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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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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黑龙江
主题:司法改革,冤案不再多,清官不再难!
第
1
楼
    司法改革主要取向应该是规范和预防权利的非法干予和滥用职权,因为,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该真正实现检、法两院分别独立行使检察、起诉权和受理、审判权。这是宪法赋予法检两院的职权。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外部或者上级的权利非法干予导致内部或者下级滥用职权,同时,滥用职权者依仗外部或者上级权利而滥用职权。这就是权权交易,官官相护,办人情案子的潜规则。正如一位司法工作者所说:“也许你这个案子还在一审的时候,其二审就已经完成。刻薄一点说,一审法官已经和二审法官“串通”好了,你上诉有什么价值?其实,何止是上诉,一些案情复杂一点的案子,会层层请示,直至到最高法院。此时,申诉已经失去了意义。而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这对希冀借二审或申诉来主张、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心理打击,”(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这些现象,使受害者疼在心上,清官看在眼里。党政领导人刻在脑子里,是血和泪的教训! 
    我仅谈一个亲身感受到的事实: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100多天,在超次数超期限补充侦察还是没有合法证据的情况下,政法委以借卷为名,还是不放人。在政法委主持的协调会上,检察院办案人员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管检察长提出:“错案追究谁负责?”而政法委一把手指责他们说:“你们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会后,二把手到检察院大闹,把办案人员痛斥得以泪洗面。市检下文放人之后,相关责任人怕告,不间断的窜通,四年后捏造三个事实:1、水泵离大地2米,(实际不足1分米);2、吊泵绳端距离泵体20毫米,(实际现场被原告破坏,公安局始终没见到水泵,根本无法测量其距离);3、吊泵绳20.8米有两处坏损处。(实际收据上和公安局出具的清单上都是30米,无坏损处)。以捏造的数据作出了一个水泵能打死人的鉴定报告。于是,法检两院的上司在大会上威胁说:“谁不同意起诉,就查查他。”结果硬定罪,判2年实体刑,罚款赔偿共计8万3千元。可见,在司法领域里,以权压人,清官欲罢不能现象,急待尽快改革。       
    倪寿明法官指出:“ 我们现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审判机构组织形式的改革,它的实质就是审判权力的设置和配制。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政法委是党领导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基本形式。”这就明确了政法委的职责是,领导法院的工作,即政治思想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等行政工作。而检察、起诉和受理、审判等具体办案,应该依照宪法分别由检、法两院办理。这就是各行其职,各担其责。
    政法委如果对具体案件下结论,造成错案,两院的责任就推到政法委这一边;政法委敢于办案子,勇于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是责任感,实质是超出职责。这种推功揽过的善意,给党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冤假错案,涉诉上访,是党的领导出了问题,还是审判组织形式出了问题?这就是最高法院重视审判权力的设置和配制的原因所在。
    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谁都插手,共担责任。那麽,责任追 究就是空谈。正常的领导监督与非干予界定不清,阻碍了宪法的实施,那麽依法治国就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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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7 18:52
冰川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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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第
2
楼
   哈哈,司法改革纯粹是给司法犯罪分子有了更高明的对付手段。
   我是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我所经历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原本是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但是由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相互勾结致使该案先后经过8次审理,发回两次,这期间对方当事人大喊着:“我有的钱买法你随便上哪去告。”2007年3月经过数次的审理之后下发的终审判决,但是在执行回转过程当中有关人员一再推委至今没有执行,而对方当事人一面四处去闹,一面转移财产,执行法院一直不予执行,理由是怕对方当事人再翻案以后无法收场。
    这不是明摆着当事人和法官在相互勾结玩弄国家的法律吗?你们上有政策我们就下有对策,这就是他们的工作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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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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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3 18:11
KAN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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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徒
头衔:6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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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7-09-10
来自:黑龙江
主题:
第
3
楼
云南高院新院长许前飞: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防止司法神秘主义在作怪,司法的特点就是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我们为什么不敢把生效的判决挂在网站上呢?生效的判决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开的,就应该让老百姓去品头论足!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防止司法独断在作怪,行政决策是谁的官大谁说了算,而司法审判是民主的,是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说了算!各位院长,咱们没有这个权力说这个案子怎么判!
'
'
把生效的判决挂在网站上,让网民公开评论,是促进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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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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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当家作主
2008-02-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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