家的管理问题,实质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根本就没有把律师当回事。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种权利本来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律师离开人民大众,就什么也不是。不要把律师看作是贵族一样。
普通公民涉足的不是律师业务,而是法律业务。就像建筑工人涉足的是建筑业务而不是工程师业务。像工程师不能垄断建筑业一样,律师也不能垄断法律业务。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 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做饭,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不具有理发员资格的人给人理发,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唱歌、跳舞、绘画,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荒唐的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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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律师法取消了对非律师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的罚则,就是以上原则的体现。然而还有人发帖“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真不知道 这人的脑袋长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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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中国律师网网友雪地苍狼——
雪地苍狼:
刘治成先生:你可以上书全国人大:废除律师制度,取消司法考试 !
这样,你就可以名垂青史了!!!
看不惯你这到处诋毁律师的人,居然到中国10几万律师的“家里”来大放厥词了!!!
请滚出去!!!
 
……重庆郊县小律师雪地苍狼
——————————————————————————————
雪地苍狼先生:
莫非你也以为现行的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应该废除吗?你也可以上书全国人大呀,为什么非要让我名垂青史呢?
先生,你错了,我并不是诋毁律师的人,在我的心目中,律师是全体公民在法律方面的老师,是建设法制大厦的工程师。吕良彪律师提出,律师要做好“三个代表”: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怎么样才能做好这三个忠实代表呢?律师执业不享有任何强制性权力,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律师的请求、表达要能够为权力执掌者(如裁判者)所采纳,才能起作用。吕良彪先生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寄托在“建立起一种全社会尤其是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什么“法律共同体”,期望国家从“制度与伦理”上保持“国家权力——特别是审判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的权利均衡”,
这其实是一种空想。法官是代表公权力,代表国家,律师是代表私权力,代表个体,律师的神圣职责之一,便是制衡权力、制约政府等掌控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律师和法官,相互尊重是可以的,认同就要有一个艰难的过程,不可以预先建立一种伦理。
吕良彪先生说,“律师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程度最灵敏的晴雨表,是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笔者十分赞同,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高,执业保障可靠,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也高。但美国律师靠什么取得那么高的社会地位呢?笔者以为是靠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诉讼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而美国律师之所以能在诉讼中起到重大的作用,是因为美国在诉讼中,高于司法权力的公民权力的“陪审团”(新译"公民正义裁定团")听律师的,而法官听陪审团的。中国的律师要想在诉讼过程中起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以为,参与诉讼过程的人愈是广泛,诉讼程序愈是公开,律师的作用就愈大。反之,如现在这样“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律师只有通过关系和非法律渠道才能起作用,即使不废除律师制度,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雪地苍狼先生以为我在诋毁律师,其实我是在为中国的律师鸣不平。中国的律师纵然有再高深的水平,也难以像“在荧屏上那些头戴卷发,身披长袍,熟稔法律,‘凭三寸不烂之舌挽狂澜于既倒’的律师们那样,给人们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全国公认的大律师张思之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在我国律师圈里却广为流传的一句话,叫作“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十分形象地描绘出了律师在法官面前的地位和处境。这难道是我在“大放厥词”吗?而改变律师这种处境的唯一出路,窃以为就是律师要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律老师,热诚的教导人民群众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这便是我主张法律服务业务应该向公众开放的理由。尽管我的理论还很粗糙,甚至不成理论,但却是一片诚心。且得到了版主的热烈支持,把我的帖子加精。未想到你这个小律师——不是我小看你,是你自称的,却像小孩子一样的不懂道理,请我滚出去!!!小心挨你爹妈的板子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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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1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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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先生在《杀光所有的律师——凭什么?!》的帖子中说,“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
   从吕先生的文章中,知道律师是不能杀,也杀不光的。然而笔者也甚感疑惑。马克思称莎士比亚为“人类最伟大的天才之一”。恩格斯盛赞其作品的现实主义精神与情节的生动性、丰富性。莎氏的作品几乎被翻译成世界各种文字。这样一个天才人物,吕先生也称其伟大,他何以发出这样的声音呢?吕先生的文章未作解答。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的律师,“并非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律师,而是一个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176页)“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律师制度是一种扩大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制度,而不是缩小和限制民主的制度。律师是在法治当中引导、帮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教师,而不是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权阶层。律师制度并非以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垄断代替僧侣贵族的垄断。我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在《律师法》中被剥夺。《律师法》不能以保护律师行业利益的目的,以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在诉讼中的民主权利。律师制度是从质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之外的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是民主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律师制度如果以限制和减少人民群众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将失去其积极意义,甚至与保障法制与民主的目的背道而驰。
   有谁知道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吗?我猜想就是因为莎士比亚翁痛恨他们企图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如果我猜想的错误,请资深律师和法学家们说说他为什么提出“杀光所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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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1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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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吕良彪先生在我的博客上的回复:
• http://blog.sina.com.cn/u/1279403227#aList_1
• 吕很彪律师:
• 刘先生,非常敬佩您的执着.你这样看待律师行业.实际上完全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职业存在的价值.公民可以做律师收费.公民是不是也可以做医生收费.刑法为什么还有一个非法行医罪呢?
至于我所引用的莎翁的台词.已经有网友在回帖中告诉过你原文的出处和意思.希望您有机会能够认真阅读.法律人的严谨应该是认真求实而非偏执.
——————————————————————————
回吕良彪先生:
谢谢吕先生“刘先生,非常敬佩您的执着”的客套话,但这是在进行学术讨论,你既认为我是“偏执”,也就不需要前面的客套了。“偏执”和执着毕竟不是一个概念吧?
我并没有“完全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律师资格是应该有准入条件的。但是我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对公民进入法律服务领域没有限制。《律师法》也不应该限制。偶认为“律师行业”这个名称不妥,应该叫作“法律服务行业”,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先锋队,是建设法制大厦的工程师,但不是法律服务队伍的全部。就像工程师是建筑工程的设计者,但建筑行业不能叫做工程师行业。法律服务不是律师的专利,如果律师制度必须以禁止公民代理或者公民代理收费为前提,我主张废除律师制度。也就是要“杀光所有的律师”了。
“公民可以做律师收费,公民是不是也可以做医生收费”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做律师的和做医生的不都是公民吗?“刑法为什么还有一个非法行医罪呢?”这并不能证明刑法也应该设立一个“非法法律服务罪”!
写文章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看的,莎士比亚“杀光所有的律师”的话不也是外文翻译过来的吗?为什么你在引用这样的台词时不能用中文说明他的出处和真正的含义呢?你如果是个严谨的法律人就应该这样做。即使原来没有这样做,在读者提出这样的质疑时也应该能够解释——而且是用你写“杀光所有的律师”使用的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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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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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存在的价值
——与吕良彪先生商榷
  
  吕良彪先生在我的博客上对我的《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回复中称,“你这样看待律师行业.实际上完全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职业存在的价值.……”。对于这种理论,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首先申明:笔者并不主张去除律师的准入条件,而是主张去除法律服务业的准入条件。因为对法律服务业设置准入条件,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对此,笔者在《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等帖子中作了详细的阐述。但即使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也不会从根本上否定这一职业存在的的价值。世上有多少职业没有准入条件的,这些职业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吗?人人都可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就没有价值了吗?人人都可以参与体育运动,国家运动员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吗?人人都可以从事科学研究,科学家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吗?……
  恰恰相反,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在于他们是以公民的身份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制衡公权力,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如果以律师准入条件为由把本属于所有公民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由政府恩赐给一部分公民(律师),把律师变为少数人垄断法律事务的特权阶层,那么他们的作用最多像公、检、法相互配合,并号称相互制约一样,律师职业就真正没有了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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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社区法律论坛上的回复——
作者:ziming79 回复日期:2007-10-20 22:18:46    
  说实话 楼主所考虑的问题我以前还真的没想过
  今天翻了翻楼主以前的帖子 觉得这还真的是个有意思的 至少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我有如下几个问题 很困惑
  一 是不是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了 就一定会冲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公民代理收费普遍存在 都冲击到了当地的律师的生存了么?如果是的话 最好能有数据来支持一下.哪怕是很模糊的数据
  
  而且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方面 即 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如果有竞争了的话)
  
  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不可以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来得到体现呢?也就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 收费的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
  
  二 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是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的话 那么设定门槛是不是想当然的就一定能保证?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保证普通公民的法律工作的权利 哪个更为重要?
  
  三 国外有没有可资借鉴的立法例?
  
  目前 我倾向于支持现有制度 但毫无疑问 楼主的提问是有意义的 也促使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 我非常赞赏的
  
  最后 我对楼主因为天涯的网友不支持其观点 而其他论坛的反映要好一些而大发牢骚一事 觉得还是很好笑的
  
  每个论坛的网友组成不一样 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也就不一样 楼主实在没必要为这些愤愤不平 灰心丧气 呵呵


感谢ziming79先生(女士)(楼上转载回复的作者)对楼主的支持!  
对ziming79困惑的几个问题楼主的看法:
    一、是不是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了 就一定会冲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
    楼主: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不仅不会冲击其生存,而且一定会使其更好的发展。就像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方面,群众性的活动能促进专业团体的发展,而不会冲击到他们的生存一样。  
  二、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不可以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来得到体现呢?也就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 收费的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
    楼主:如果有一天,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那就是律师的专业服务的确达到了不可替代,而不是不准替代,法治程度相当的高了,这倒是值得庆幸的。
  三、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是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的话 那么设定门槛是不是想当然的就一定能保证?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保证普通公民的法律工作的权利 哪个更为重要?
    楼主:目前看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就只有有利于政府从从事这一职业的人身上收取各种费用这一点。不准竞争的结果只会使垄断者的服务质量下降,怎能是保证服务质量的条件?美国律师存在的基础是他们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律师有用武之地。中国律师存在的基础就是中国的宪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应该成为公民在诉讼和各种维权活动中的教师和榜样,如果没有了学生和效仿者,教师和榜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目前 我倾向于支持现有制度 但毫无疑问 楼主的提问是有意义的 也促使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 我非常赞赏的
  楼主:再次感谢!楼主的帖只要能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的深入思考,就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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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1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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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中国律师业走进了需要调整和规范的时期了。2008年6月1日将开始执行的《律师法》对司法公正做出了重大贡献,比较明显的就是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这将对中国的司法形象有巨大改善。”
——————————————————
痴人说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在在整个宪法中找不到“律师”的字样,“辩护”怎么能成为律师的专利呢?〈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显然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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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丰台律师:
 按你思维模式,不是应取消非法行医罪! 
——————————————————————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 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做饭,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不具有理发员资格的人给人理发,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唱歌、跳舞、绘画,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荒唐的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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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网友海阔:
律师法13条并没有取缔法律工作者,特别对中小城市律师非常不公平,立法者应关注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应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加强对法律工作者的管制。
————————————————————————————————————
立法者应该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某一群体的生存状态。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方法,是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店和商品,而不是强迫他们到垄断的商店购买特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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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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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中国的司法腐败,最大原因就是因为存在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这是中国司法和美国司法的重大区别,有了这些可以随意腐败的群体,中国的司法怎么可能有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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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腐败,最大原因是因为司法程序没有公民的参与。
美国司法的特征是人民的司法。陪审团说了算。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是一群既不懂法律、事先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的人凭自己的良心和良知对案件进行评判,法官在此评判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中国的司法是法官说了也不算,不知道是谁(审委会、院长、还是什么党政领导)说了算。中国的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审而不判,聋子的耳朵。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对于公民代理诉讼、辩护几乎没有限制,这是对司法过程中没有公民参与的弥补。如果没有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存在,司法必将更加腐败!
权力产生腐败,司法腐败产生于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以及他们的帮凶。攻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是“可以随意腐败的群体”的人,如果不是误以为参与诉讼代理、辩护的人多了会争夺自己饭碗的糊涂蛋,便是存心维护腐败分子的**蛋!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第一表第7条规定,“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或会议场进行诉讼”,这就是公开审理和公众的参与。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现在我们审理案件是在法院的审判庭,人民是不能随意进入人民法院的。如果连代理诉讼、辩护也不准普通民众参与了,中国的司法怎么还能公正呢?



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中国律师已经发展到将近15万,……存在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历史时期已经结束了,是律师多的不需要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了。 
中国没有县没有律师,……中国一些县没有律师所的原因也是因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太多,多的和蚂蚁一样,律师所在这些县会被蚂蚁咬的无法生存。……因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除了搞司法腐败,都没有学过法律。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确让人厌恶,面对被淘汰所表现出来的素质也让人难堪。一些人将以前非律师收费的处罚规定删除,看作是开了口子。以后你们这些人不能够出现在法庭上,你们还怎么收费呢?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没有诉讼代理资格,这些人代理诉讼则属于无效代理,不能够出现在法庭上,你收费你就收吧。 


对于以上的信口雌黄,要作出回复似乎实无必要!然而中国律师网不知道缘何经常让这样污言秽语污染我们的眼睛。使偶眼睛发疼,不得不揉一揉。据高一飞2005年底发表的《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一文中载明:“我国目前大约有1.1万余家律师事务所,11.4万执业律师,按全国人口比例平均1.2万人当中才有一个律师,与美国3亿人拥有35万律师相比,人均拥有律师的数量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且,我国的律师基本上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及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最令人吃惊的是,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
中国的律师真的是多了吗?
“中国一些县没有律师所的原因也是因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太多,多的和蚂蚁一样,律师所在这些县会被蚂蚁咬的无法生存。”——我真的难以想像什么样的人会把人民看作蚂蚁!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除了搞司法腐败,都没有学过法律。”——把搞司法腐败的主体指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实在是荒唐!企图垄断法律事务以图私利,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没学过法律的人也许比一些号称“大律师”、“小律师”的更懂得正义、公平。
厌恶吧!狂吠吧!中国的司法必将有越来越多的民众的参与!这是任何腐败分子和其帮凶也阻挡不了的!


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许可公民代理的权力也将会受到约束,这将让那些没有业务素质,天天和法院折腾的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无生存的机会。…… 
中国政府在规范律师业的前提下,也必须规范诉讼代理资格,不然规范了律师,而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无法无天,那就失去了规范的意义,而实际是将律师淘汰出中国。 
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律师业的规范才存在实际的价值,这是全国人大的共识,至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生存问题永远高不过司法公正的价值。你还司法考试都过不了,你跟谁谈生存?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可以成为律师所的助理,假如你们好好回家学学法律,律师还是会给你饭吃的,别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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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律师中何以有这样恶毒的攻击公民的人!
很难想像,一个惧怕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抢了自己饭碗的“律师”(我所以用引号,是我以为这样的人被称为律师是对律师这个称号的侮辱!)会有什么样的业务素质?
也许莎士比亚预见到律师中会有诬蔑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无法无天的,所以早就发出“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声音。虽然杀光所有的律师,不免会有冤案,但对于惧怕公民、仇视公民的律师是必定要淘汰掉的!——别看你过了司法考试,过十次考试,跟人民作对,跟民主作对,也没有你的好果子吃!
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关注中国法治的公民们,中国的法治靠我们,靠人民,以及广大平民律师,而不能靠梦想当贵族,已经成为权势的联盟或奴才的律师中的部分明星、专家、学者。那些靠胡说八道的言语著书立说,拚命往自己脸上贴金,把自己打扮成明星的人,就更不能期望他们来进行法制建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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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友:因为大家都可以从事法律服务还要律师职业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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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怎么能蠢到这种程度?大家都可以做农业,就不要农民这个职业了吗?


海阔律师: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知情权,应该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律师面对当事人敢说我是律师不是法律工作者,而法律工作者面对当事人敢说我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吗?当事人知道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时,他们会选择谁?法律工作者为什么不敢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一样,国家为什么要设司法考试,难道每年30万司法考试考生都是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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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面对当事人是敢说我是公民,不是律师的。而且我所代理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都是预先知道我不是律师的。但是仍有当事人在找过了南京的、北京的律师以后,又来找本人的。“当事人知道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时,他们会选择谁?”——我以为,他们会选择他们认为能够为他们服务好的人,而不是只看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当然,他们也会考虑服务的代价。至于国家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考试,这个问题是该问一问。英国、美国就没有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30万司法考生不都是弱智,但其中是有弱智的——比方以为当事人一概要选择律师,而不选择法律工作者或公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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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1-2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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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田军律师商榷——

田军律师
律师法原来的规定就很好,律师应该垄断有偿诉讼业务。现在的规定反而不好操作了。
律师是做啥的,为啥要有律师制度呢,律师不垄断有偿诉讼业务,那还要律师制度作什么,取消算了,这是关于制度建设的问题。人类建立这一专门从事有偿诉讼的律师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国内外都是这样的。
刘治成:
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垄断有偿诉讼业务,效果怎么样?垄断得了吗?为什么非要知其不可为而为呢?“律师应该垄断有偿诉讼业务”是垄断者的一厢情愿。“垄断”这个词,曾经代表罪恶,现在垄断者想为它“正名”,想把它扩展到他们想要的一切方面,这是办不到的。现在怎么不好操作?律师按《律师法》调整,公民按宪法、民法通则和三大诉讼法调整,律师如果竞争不过公民,那就废除律师制度就行了。
“律师是做啥的,为啥要律师制度呢,律师不垄断有偿诉讼业务,那还要律师制度作什么,取消算了”,这样的话可以用在几乎所有的行业:比如,公务员是干什么的,为啥要公务员制度呢?公务员不垄断公共管理,那还要公务员制度作什么?厂长、经理是做什么的,为啥要厂长、经理呢,厂长、经理不垄断企业管理,那还要厂长、经理作什么?国家演员是做啥的,国家运动员是做什么的,作家是做什么的,艺术家、歌唱家……
偶早先在报上看到一篇《瑞士农民不能自封》的报道,在瑞士这个国家,要想当农民,那是要有资格准入的。而在中国,现在除了农民,大都需要资格准入了。而且每一项资格准入制度都可以上面的逻辑推论其正确。
“在国内外都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人大部分没有到过国外,所以一些自以为高明的人,可以把国外描述成他们想要的样子。偶虽然也没有到过国外,但读过一些有关国外法治方面的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的被告人的有罪裁决被撤销的理由是:“被告在传讯的时候,都作无罪答辩,但他们没有被问及是否已经有律师,有没有能力请律师,或者是否有亲属、朋友提供帮助”(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22页),由此可见,在美国也是允许非律师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
该案“在审判的那天,尽管有一名律师在场,但是他声称自己不是以律师名义出现,自然也没有为案件进行过辩护准备,况且他对亚拉巴马州的法律也不熟悉。”(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22页)由此可见,在美国,律师可以不以律师名义出庭,可见不是律师也是可以出庭参与诉讼的。并非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
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律师团有5至6名律师是常有的,复杂的案件坐满律师。至少有两名律师,一个或以上律师助理,秘书及顾问人员。大量的律师助理来自自由签约人,而不是来自律师所的雇员。偶不相信这些律师助理、秘书和顾问人员是无偿服务,所以不相信美国是禁止非律师人员有偿法律服务的。
退一步讲,即使在美国有的州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律师垄断诉讼业务,这也并不能成为中国也要这样的理由。按人口比例计算,中国的律师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检察官也是律师,法官也是律师协会成员。中国的律师能与美国的律师相比吗?
美国的律师之所以能在诉讼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陪审团的存在。在审判中“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中国没有陪审团,所谓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审而不判。如果再不允许普通民众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司法过程中人民的参与几等于无,哪里还有公正可言?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9条规定,“当事人自由选任其辩护人,依法律之允许或命令,或由辩护人代理之,或由辩护人协助之”。第416条规定,“任何人拟代理或助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均应证明其受到委托或者接受助理任务。但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得免予为此证明。”
这充分证明,在法国,任何人都可以代理或助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要能证明其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助理任务。律师不过是得免于为此证明罢了。根本不是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
所谓“国内外都是这样的”,唬人的不是?
田军律师
非律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就是诉棍,并不懂法,是靠和法官“打成一片”来赚钱,很难想象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收钱帮人打官司,那会发生什么。
刘治成:
你能证明律师人员不是素质参差不齐吗?律师中没有你说的讼棍?律师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不懂法的!美国律师协会(AAA)于1908年采用的《职业伦理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论其是多么有权势的组织和个人,也基于多么重要的民事或政治理由,任何被代理人在诉讼中都无权得到,且代理律师也不应提供涉及以下内容的服务和建议:不忠于法律,蔑视司法部门,腐化公职人员或其他私人利益代理人,欺骗或者背叛公众。……代理律师必须自觉遵守并提醒被代理人遵守法律。”中国的《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有相似的规定吧!然而中国律师与法官合作腐败,欺骗或者背叛公众的何其多、何其严重呢?那些公民中被称为讼棍的,恐怕连小巫也够不上。
我能想像,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收钱帮人打官司,那会发生什么:那会让全体公民更重视学习法律和遵守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会让律师不能为所欲为,贪蛮到疯狂的程度。那会让法官受到更广泛的监督,那会使司法更公开一些,更明朗一些,因此也就能更公正一些。
田军律师:
为啥代理打官司就是你律师的专利呢,为啥公民就不可以呢,公民就不可以收钱呢?问的很好,搞公民代理,没人管也能赚钱那该多好呀,当律师还得本科毕业,还要通过司考,还要实习,还要上税,还要交会费,还要这个纪律哪个纪律的,还要检查,还要注册,都不用了。真搞不懂为啥要设律师这个职业呢,西方人真是的,中国也是跟人学搞啥律师呀。司法为民,让公民都能收钱帮人打官司那该有多好呀,方便了老百姓多好。
刘治成:
 “当律师还得本科毕业,还要通过司考,还要实习”——如果经过这些程序以后的律师,还是没有普通的公民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拥护,这些人就是不要做律师的好。
田军律师:
按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好象2008年6月1日以后公民可以有偿代理案件,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比律师法原来的规定是有一定的退步,就是给有偿公民代理开了口子,只要不以律师名义就不违法。
刘治成:赞成这样的理解。
田军律师:
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2008年6月1日以后如还继续存在则没有了法律依据,司法部的规章没有权力授予他人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只有法律规定才行。这是原地踏步,因为律师法原来的规定就是这样的意思。
刘治成: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是公民,其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权利,本来就是法律允许的,不需要司法部的规章授予。
田军律师:
2008年6月1日以后建议可以开一个法律咨询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完以后开展业务,可以以公民身份从事有偿代理业务。象有人说的那样,公民代理毕将会带来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群魔乱舞”的时代!
刘治成:
可以的。只有垄断才会产生“群魔乱舞”。公民广泛的参与的结果就使“魔”舞不起来了!


田军律师
侯义斌委员说,建议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事务一律由律师进行。当前律师服务市场还不够规范,多种法律服务队伍分割法律服务市场,造成过度的、无序的竞争。一些行政部门任意设置法律服务资格,如法律服务工作站、专利商标代理、法律顾问等等,这些资格的设置标准不一、要求不一,造成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以法律工作者为例,几乎是律师人士的三倍,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囊括了刑事辩护以外的所有律师业务,有的地方法律服务工作者已介入到了刑事辩护,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采用低价竞争、办关系案等手段,肆意抢夺、扰乱法律服务市场,而有的地方黑律师、土律师盛行,他们往往打着“公民代理”的旗号进行有偿办理。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目前,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后备人选已很多,过去法律人员匮乏所采用的替代的办法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应该借鉴国外由律师专一进行诉讼的做法,明确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提供法律服务,确立法律服务的唯一性,由律师对法律服务实行独家服务,这对于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陈舒(全国人大代表)说,我们做过调查,律师的刑事辩护,代理量一直呈下降的趋势,大家知道刑事辩护是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修正案第12条,是在原来第14条基础上修改过来的。第14条原来是这样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按照原来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但修订后的第12条把它删掉了。由此可以推导,法律服务的市场全面放开了,只要不是以律师名义就可以了。我现在作为协会秘书长,已经不执业了,我可以回去开一个诉讼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存在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制定律师法,就是因为律师这个职业,不是一般的社会职业,他具有公共安全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功能,律师业是非常敏感的、政治性的职业。所以全世界对法律服务都有非常严格的管制,都单独制定了律师法,因为这不是一般的职业。如果按照修订后的第12条,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了。那么很多人可能就不当律师了,开个诉讼公司就可以了。律师执业有他的特殊性,关系社会安全、公共安全。所以,希望能够考虑这个条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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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这些建议已经被新通过的法律否定了,证明其分析是错误的。“以法律工作者为例,几乎是律师人士的三倍”,可见其队伍何其壮观,法律没有理由为了律师的特权而剥夺他们的权利。“黑律师、土律师盛行”,利大于弊,司法审判愈是有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就愈能够抑制腐败,特别是抑制律师与法官的合作腐败。
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公共安全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功能,因此就更不能由少数人垄断,而不是由此应该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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