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网评天下 → [建议]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法律事务    其他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KAN622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头衔:622622
贴子:66
积分:43
注册:2007-09-10
来自:黑龙江
主题:[建议]
查看 KAN622 的详细信息 将 KAN622 加为我的好友 给 KAN622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一款中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集聚, ”五款中的“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一些词句是对第十九条的复,第十九条“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这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不应该再从复了。第五款中词句的含义表达不清晰,容易使人误解。上访人是弱势群体,他们初期有的法律意识不高,很容易受到模糊词语的误导。他们的心理压力很大,对司法公正 欲望很强烈。这一群体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强大动力。他们的诉求直接真对公权。是大众监督的一面镜子。只要是不违法,他们和所有的公民一样可以在公共场所集聚。他们只要不违法,可以鼓动、串联,参与、支持信访人。明确指出的是:“煽动、串联、幕后操纵”极容易被压制信访的人所利用。我个人认为,从有利于信访人的角度出发,力求司法公正,应该修改以上条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KAN622『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依法当家作主
发贴时间 2007-09-12 20:19
KAN622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KAN622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头衔:622622
贴子:66
积分:43
注册:2007-09-10
来自:黑龙江
主题:堵住录像固定证据的漏洞
查看 KAN622 的详细信息 将 KAN622 加为我的好友 给 KAN622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重大问题希望听证,但是,要预防权利澎涨与司法腐败相勾结,暗箱操作。建议,多方录音、录象,统一封存保管。确保公开透明。这种举措,应用在司法程序中,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然而,不论什麽高科技手段,都得靠人来操纵。对操纵设备的人如何监督很关键。“ 耿丽丽置疑道,掌握录音录像设备开关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技术人员,开不开,什么时候开,开多久等等,都取决于检察人员。即使技术问题解决了,技术人员是检察机关的内部人员,他的身份又难免让人产生怀疑。他又怎么保持自己的中立性? 
  事实上,一段时期以来,数起冤案以及冤案制造过程的相继曝光,令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希望“三项制度”能最终杜绝刑讯逼供行为。而对检察机关所称的通过录像固定证据,让出尔反尔的嫌疑人慎重对待自己的口供,避免法庭上翻供的说法普遍不感冒。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全程”是指从立案开始,到批捕、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审查整个办案过程。

  而目前检察机关所能做到的“全程”只局限于犯罪嫌疑人在专门的“讯问室”中的过程,而对走出“讯问室”后则无暇顾及。“实际上,许多不规范行为都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他们完全可以把人打服了再带入讯问室。真正的全程应该是当事人被带入检察院直到被带出检察院的全程,可是这在实践中又非常不现实。”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评价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尽管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备受置疑,但耿丽丽认为,在刑诉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显然是件好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是如果仅有机器设备,配套的法规或制度跟不上,审讯者素质不提高,观念不转变,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难免会事倍功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5月上半月刊)
   由此可见,如何掌握审讯者的素质和观念,如何约束审讯者的随意性,这个监督机制如何制定,是个大难题。建议大家共同探讨。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KAN622『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依法当家作主
发贴时间 2007-11-06 21:47
KAN622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1贴,浏览521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建议]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19 s, 7 queries, 62  - Cache, 24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