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考试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350656060
291833919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司法考试
→ 淳于闻主观题笔记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司法考试卷一
司法考试卷二
司法考试卷三
司法考试卷四
司考杂谈
平台错误纠正
kida
john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fish3love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4
积分:11
注册:2007-11-13
来自:北京
主题:淳于闻主观题笔记
第
1
楼
★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
例:民法案例一屋二卖。从法律关系入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3方面组成。
答:(1)张三李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题意可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合格),本案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之债的客体是合同买卖行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行为,而且该合同所涉及到的标的物房屋也不是我国法律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故而客体合格。
依题意可知张三李四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真实、自愿,并且不与我国法律中的强行法相违反。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相关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依题意可知买方张三已经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就享有了请求卖方张三为对待给付的请求权,请求李四移交房屋,移交与房屋有关的权利证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对于卖方张三而言,已经依约享有了合同上取得房款的权利,但却不能为对待给付,因为卖方一屋二卖,卖给赵六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所以导致对李四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不能,导致李四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则张三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违约责任,方式是返还财产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从而使买方受侵害的权益得到赔偿。
(2)张三与赵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题意可知行为人张三和赵六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客体合格,内容合格,故而张三与赵六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已主动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享有了相应的权利,该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清偿、履行行为而消灭。
(3)物权关系:张三于赵六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移转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权的变动遵循公示公信原则,法定公示方法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过户登记。本案当中房屋是典型的不动产。依题意可知,张三和赵六已经依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完成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而房屋的所有权由原所有权人张三转移给现所有权人赵六。
学易网综上所述……
刑法分析
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依通说分4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例:张三拿刀刺死李四
答:依题意可知行为人张三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合格,行为人张三基于主观上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杀人行为,客体方面该行为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李四人身权之生命权,故而张三应当负刑事责任。
★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
例:辛普森杀妻案;公告送达60日
在法律上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罪,则在法律上无罪,虽然客观上可能有罪。
1、 对客观真相的探求有时间限制
2、 在法定时间内即使没有查明客观真相,也必须给出一个法律上的结论
3、 虽然查明了部分客观真相,但是也必须被法律排除掉,如非法取得的证据被排除
4、 法律拟制事实优先于客观事实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例:法律规定年满18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无论针对任何人,即便是神童也要按此规定。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指个案处理的公平与否,形式合理性指法律上的规定由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公正包含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一个步骤和过程,不是直接针对个案,而是通过一系列事先公布的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的,可以为人们所预知的制度上的安排来实现个案公正。
1、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宣布有罪
2、无论何人只要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都要受到追诉
3、任何人受到追诉都有权得到法律援助
4、对任何人如果没有形成一条足以证明有罪的证据链,就是无罪。即如果在法律上无法证明有罪,就是无罪
5、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
形式正义之下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例:二审中发现一审审理案件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程序,必须发回重审。
★ 理由优先于结论……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fish3love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11-13 20:59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382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律师事务所论坛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淳于闻主观题笔记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34
s,
7
queries,
96
- Cache,
42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