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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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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3-01
主题:[求助]人保公司业务员恶意骗取被保险人的保费
第
1
楼
因已与保险公司谈崩,所以准备提起诉讼,请教应从什么角度提出什么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案情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情况
马某,小学未毕业,无业,现吃低保。
二、投保经过
被保险人于1998年7月患脑中风,经治疗后仍半身不遂,外在病状非常明显。2000年2月份中国人寿潍坊分公司保险业务员王金萍(与投保人相识,旧邻居)和另一位邻居付瑞霞一同来到投保人家中,诱说被保险人投保康宁人寿定期保险,并说今后生病保险公司会支付医疗费。经多次劝说,被保险人购买了五份康宁定期保险,保险单号2000-370701-S43-0000116-2。2000年9月被保险人中风复发住院,向保险公司咨询索赔时,才知不符合索赔条件,并且保险费不应退还。2005年11月份因被保险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索赔无望,只好退保。其间共交五年保费1850×5=9250元,保险公司退还被保险人保费现金价值4450元。
人保公司业务员王金萍和被保险人曾是邻居,明知被保险人患病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却利用被保险人文化水平低、保险知识匮乏以及被保险人对其的信赖,进行虚假承诺,劝诱被保险人投保,恶意骗取被保险人的保费。当然,王某对此否认,并且投保单是在王的指导下填写,无懈可击。在投保单中,投保人隐瞒了中风病史。
三、现有证据:
1、与王金萍一起到被保险人家中劝被保险人投保时的邻居付瑞霞的书面证言。
证明王金萍明知被保险人患病不符合投保条件仍劝诱被保险人投保。
2、多位邻居的证言。
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外在病状十分显著,从而证明王金萍对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
3、2005年2月份、3月份与王金萍通电话的两次电话录音。(录音1、2)
在电话录音中,投保人再次告知其病情,王金萍明知被保险人的病情,还建议被保险人新投健康保险,并承诺被保险人出险后进行虚假理赔。证明了保险业务员王金萍的职业品行及一贯的劝保伎俩。
4、两次到人保潍坊分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时,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录音3、4)
说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此类保险业务的一贯处理方法。
四、诉讼目的:
希望能追回被保险人所交保费与已退还保费的的差额4800元;
五、请教:因保险业务员明知投保人患病不符合投保条件,却劝不知情的投保人投保的行为怎么认定啊?并且,投保人因虚假告知而不可能在出险后获取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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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3 16:36
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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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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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第
2
楼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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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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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2006-03-14 08:59
乐怡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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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3-01
主题:
第
3
楼
那么是这个合同无效,可以要求退回那48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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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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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6:43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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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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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4
楼
证据3中:投保人再次告知其病情,王金萍明知被保险人的病情,还建议被保险人新投健康保险,并承诺被保险人出险后进行虚假理赔。
是否是说投保人知道会得到虚假理赔,如果知道,则无法索赔;如果不知,则以你现有的证据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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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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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2006-03-1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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