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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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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只搜索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北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是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8-08-18 实施日期:1998-08-18 (京体改发[1998]13号),没有找到《关于加强对北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全文。有知情者请提供全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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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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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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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北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暂行办法
京体改发〔1998〕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设立及运作的管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以下行为,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
  (三)分红派息;
  (四)股份的增加、减少与回购;
  (五)股份的转让;
  (六)合并、分立及解散;
  (七)公司的变更注册登记;
  (八)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应按《公司法》及《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体改发[1997]3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的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利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方案、报告等文件送达市体改委。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有关其义务、责任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需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记录,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依法负责公司的有关公告事宜,并保证公告的及时、合法、真实与完整;
  (四)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
  (五)负责公司的股权管理事务;
  (六)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从北京区委政策研究室找到的,不过也是不全。再帮你其他地方找找吧,找到的话会及时发布到网站的法规频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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