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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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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劳动合同法(草案)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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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批判!(转贴自民商法律网.)

作者:张子阳

一、法律关系不明、体系混乱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一切劳动关系还是规范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关系不清楚。按照该法的名称似应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但该法具体内容却通篇规定的是劳动关系。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劳动关系即有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行政关系,也有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录用协议关系;即时有不平等主体间的劳动行政关系也有平等主体间的劳动民事关系。而该草案不仅规定了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也规定了不平等的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一切平等主体间的劳动民事关系还是只规范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明确。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性质的劳动关系也很广泛。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外,即有规范劳动力所有权的物权性质的劳动关系,也有合伙企业及合作社企业中劳动者之间的合伙或合作劳动关系,还有城集体企业中劳动者以劳动力作为出资的劳动力投资关系。该草案并未排除其他类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力买卖合同的法律还是规范一切劳合同的法律不明确。劳动合同的范围亦不是个简单的概念。广义的劳动合同是一切提供劳动力的合同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出租车运送合同、企业(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等等,它们有些是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本质上都是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合同,这些合同关系都受该法规范吗? 

二、用语不规范,定义不清淅 

劳动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还是不平等民事关系?如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者看成了属于用工单位的‘成员’,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劳动。显然,将用工单位当作了奴隶社会条件下的奴隶主或封建社会条件下的农奴主,而将劳动者看作了依附其下的奴隶。又如该法通篇使用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对象吗?为什么不使用‘协作者’、‘协助’、‘用工单位’等这样的概念呢? 

这些表述的出现说明起草者大脑中还残存着浓厚的封建意识。这部法律一旦出台必然对我国社会关系产生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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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4-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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