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转帖]赠品销售与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分析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yehq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未回帖]
jm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10
积分:32
注册:2006-03-05
主题:[转帖]赠品销售与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分析
查看 jm 的详细信息 将 jm 加为我的好友 给 jm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赠品销售与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分析
  
  
  赠品销售(附赠式销售)与有奖销售(抽奖式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两种销售手段。赠品或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虽然出现较多,争议也大,在法律上却少有深究。
  
  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探讨赠品(或奖品)销售的法律性质。
  
  一、赠品销售(附赠式销售)中的法律性质
  
  简单而言,有两种观点:
  
  1、观点一:一般的赠与合同。把“赠品”视为商家的单纯的赠与,那么,按《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这种观点错误明显,持这种观点的人较少。
  
  2、观点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这是很有代表性的观点)。顾客不购买商品,商家是不会赠与的,因此,在法律上,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把购买商品看作是与赠与对应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简单来说,购买1000元商品,送10元赠品,则商家对赠品应承担全部责任(10元),该责任未超过义务限度(1000元)。而一般情况下,赠品的价值总是低于商品。所以,这类案件在处理上似乎没有问题。但是,这个解释仍是错误的:
  
  (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赠品促销中,只要顾客购买了商品,商家是不能任意撤销赠与的,这与赠与合同的特征不符。
  
  (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通常是这样的:(1)从主从看,赠与是主要的,义务是附属的;(2)从大小看,义务的限度小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从先后看,“赠与”在先,受赠人履行“义务”在后。如“我送你一套房子,但你要安排一间给我外婆住。”而在商品促销附赠中,是商品交易为主,商品价值大于赠品,先买商品后有赠品,这些,都与附义务赠与合同不符。
  
  正确的理解——附赠行为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在附赠式销售中,“附赠”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是与“购买”的“对价”,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中,买者有一项义务:支付价金;而卖者须负两项义务:给付商品、给付“赠品”。可见,“赠品”并非赠送的,卖者(商家)有义务给付符合约定的“赠品”,否则应承担产品瑕疵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与商品价值大小无关。(另外,懂会计知识的也知道,在会计实务操作上,关于赠品的会计处理,与正常出售的商品是一样的。)
  
  
  二、抽奖式销售(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很多人不注意区分抽奖式销售与附赠式销售,认为都是附义务赠与,奖品与赠品的称谓与不注意区分,都叫做“赠品”。其实,二者是不同的:
  
  赠品销售常表现为:“买一送一”,即买一1000元的“商品”,送一10元的“赠品”。有两个特点:(1)在价值上,“商品”远大于“赠品”,否则商家就亏本了;(2)每个消费者都能获得赠品。
  而有奖销售常表现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会获得一张奖券,中奖者会获得“奖品”。有两个特点:(1)在价值上,“奖品”完全可能超过“商品”,即买10元的“商品”,有可能会获得1000元的“奖品”;(2)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获得“奖品”。
  
  如上文所说,把赠品销售解释为附义务赠与,虽然错误,但因为商品价值一般大于赠品,在处理结果上,影响不大。但对于有奖销售,问题就出现了:商品10元,奖品是1000元,如奖品有瑕疵,则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规定,商家只在1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显然难以说得通。
  
  同时,抽奖式销售的法律性质,也与赠品销售不同,不能定义为买卖合同。
  
  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剖析,在整个奖售过程中,先后发生了四种合同关系:(1)买卖合同:消费者付款,商家给付商品,合同履行完毕;——(2)赠与合同:商家赠与奖券,即所谓“赠品”,其实就是一张奖券!(注:为论述简便,我们把这个赠与从买卖合同中独立出来)——(3)射幸合同:买者拿到奖券后,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同时发生另一个法律关系:抽奖人可能中奖,但能否中奖尚不确定。这种不确定的合同,法律上称为射幸合同。——(4)给付合同:中奖后,不确定的关系变为确定,射幸合同便终止,这时,发生了一个新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商家须向中奖者给付约定的奖品,这是一个给付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并不是法律上的有名合同,所以,我姑且用“给付合同”这个名称。)
  
  上述四个合同关系,是互相独立的,而奖品法律关系,就是第四个合同:给付合同。这和我们去买彩票是一样的。商家必须给付符合约定的奖品,如奖品有质量瑕疵,则商家必须负责赔偿,其赔偿的责任限额,与买卖合同中的商品价值大小无关。所以,买10元商品,中1000元奖品,奖品质量有问题,商家必须承担1000元的责任。
  
  
  三、进一步探讨
  
  抽奖式销售还经常会碰到另一个法律问题:A商家的奖品,往往不是自己销售的,而是从B商家买进的,如果出了质量问题,中奖者应该找谁?这个问题很简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中奖者应找A商家,依据奖品给付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A商家承担责任后,可找B商家,依据A、B之间的买卖合同追究B的法律责任。如果A把发票、保修单等给中奖人,相当于债权让与,中奖人获得与A相同的权利,可以向B追究责任,但其权利,受A原权利的限制。举个例子:A从B处买了一台彩电,作为奖品,“三包”期是1年,过了9个月,顾客C中奖,但该彩电出现质量问题,C找A承担“三包”责任的时间,只剩3个月;如果A买回彩电1年后,C才中奖,则C就不能再向B追究“三包”责任了,只能按奖品给付合同的约定,向B追究责任。
  
  同时,奖品给付合同,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不同。中奖顾客,对于其购买的商品而言,是消费者,如受欺诈,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双倍赔偿;但他对于奖品而言,并不是消费者,只是中奖人,如奖品存在欺诈,中奖人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jm『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6-03-08 14:24
jm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1552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转帖]赠品销售与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分析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312 s, 7 queries, 123 - Cache, 9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