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各省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律黄页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我如何通过法律方式向对方要回自己当得补偿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yehq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
未回帖
]
清冷如秋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7
注册:2007-10-23
来自:山西
主题:我如何通过法律方式向对方要回自己当得补偿
第
1
楼
律师你好:
     我系一男性,44岁。有一个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帮助。
    
     我于2003.12.1日和单位同事聚餐后发生冲突,其中有一同事因为平时就对我
有意见,随后因喝酒过后他有些过量,我们因为很无聊的事情他就开始动手,把我
打倒后导致我的左股骨颈折。当时由120拉到医院,住院后通过单位领导协商,我们
也考虑一个单位的,以后还要相处就没有报案,并同意私下了解,由对方出付住院
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三个月后,我出院。半年后因为出院后的一些药费我再次找
到对方希望得到补偿。但对方因花费过多拒绝支付。
    
    当时一方面因为同事,不想搞得太僵就没有再说这个问题,想着自己身体恢复
健康比什么都好。此后我因为无法上班休息至今,经济上也带来了压力。糟糕的是
在上一个月因为股骨颈疼痛我再次到医院复查,得知自己已经股骨头坏死,这让我
很是痛苦,紧接着治疗,但这种情况一时半会根本无法痊愈,同时我想得到同事一
方的经济补偿。
  
    在此我想问律师,我如何通过法律方式向对方要回自己当得补偿。
    需要那些证明,对方现在不想承担责任,竟然说和自己无关。我并不想搞得势
不两立,但对方的不负责让人很是难以接受。
    事情就是这样,我只能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了。现在我想知道一些具体操作流
程,有劳您百忙之中给我一个方法。
     非常感谢阁下。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清冷如秋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10-23 09:12
穷途末路
等级: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第
2
楼
如构成刑事犯罪,因你没有报案,可能已经过追溯时效。
按民事追究,由于时间很长,时效也是问题,举证也是问题。
具体细节因你的叙述很简单,还是就近咨询律师为好。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穷途末路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
观点不辩不明
"
,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2008-03-07 16:06
本主题回复
1
贴,浏览
330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我如何通过法律方式向对方要回自己当得补偿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88
s,
7
queries,
24
- Cache,
37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