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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梁彗星教授,您老的话能直接做法律用吗?(相邻权不受时效限制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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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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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梁彗星教授,您老的话能直接做法律用吗?(相邻权不受时效限制的异议)
第
1
楼
先引梁教授原话如下:
梁慧星:这个诉讼时效,它是民法上一个专门的制度。就是说某个人有某一个权利,那这个权利如果你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行使,那以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你再要求保护,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对于这个案件来说,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类纠纷、这类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敬一丹:为什么呢?
梁慧星:这一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权利,因此相邻关系上的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
对梁教授,我一直是很尊敬的。因此在惊闻梁教授的该言论的时候,本人几乎无法相信。事关梁教授一向治学严谨,且精研素以严谨著称的德国民法多年,因此其言行,无不有板有眼,可为楷模。但今日,突闻梁教授关于相邻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言论,实在是令本人有一种大厦将倾偶像幻灭的无耐。
那么话又说回来,相邻权是否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到底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这个东西,除了若干地方法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羞答答的提了几句,指明可以不受时效限制之外,基本上这个相邻权,在全国范围内来说,还是应该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因为“法律”从来没有将相邻权单独列出,免于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权是不是真的特殊到了一个这样的程度:对其的侵犯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因此必须要赋予其无期限的保护?这还是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在我本人看来,倘若你两年来都不需要在我家的地上通行,足以说明你根本不是必须使用我家的地,那么你怎么能在第三年甚至几十年之后突然起诉,以必须使用为由要求通行权利呢?因此这个相邻权,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绝对是要探讨的。而绝不能仅凭梁教授您的一句话,就突然凭空制定了法律规范出来,就算是江湖地位如梁教授的高度,也不能像皇帝一样,金口玉言,出口成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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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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