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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网评天下 → [原创]如此的推理判决,根源何在?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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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xzy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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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市中院的一案:一房地产开发商与一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楼盘销售的平均基本价,对于超出基价的溢价部分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即:甲、乙双方各得50%。后销售情况良好,但开发商拒绝支付溢价分成给代理商,发生纠纷后代理商起诉到绵阳中院。法院以“合同中溢价分成的条款无疑会促成房价的上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判定:合同中的溢价分成条款约定无效。即:超出的溢价部分全部归开发商所有。这样的判决是法官的道德问题,还是水平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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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xzy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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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玉的启示
一块玉石所有者将其委托给以玉石加工艺师加工,约定:基本卖价3000元,加工后售出的超额部分双方各得50%,玉石加工师充分考虑玉石的特点,精心设计、雕琢,为其起了一个漂亮的名字,将其置于灯光下熠熠生辉,深得买家喜爱,最后以9000元成交。按约定玉石加工师应得3000元酬金。你能说玉石加工师“将玉石价格抬高了,损害了公共利益”,原双方约定无效,遂只付其200元手工费,将其余的8800元都判为归玉石所有者吗,这是什么逻辑,什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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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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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基价的溢价部分,是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造成的呢 ?还是尊照市场规则正常销售的呢? 这是界定溢价部分是否违法的关键。如果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明违法,那麽,溢价部分全部规国家所有。我认为,法院拿不出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明违法,最低属于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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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当家作主
发贴时间 2007-09-2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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