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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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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
主题:凭啥不让我牵他/她的手
第
1
楼
                              凭啥不让我牵他/她的手
                        
有报道某高校两大学生(系恋人关系)因在学校牵手被学校通报批评,该高校规定在校园内禁止牵手、不允许异性搂肩膀,这个校规我是怎么看,怎么觉得别扭,这种校规我个人认为体现的不是学校的管理有多么具体、规范,反而暴露的是学校在管理上的懒惰、缺乏责任和霸道。
此校规显然霸道,虽然:什么校规不能制定,什么校规可以制定,法律不必明确;但法律、法规对高校制定校规的程序上却应当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我这样理解,这个民主应当是广义的民主,应当是包含学生在内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我想我这样理解是非常深刻的,没有任何理解偏差,如果将“民主管理”理解成仅仅指学校单方面的民主是片面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如果学生能够真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话,如果将“不许男女生在校园拉手”、“禁止串宿舍楼”这种校规予以公示,并要求在该学校的所有学生公开投票来支持或否决该条校规,我能想象到结果,也能想象的到学校的管理者是怎样的一种表情。
《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牵着我男(女)朋友的手是我的合法权益呀,难道你能说不是我合法权益吗?难道违背了校园道德了吗?权利不能滥用,但是我牵我女朋友的手属于权利滥用吗?如果说在校园公开接吻可能会因为与所谓的“主流道德”相悖,但牵手这种行为也要禁止吗?有必要禁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该《规定》仅仅对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但对于其他处分应适用的行为以及处分程序上仅笼统的在第五十五条予以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高校对其招收的学生触犯校规的行为确实有权予以处分。但处分的程序如何才是正当、依照什么程序呢?是否要有学生听证呢?最为重要的是所依照的校规又是通过什么程序制定的呢?该校规合理吗,制定这种校规有学生代表参加吗?我看多数校规完全是领导一拍脑门的想法(这话可能看起来有点过激,但上过大学的人都应该深有体会)。
其实早就可以得出结论,法律在学校制定“校规”的程序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是空话,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也只能是空话,此法律条款在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前只能是毫无用处,否则怎么会出现华师南海学院“不能校园牵手”、中国人民大学“禁止串宿舍楼,串宿舍楼前要开证明”这种校规呢?对于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虽然在制定校规的程序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规章提到:“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要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这就意味着学校不可以凭一两个领导的喜好(或者说是学校的单方喜好)就任意制定校规,民主管理不是学校单方民主(单方也不能称作民主),多听听学生的声音。制定校规既要充分民主也要考虑实际情况,试问一句禁止串宿舍的校规,学生周六日有急事去找谁开证明?我看直接到校长家里开证明比较好。
希望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对高校制定校规的程序予以明确,在制定校规前通过学校哪个级别来提案,提案后交给谁审议,审议后怎么表决,表决应当包含多少学生代表的数量才有效,该学生代表是否提前将议案告知同学讨论,只有制定校规程序透明公正才能体现学校真正的管理民主,才有执行校规的必要,如果校规都不合理我为什么要去遵守。我个人认为:学校不能说制定校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实体要求就行,不能这样,如果制定校规的程序上就透明,我想不会出现一些令人不理解的校规。期待着法律、法规或者教育部主管部门的规章对校规制定程序能有全面合理的规定。
还是那句话:大学生为什么就不能在校园牵异性的手?教育者不是管制者。某些高校的领导,不要再拍脑门制定校规了,鲁迅曾建议“不如索性再下一道命令,今后男女出门,各戴一个防毒面具。既免空气流通,又不抛头露面”,今天看来,大有必要呀。
    姚克枫律师于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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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7 15:32
秋之苑
等级:
新手上路
头衔:浙江大学法学会员
贴子:9
积分:7
注册:2007-09-27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2
楼
这个规定也太无理了吧,现在的高校啊,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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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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