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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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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有一个赔偿的案子,大致原由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时将公司的财物损坏,公司在这个员工多次损坏给公司造成损失后辞退了这个员工现在想要求这个员工进行赔偿,可是已经过了仲裁的60天期限。我公司在法院已经立案,被告提出这个案子应该由仲裁委办理,不应该由法院处理,法院让我方提交法院可以审理的法律依据,我查阅了很多资料没有找到这样的条文,希望那位大虾帮忙找找!!谢谢:)

问题:这样超过60天期限的赔偿案子如何有依据去法院审理。
    “第八十二条 【期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没有规定60天以后如何处理案子。
我现在需要法院可以审理这样案子的法律条文和案例。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10月17日 20时15分56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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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1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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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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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了没有人答复???。。。。。。。。。。。。。。斑竹同志们你在那里呀。。。偶在等回复哪。。偶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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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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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规全文:
http://haolawyer.com/law/view_3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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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1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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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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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滴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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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1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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