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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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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武器,尤其是弱势群体,手中没有锐利的武器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涉法问题上,以权压法,以法治人,权钱易,权色勾结,人情案,关系网,官官相互,层层推诿。冤假错案的受害人,申诉难。一方是权力在手,肆无忌惮;另一方是,哭天喊地,束手无策。怎麽办?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的丑恶行为及时拍录下来,交到监督机构查处,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暴光批露。

      关键的是,法律是否允许拍录。现在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院大厅屏幕上明确告知,不允许携带拍录设施。这就剥夺了公民的民主权利,限制了人民的监督权。法院上下班不遵守工作时间,接待工作随意性大,推托搪塞。更严重的是,与当事人谈话时,语言不端,失去理智。对于这种不作为或者更恶劣的行为,不通过拍录进行预防和约束,无论法官言行如何,当事人也很难拿到有效的证据。这就造成了外部监督无力度的现实。

       《法院庭审规则》规定:“旁听不得录音、录象;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专任审判员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拍摄”。这一规定,违背了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庭审阶段,各自的职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是,遵守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既然是公开审理,就不应该剥夺公民的知情权。拒绝旁听、新闻记者拍录,客观上纵容了法官暗箱操作,有碍审判明度。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他们隐瞒证据、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和违背事实。如果在法庭上,不能及时固定证据,没有当场拍录到事实真相,那麽,事后有嘴都说不清,说了也没人听。听了不愿管。管了还是拖。申诉难,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司法腐败具有特殊性,其大多数是在法理条文上进行分辨,尤其是对证据中的证言和视听资料。多数是对文字词语进行考量。很少以数量和实物来考量。这就必须经过多方当场跟踪拍录。特别是在庭审时,对证据当庭对质时,及时拍录更为重要。

       第二个关键是,暴光公布于众的法律规范,要有法可依。从拍录到暴光,要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拍录和暴光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侵害。希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对暴光进行立法。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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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当家作主
发贴时间 2007-10-0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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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压法,以法治人,权钱易,权色勾结,人情案,关系网,官官相互,层层推诿。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哭天喊地,束手无策,申诉难。一方是权力在手,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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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坚生,男 ,52岁,未参加过任何党派: 原社会中介组织(挂靠某咨询公司的分公司)职员;高级审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个别地方官员报复性指控我"收受"九位“举报人”共2.9万元人民币,被地方纪委“双规”五十多天,羁押看守所十六个月,历经起诉、开庭、补充侦查、开庭、补充侦查、开庭、补充侦查、开庭......,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不含双规五十余天)。执业资格被剥夺,企业被注销;现寻委律师代为申诉,只有平反后方可索要外债和再就业谋生。期盼您的(有酬)支持。
发贴时间 2007-10-2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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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你也是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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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腐败司法必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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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27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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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规则》规定:“旁听不得录音、录象;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专任审判员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拍摄”。这一规定,违背了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庭审阶段,各自的职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是,遵守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既然是公开审理,就不应该剥夺公民的知情权。拒绝旁听、新闻记者拍录,客观上纵容了法官暗箱操作,有碍审判明度。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他们隐瞒证据、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和违背事实。如果在法庭上,不能及时固定证据,没有当场拍录到事实真相,那麽,事后有嘴都说不清,说了也没人听。听了不愿管。管了还是拖。申诉难,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您写的这一节起码在近些年不会被(司法)采纳。如采纳了,猫腻就没有法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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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0-2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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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您的建议迟早会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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