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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讨论]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怎样理解?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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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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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如果债权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应当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转让。两者之间就产生了矛盾,究竟如何解释。请各位大虾帮忙解释,谢谢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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