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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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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耳
第
1
楼
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耳
 ——对法律执行不力的一点思考
大多数人都知道隋朝是因炀帝暴政而迅速灭亡的,只有两朝20余年的时间,却不知隋是中国封建法制建设特别有成就的一个朝代,它的《开皇律》承上启下,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的法典范本,它的体例、律条颇具法制上的科学性,较封建历代‘重刑治民’的刑罚制度,相对也宽容,按理它应该长寿才对,为何却如此快地结束了它的统治呢?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评道: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耳!即隋虽有很好的法律制度,却没有很好地遵循它,不过是虚设之物,它的短命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立法的节奏,使法律逐渐完善,似乎法律空白的地方越来越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更体现了国家‘任法而治’的决心,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这样的一个现实:各类法律行为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依然是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法治建设。而正是这样一种法律执行的局面,让社会大众对我国的法治忧心重重。可以说这样的法治现象已经危及了社会的安定,对政局的稳定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
 一、具体在各个方面表现了下面的情形:
 1,民事判决的执行状况。
 执行环境的持续恶化,逃避履行义务花样新,手段诈。据某电视台一法律栏目的每周执行情况的公报,我们可以看到,不能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仅有公民,有法人,还有政府机关,可以说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种主体。公民和法人有的公然用暴力抗拒执行,有的用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等方式来逃避义务,有的用拖、赖、躲等手段消极抗拒执行,有的钻法律空子,利用公司制度规避自己的义务。在中央二台《经济与法》的‘有限公司的无限责任’一案中,被告就是用虚假注册资金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在套取大量银行贷款后,只是以注册资金来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身份来承担全部的还贷责任,此案中被执行人用了拖、躲、钻法律空子等方式来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是当前不履行判决施用手段比较集中的案例。而政府机关的更是以权力来对抗其应负的法律义务。
 2,刑事审判、判决的执行状况。
 (1),在刑事审判中,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给钱权以特赦。从下面两个案例,略现一斑。其一,在2004年宁波中院审理了浙江一富豪雇凶杀人案。此案的判决认定:雇凶者因为没有提出杀人的主张,而是由杀人者提出的杀人主张;故判决雇凶者无期,而杀人者为死刑。此案中明显地偏袒雇凶者,这种违反正常逻辑的推理,这种不正常的证据较量,让被害人亲属感到害怕,而富豪的刑事惩罚并不能真正对他起到威慑的作用,而同时又对社会上同样的行为开了不好的先例。其二,贪污受贿案的轻判已经让大家觉得这类犯罪是不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的。在中国古代,对于贪官都是重治的,特别在明朝达到了极至;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对官吏的监督也是极严格的,但从现在对贪污案的判决,我们已经得出了这样不好的判断:官吏既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国家刑法的应有警示。
 (2),监狱管理是保证刑事判决执行的一个场所,但是在社会上已经盛行一个不是秘密的秘密:只要有钱,只要没有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都有可能得到监外执行的机会。“经济半小时”对温州由中国银行投资建设的第一大烂尾楼的调查中,我们都看到了,两位银行的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均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在家里自在地生活着。
 3,行政执法、审判的执行状况。
 (1),正常行政执法难。湖南一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对销售假劣种子的经营户的正常执法过程中,被执法人用浓硫酸泼向执法者,致使两名执法者严重烧伤。
 (2),法律难对抗部门权力。哈尔滨交管局在车辆年验时搭车收费,一拥有私家车的法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违规收费,但此事以调解结案,而做为法官的原告,不会不知道行政诉讼是不得以调解结案的。
 (3),政府权力无法节制。震惊一时的湖南嘉禾县拆迁一事,行政长官的权力无限大,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可以节制。特别是那条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随后报道的青岛等地也出现了同样的‘圈地’运动,此类事当地老百姓无能为力,当地法律不管不问,只是在外地新闻曝光后,才在上级行政权力的干预下稍稍有所节制。
 从上面几个方面的调查,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各类法律行为的执行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原因在何呢?
 1,法制观念淡薄。
 受中国二千多年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以宗法为主导,虽然经过了百年来的新文化运动的冲击,经过了西方民主法律思想的冲击,但是人们的法制观念依然不是很强,人际关系、权力交织盘根错杂,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一直持一种怀疑态度,有权的用权力解决,有钱的用金钱解决,无钱无权的用暴力解决。
 2,道德观念的沦丧。
 自改革以来,社会的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以牺牲了其他社会利益为代价的。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人们突破了道德底线,不讲诚信。中国有句古话:盗亦有道。在现在却看不到这种‘道’了。前不久在四川成都的一起义演,让成都的慈善总会名誉扫地。一个打着慈善事业旗号的好事,却演变成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连这么一点道德底线都不能操守,社会怎样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呢?
 3,利益驱动,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作崇。
 中青报上曾有过这样一个概括: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西安彩票事件因一彩民不能兑奖而爬上高处造势,在媒体的关注下引起上级政府机关重视而终于在中央调查组的介入下才水落石出的。发行彩票原是国家的特有权力,设立之初原是用于对弱势人群的社会救助;国家将这种权力委托民政部门落实,同时对于彩票的发行和监管用《彩票管理条例》的行政规章规范;但是到了部门却变了味,最后是包括西安市、陕西省的彩票管理部门都是以监管不利的托词来解释这个结果的出现及其产生的原因。
 4,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人常说司法是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社会上却普遍存在着打官司难的现象;取得胜诉的终审判决,却得不到真正的执行,这也是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的事实。虽说赢得了法律上的说法,但不能执行却又把它变成了一纸空头支票,仿佛一个跋涉在沙漠里的人看到前面一片海市蜃楼的美景,在短暂的希望之后又重新陷入更加迷茫的境地。 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视庄严的法律为儿戏,不惜用欺骗的手段,用拖延的办法,为掩饰自己拿、卡、要的目的套上一个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现实生活中这个司法机关连人大这个权力机关也管不了,应了‘现官不如现管’这句俗话。另一方面各级执法部门间的上下推脱,‘家丑不外扬’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更是助长了这里的腐败。
 在湖南某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中,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从九六年至今,一件很简单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受过区人大、市人大的干预,再通过新闻媒介的曝光,仍然得不到执行。只因在利益的驱动下,在权力的控制下,当地法院人为地设置了许多关卡,使得无事变有,小事化大,官官相护,最后成了一团解不开的乱麻。9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整顿法官队伍,这位老人特意打电话到最高人民法院。回信是:他们这次治理的是院长一级的法官,对于法院庭长一级的法官不在此列。那庭长由谁来管呢,全国最多的还是庭长一级的法官,这些人没有权力的约束,处于权力制约的真空地带,那人民的权益由谁来保障呢?要等到全换成了正直的院长再来带出一批正直的庭长,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啊?
 5,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重其重者,轻其轻者’。 
 虽然各地都在讨论‘问责制’。但这个制度也变了质,基层工作人员受责受罚,而主管领导却相安无事。阜阳假奶粉经中央派出3个工作组调查,得出了处理结果后,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专项治理后,却曝出了被处罚的基层工商管理员喊冤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大内幕。这就是庞大的工作组得到的结果吗?从媒体的极度曝光和中央的高度重视后,整个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用行政力量去掩盖、蒙骗、推诿,因县委的强制命令拿两个无责的替罪羊给中央交差。这中间国家的《公务员管理条例》根本就被县委的集体力量公然践踏了,且不说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就是法不责众的这个县委的领导人员顶多就行政警告,等到这阵风声过去,等一件新的影响更大的事件来替代媒体和中央对此事的关注。他们又可以继续肆意妄为。今年,新华社曾作了一篇内容为‘保证政令畅通’的社论,由此可以看出,‘政令’不畅通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当前,国家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了两项行动。其一是,国务院针对地方政府各种工程的清欠行为进行重点治理,这是为了重建政府的形象,为了社会上的三角债少一个‘角’;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人民监督员’的活动,这是为了重建司法机关的形象,为了社会公众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进行监督了解。诚然,这两项活动都是及时和必要的;但能不能达到它预期的效果,这还是个大大的问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善国家的执法环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这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决不是单靠个别的政府行为,单靠中央的几次专项治理,单靠几部法律的颁布,单靠一群无权的监督员的监督,就能达到的。
 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耳。焦点访谈为配合‘许可法’的出台,连续播出了行政过程中程度不一的违法现象。行政违法解决的难度更大的是在于手握权力的人仅仅通过一部法律就能让他们放弃权力带给他们的利益吗? 不是没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知法犯法,严重违法。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后记:这大概是去年写的吧,当时是有感而发。但文中的观点也是集这许多年来我对法律的关注的一个总汇吧。
当然观点也有很多不周全的地方,但做为一个业余人,我想能有这样的思考,也还算是认真吧。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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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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