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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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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三元奶款案败诉的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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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三元奶款案败诉的分析和建议

    今天2007年08月23日《京华时报》报道一篇新闻:

    北京一站长丢公款被判不需赔 

    北京三元公司奶站站长赵某携带的3万余元奶款被人盗走,三元公司告上法院,向赵某追讨这笔奶款。近日,认定属于意外事件,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赵某无需归还这笔钱。赵某是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中心劳务人员。2005年1月,受服务中心派遣,赵某担任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来广营奶站站长。同年12月初,三元公司与赵某签订安全责任书,要求每日奶款必须足额按时回到公司的账上。当月30日夜,赵某向三元公司领导报告说,他在路上出事了,放在车内的3万余元奶款被盗。警方证明称,事发后,赵某向110报警。赵某告诉民警,当他驾车行至来广营西桥时,被一骑车男子拦住。他以为发生交通事故,随即下车进行询问。在对方不予理睬后,赵某回到车上,随即发现原本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提包被盗,包内的3万余元现金一并被盗。警方已对此立案侦查。

    奶款被盗后,三元公司多次要求赵某交还这笔钱,并要求信立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协商未成后,三元公司告上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定,赵某向三元公司上交奶款,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赵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失窃,导致奶款损失,应属意外事件。对于刑事犯罪这类意外事件,作为当事人很难预料,故赵某不存在过错。同理,信立强公司也不存在过错。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赵某和信立强公司均不需赔偿。(记者 王阳)

 

    针对该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下分析是建立在《京华时报》该篇报道是完全真实的基础之上:

 

    本案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站长赵某与信立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特殊的劳动关系),而赵某与北京三元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北京三元公司与信立强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站长赵某护送奶款的过程明显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赵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盗窃事件在赵某送奶过程中对于赵某、三元公司、北京信立强公司而言明显属于意外事件,即不可归责于三者任何之一。

    该种意外事件对履行职务的赵某而言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且在赵某积极履行报案义务、向单位汇报义务后,赵某不应该有任何责任可言,因此赵某对此次奶款的丢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我个人认为法院在这一点(赵某履行职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判决完全正确。这也体现了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等职务关系中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北京三元公司与北京信立强公司之间是存在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北京信立强公司派遣员工赵某到北京三元公司工作,北京信立强公司的行为却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该篇报道中称“同理,北京信立强公司也不存在过错。”,如果法院用“同理”字眼,是值得商榷的,很显然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具有同种免责条件在法律用语严谨的司法程序中也应当清楚予以说明,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不能在订立契约中排除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风险都是可以约定的,北京三元公司与北京信立强公司之间是否有对此种情况的约定?由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应该是没有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既然三元公司与信立强公司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在合同约定中是可以对该意外事件予以约定,没有约定,意外事件是否是免责条件是存有争议的,所以法院在这一点上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法院认为意外事件是免责事由应该是出于公平的角度考虑,显然法院认为合同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这一点其实是《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结果(理论界倾向于合同违约的归责应为严格责任)。

    但本案至少可以看出三元公司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下的诉,将站长赵某与信立强公司作为连带被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2、三元公司在与信立强公司此前签订的关于派遣的合同肯定是不完备的,至少没有约定意外事件这些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如何救济,如何分担,如何追索?

 

    我给三元如下三点建议:

    1、搞清法律关系,放弃对站长赵某的诉讼,只针对信立强公司提起诉讼,且应作为合同纠纷诉讼;

    2、如果一中院是二审,则可考虑申请再审,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就是合同违约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不是是免责的法定事由;

    3、积极完善法律合同,重新审查已经签订的各种合同,在事件发生前就将可能存在风险约定明确。这么大的一个公司居然在合同签订前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不明确规定风险问题,确实是败笔。

    三元不是个小规模的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与北京信立强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认真把关是造成出现意外情况无法救济的根本原因。 

    姚克枫律师于20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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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8-3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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