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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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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取消贫困学生受助资格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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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Green]取消贫困学生受助资格属于违法行为[/color]

 

    2007年8月22日众多媒体报道说湖北5名贫困大学生受助不感恩被取消资格,一时引起了社会的不同评论,很多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评价。有人认为“受助大学生不感恩是教育的失缺”,将矛头指向教育制度,有人认为不感恩是属于“道德缺失”,有人认为可能是“贫困学生有自卑心理”等等,新浪网还对此进行了投票,参加投票的人当中认为“应该取消,不知感恩的人很难期望他们将来回馈社会”占八成以上,而认为“不应该取消,既然主动资助别人,主观上就不应图回报”占一成,其余为“不好说,也许事情没那么简单”占一成左右。

    通过投票可以看出很多人都认为不感恩应当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取消不知道感恩人的受助资格的声音我能理解,但我也有疑问:怎么知道这5名大学生就是真的不感恩呢?也有人发表了不同看法:诸如“感恩非要说“谢谢”吗?”,“取消资助能教会学生感恩吗?”,“受助大学生为什么不感恩?”这样的话题见诸报端,涉事学生也有回应:“并不是我冷漠,只是不习惯这样的方式”。

    我不赞同取消贫困大学生的受助资格,难道感恩的方式就是打几个电话吗?感恩有很多种方式,努力学习是感恩、参加劳动也是感恩。取消了其受助资格难道就真的能让其有所谓的“感恩”吗?但我无意于从这些道德层面和不同的生活方式等层面来发表看法,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次:

    原新闻报道如下:“襄樊市总工会与该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开展“金秋助学”活动,19位女企业家与22名贫困大学生结成帮扶对子,承诺4年内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入学前,该市总工会给每名受助大学生及其家长发了一封信,希望他们抽空给资助者写封信,汇报一下学习生活情况,一年多来,他们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从未汇报过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该19名企业家支助22名贫困学子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之间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19明企业家是赠与人,22名贫困学子是受赠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合同是得到《合同法》保护的。赠与合同是明显的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生效,虽然法律也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法律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很明显资助大学生的赠与行为是有道德义务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不能随便一句“因为不打电话”就轻易撤销。依照法律规定如果19位企业家的经济状况出现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者受赠人该5名大学生没有履行赠与所附加的义务,此时赠与人(企业家)也可以撤销该赠与,但根本没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给赠与人打电话汇报根本就不是赠与合同的义务,且当初企业家在赠与财产资助贫困大学生之前也没有明确约定汇报情况等感恩方式就是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企业家)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该5名学生)可以要求交付。

    显然19明企业家的行为既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同时也违法了法律(合同法)关于调整赠与关系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诚然撤销赠与的企业家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行为是既违约又违法的行为,企业家因为没有收到任何感激的回复而感到寒心,我也能理解,但我无意于从心理角度和行为方式的角度分析,我以上只从法律层面来探讨。19名企业家肯定都是在行业内属于成功人士,都注重自己的声誉,所属企业也一定有律师、法律顾问,建议企业家征求一下所属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个人建议企业家应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按照当初的承诺继续资助那5名被取消资格的贫困学子。提醒一句,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作为发起者同样也没有权利取消贫困学子受助资格。

    姚克枫律师于20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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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8-2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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